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導遊人員管理暫行辦法

基本信息

【發布單位】83002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2000-09-20
【生效日期】2000-10-0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海南省導遊人員管理暫行辦法

(2000年9月20日)

第一條為進一步規範導遊活動,保護旅遊者和導遊人員的合法權益,促進旅遊業健康發展,根據國家和海南省旅遊法規,結合海南省旅遊管理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導遊人員指導遊員和景區景點導遊員。導遊員指參加全國或全省統一組織的導遊人員資格考試合格並取得資格證書者。景區景點導遊員指按照本辦法參加培訓考試並取得省旅遊主管部門統一頒發的景區景點導遊員資格證書者。

第三條全省實行導遊人員資格考試制度。
報考各類導遊員必須具備《導遊人員管理條例》規定的有關條件,並在海南省居住1年以上時間。
參加全國或全省統一組織的導遊人員資格考試合格者,由省旅遊主管部門頒發全國或本省導遊人員資格證書。景區景點導遊員參加所在市縣旅遊主管部門統一組織的培訓考試,考試合格者領取由省旅遊主管部門統一印製的景區景點導遊員資格證書。報考人員如有《導遊人員管理條例》第五條規定情形的,旅遊主管部門不予頒發導遊證,並書面通知申請人。

第四條導遊人員在我省從事導遊活動,必須佩戴省旅遊主管部門發放的導遊證。
具有特定語種語言能力的人員,雖未取得導遊人員資格證書,但根據旅遊市場的需要,旅行社可向省旅遊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培訓考核,由省旅遊主管部門發放臨時導遊證。
導遊證和臨時導遊證的樣式、規格,由省旅遊主管部門規定。

第五條實行導遊人員等級考核考評制度。經過培訓考核,具備初級、中級、高級、特級導遊員條件的,發給相應的級別證書。每年結合年審,對導遊人員進行考證,分為優、良、中、差4個等次。對考評優秀等次的導遊員進行表彰;對考評不合格的導遊員組織集中培訓,在規定時間內仍達不到合格要求的,取消導遊員資格。

第六條實行導遊人員證書有效期制度。
《導遊員資格證書》有效期2年,《初級導遊員證書》有效期5年,有效期滿,仍未取得上一級資格證書者,註銷原導遊證書。
導遊證有效期3年。有效期滿,需要繼續從事導遊活動的,應在有效期滿的3個月前,向省旅遊局申請辦理換髮手續。
《景區景點導遊員資格證書》有效期3年。有效期滿,考核考評成績合格者,可以換髮景區景點導遊員資格證書。
臨時導遊證的有效期限不超過3個月。

第七條導遊人員必須在旅行社、導遊服務公司或景區景點從業,服從所在單位的管理和監督。所在單位必須依照國家和本省的有關規定與導遊人員簽訂勞動契約。旅行社所屬導遊員和景區景點導遊員享受本單位其他員工一樣的工資、福利和社會保險等待遇。導遊服務公司必須依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與導遊人員簽訂勞動契約,明確導遊人員獲取報酬的形式和標準,為導遊人員辦理社會保險和享受其他福利。

第八條旅行社嚮導游服務公司聘用為本社短期服務的導遊人員,應當與導遊服務公司簽訂契約,約定導遊服務內容、標準、報酬等事項。

第九條導遊員進行導遊活動,必須經旅行社委派。景區景點導遊員進行講解活動,必須經所在景區景點委派。
導遊服務公司的導遊必須自覺接受公司的調配,服從聘用旅行社的安排。
導遊人員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旅行社的委派和導遊服務公司的調配。

第十條導遊人員進行導遊活動時,應當遵守社會公德和職業道德,統一著裝,禮貌待人,尊重旅遊者的宗教信仰、民族風俗和生活習慣。

第十一條導遊人員在進行導遊活動時,應當主動向旅遊者說明他們在旅遊中有向旅遊主管部門投訴的權利和投訴的途徑,並組織旅遊團隊選派一名特邀服務質量監督員,自覺接受旅遊者的監督。

第十二條導遊人員在導遊活動中須自覺樹立海南良好形象,認真介紹旅遊地的人文和自然情況,介紹風土人情和習俗。講解、介紹中不得含有低級趣味、曲解文化和損害國家利益、海南形象的內容。

第十三條導遊人員必須嚴格按照旅行社確定的接待計畫行程安排旅遊者活動,做好服務工作,不得以欺騙手段對旅遊者誤導,變相增加或減少旅遊服務項目,擅自改變旅遊行程或者降低服務標準。

第十四條導遊人員人格尊嚴受到尊重,人身安全不受侵犯,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涉其正當的業務活動。

第十五條實行導遊人員違規計分管理辦法。
對導遊人員在導遊活動中的違規行為,在依法予以處罰的同時,根據其違規行為相應扣分並實行計分管理。具體扣分計分管理辦法另定。

第十六條無導遊證進行導遊活動的,根據《導遊人員管理條例》予以處罰,3年內不準報考導遊員。
無景區景點導遊證從事景區景點導遊職業者,責令改正並依法處1000元罰款。

第十七條導遊人員進行導遊活動時不穿著規定導遊服裝的,予以批評,並相應扣分。

第十八條導遊人員將本人導遊證提供給他人使用的,參照《海南省旅遊市場管理規定》第四十三條處以5000元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第十九條導遊人員使用過期失效導遊證的,視同無證導遊處理。

第二十條導遊人員上崗帶團服務不帶接待計畫行程單的,依照《導遊人員管理條例》第二十一條處以500元罰款。

第二十一條導遊人員進行導遊活動時,有損害國家利益、海南形象和民族尊嚴言行的,責令改正,予以扣分處理;情節嚴重的,根據《海南省旅遊市場管理規定》予以500元罰款或吊銷導遊證。

第二十二條導遊人員進行導遊活動時,有庸俗低級言行和引導遊客參與賭博行為的,同本辦法第二十一條一樣處理。

第二十三條導遊人員炒賣或參與炒賣團隊、客房、旅遊車船的,根據《海南省旅遊市場管理規定》沒收違法所得,處以違法所得2倍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3000元罰款。

第二十四條導遊人員對可能危及旅遊者人身財物安全的情況未向旅遊者作真實說明和明確警示的,責令改正,相應予以扣分處理。

第二十五條導遊人員在旅遊途中,對突發事故(客人物品或證件丟失、傷病、病危或死亡)不採取積極措施處理而造成不良影響的,相應予以扣分處理。

第二十六條導遊人員無正當理由拒絕檢查或者不按規定接受處罰的,責令改正,相應予以扣分處理。

第二十七條導遊人員在導遊活動中的其他違規行為,依國家和海南省旅遊法規有關條款處理。首次犯規如未造成嚴重不良影響的,如予以罰款,在規定標準內罰款額從低;再次犯規的,在規定標準內罰款額從高。情節嚴重或造成惡劣影響的,可以暫停旅遊服務3至6個月直至吊銷導遊證及導遊員資格證書。

第二十八條本辦法自2000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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