經2005年8月5日海南省人民政府第69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
二00五年八月二十六日
第一條 為了加強公路規費徵收管理工作,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用於機動車輛的天然氣和液化石油氣,一律徵收燃氣附加費。
開徵燃氣附加費後,不再徵收公路養路費、過橋費、過路費和公路運輸管理費。
第三條 本省鼓勵機動車輛使用天然氣和液化石油氣,對燃氣附加費徵收實行優惠政策。
第四條 新建燃氣汽車加氣站應與加油站合建。
第五條 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門主管全省燃氣附加費的徵收管理工作。省交通規費征稽機構具體負責燃氣附加費的徵收稽查工作,並根據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門的委託依法實施行政處罰。
第六條 燃氣附加費按照銷售數量和徵收標準價外計費徵收,具體標準由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意見,經省物價部門會同省財政部門審核,報省人民政府批准並公布執行。
燃氣附加費的使用與管理,參照《海南經濟特區機動車燃油附加費徵收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七條 燃氣汽車加氣站應當在燃氣儲存設施的進出口管道安裝符合國家標準的燃氣流量計量裝置,費用由燃氣汽車加氣站承擔。
燃氣流量計量裝置發生故障或者損壞時,燃氣汽車加氣站應當立即向所在地交通規費征稽機構和計量監督部門報告,不得擅自拆卸、修理或者安裝。交通規費征稽機構和計量監督部門應當自接到報告後4小時內進行處理。
第八條 燃氣汽車加氣站在購氣前應當到所在地交通規費征稽機構開具預購通知單。
燃氣汽車加氣站憑前一次的預購通知單、購氣發票和燃氣附加費繳費憑證,開具本次購氣的預購通知單。
第九條 燃氣汽車加氣站應當按月向所在地交通規費征稽機構報送進氣、銷售、庫存、非正常損耗等情況的報表。
交通規費征稽機構有權對燃氣汽車加氣站的進氣、銷售、庫存等情況進行檢查。
第十條 交通規費征稽機構、計量監督部門接到燃氣流量計量裝置發生故障或者損壞報告不按規定時間處理,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燃氣汽車加氣站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偷漏燃氣附加費的;
(二)拖欠燃氣附加費的;
(三)不按規定安裝燃氣流量計量裝置或者故意損壞計量裝置的;
(四)不按時報送或者虛報有關報表或者資料的。
第十二條 征稽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上級主管部門或者有關部門予以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三條 本辦法具體套用中的問題由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