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會簡介
海南省拍賣行業協會於2002年經省商務廳和省民政廳批准成立。在海南省商務廳、會長、副會長領導、指導下,海南省拍賣行業協會走過了第八個年頭。
海南省拍賣行業協會是全省拍賣人士自願結成的非營利性社會團體。協會以為會員服務為宗旨,遵守國家法律、法規,積極培養拍賣行業人才,協助商務廳監督管理全省拍賣企業和拍賣師,促進全省拍賣行業健康發展。
會員單位
協會現有會員單位69家,設會長1人,副會長5人,秘書長1人,常務理事1人,理事13人。協會設立秘書處,為廣大會員單位真誠服務。
目前全省拍賣企業中有中國拍賣行業協會AAA級資質企業2家,AA級資質拍賣企業9家,A級資質拍賣企業19家。全省共有國家註冊拍賣師139名。自2004年以來已舉辦5期拍賣從業資格人員培訓班,已培訓學員500餘名。
2008年,在拍賣市場整體形勢不景氣的情況下,我省拍賣業全體同仁積極應對,千方百計開拓市場,全年拍賣會場次902場,拍賣成交總額達到122億元,占全國拍賣成交額的4.5%,相比2007年全省拍賣成交額增加182%,佣金一點六億元,納稅總額一千二百九十一萬元。這一成績來之不易,是全省拍賣行業共同努力的結果,值得充分的肯定。
地址:海南省海口市國貿大道正昊大廈14層AB座
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定名為“海南省拍賣行業協會”
第二條 本會是由全省拍賣企業、拍賣從業人員自願結成的全省性、非營利的行業組織,具有法人資格。
第三條 本會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本會以政府部門和會員單位雙向服務為宗旨,發揮橋樑、紐帶、協調、服務的功能,當好政府部門的參謀助手,維護拍賣行業的合法權益,增強拍賣行業的凝聚力和自我保護、自我發展的能力,促進行業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的提高。
第四條 本會接受業務主管海南省商務廳、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海南省民政廳的業務指導和監督。
第五條 本會註冊地點在海口市。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
(一)協助政府部門宣傳貫徹執行國家方針政策和法令,開展拍賣行業的理論研究,提出有關行業發展規劃的建議;
(二)協助政府部門開展行業管理工作,制訂行規、行約,促進企業規範化管理和規範化經營;
(三)調查、整理全行業的基礎資料,研究本行業發展歷史、現狀及發展趨勢,為協會開展工作和政府部門指導工作提供依據;
(四)向政府部門反映會員單位的願望和要求,協調解決行業經營中出現的問題,保護會員單位合法權益不受損害;
(五)組織會員單位開展各類信息和業務交流,為會員單位提供信息和法律諮詢服務,促進企業之間的協作;
(六)制訂行業培訓計畫,組織編寫專業教材,舉辦講座、研討會、培訓班,提高行業隊伍素質;
(七)積極開展國際國內交流,擴大與國內外同行業的交流合作,並接受委託組織對外考察和接待來訪等外事活動;
(八)辦好行業刊物;
(九)接受政府部門和會員單位委託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本會接納的會員必須是省內依公司法、拍賣法成立的拍賣企業,國家註冊拍賣師、行業管理、理論研究人員及熱心關懷行業發展的社會人士。單位會員均以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派的業務主管領導人作為該會員單位的代表。如變更,應由新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派的業務主管領導人接替,並及時通知協會秘書處備案。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擁護本會的章程;
(二) 自願加入本會;
(三) 在拍賣行業內或所在地區的拍賣行業中有一定影響。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
(一) 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 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 由協會的秘書處核發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受下列權利:
(一) 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 參加本會的活動;
(三) 優先獲得本會提供的各種信息、資料、業務培訓和其他服務的權利;
(四) 對本會工作有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 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執行行規、會約及本會的決議;
(二)關心、支持本會的工作,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和聲譽;
(三)完成本會委託交辦的工作;
(四)向本協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材料;
(五)按規定交納會費。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一年無故不交納會費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研究,
可勸其退會,或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下同)。會員大會的職權是:
(一) 制訂和修改章程;
(二) 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 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 決定終止事宜;
(五) 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大會有2/3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決定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理事由會員大會從會員單位的代表和有關業務主管部門推薦的代表中,經民主選舉產生。理事單位的代表有變動的,應由單位推薦新的代表接替任理事,並及時通知協會秘書處備案。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研究確定本會的工作方針和任務;
(二)半數以上理事可以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四)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秘書長及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訂內部管理制度;
(十)視情況需要聘請名譽會長、顧問;
(十一)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二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先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二次會議,情況特殊時,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 在本行業業務領域內有較大的影響;
(三) 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65周歲;
(四) 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力的刑事處罰;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每屆任期四年,因工作變動,不再從事拍賣相關工作的,由理事會另行選舉產生。
第二十七條 本協會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協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召開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 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 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九條 本協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協會常設辦事機構為秘書處)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 本團體經費來源:
(一) 會費;
(二) 會員單位及其他單位的社會捐贈;
(三) 政府資助;
(四) 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二條 本會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能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接受理事會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應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五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應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理事會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九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必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通過後十五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決議。
第四十二條 本會終止決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 本會終止前,須經業務主管單位及相關機關單位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
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五條 本章程經二屆三次會員大會通過。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理事會。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