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辦法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 第55號 《海南省實施辦法》已由海南省第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於2010年9月20日修訂通過,現將修訂後的《海南省實施辦法》公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實施辦法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10年9月20日

(1993年11月26日海南省第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 根據1999年7月30日海南省第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關於修改《海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辦法》的決定修正2010年9月20日海南省第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修訂根據2016年7月29日海南省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關於修改《海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辦法》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 等法律和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殘疾人事業的領導,將殘疾人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制定本行政區域的殘疾人事業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經費列入地方財政預算,建立穩定的經費保障機制,加大財政投入,促進殘疾人事業與經濟、社會協調發展。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殘疾人工作委員會負責組織、協調、指導、督促有關部門做好殘疾人事業的工作。殘疾人工作委員會的辦事機構負責日常工作。

第三條

依法設立殘疾人福利基金會,為發展殘疾人事業依法募集資金。基金會財產的使用和管理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依法接受財政、審計部門的監督,收支情況應當每年向社會公開。

各級社會福利彩票公益金應當將留歸地方的資金按照不低於20%的比例用於發展殘疾人事業。各級體育彩票公益金應當將留歸地方的資金按照不低於10%的比例用於發展殘疾人體育事業。具體比例和使用管理辦法由省人民政府規定。

第四條

市、縣、自治縣殘疾人聯合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組織殘疾評定,發放《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

殘疾人憑殘疾人證享受國家和本省對殘疾人的各項優惠政策和福利待遇。

第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殘疾人服務業納入政府公共服務體系建設,以財政補貼、購買服務等方式扶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舉辦專門面向殘疾人服務的社會組織和殘疾人互助性社會組織。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殘疾人服務設施建設納入城鄉公益性建設項目,在立項、規劃、土地徵收、建設經費等方面給予扶持。

第六條

殘疾人較多的企事業單位,職工代表大會應當有殘疾職工代表。

省、市、縣、自治縣應當積極培養、選拔殘疾人幹部,各級殘疾人聯合會應當安排一定數量的殘疾人幹部。

第七條

建立省殘疾人康復中心,開展康復醫療、工作人員培訓、科學研究、技術指導等工作;有條件的市、縣、自治縣及鄉鎮、街道應當建立殘疾人康復機構。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鼓勵和扶持社會力量建立殘疾人康復機構。

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需要有計畫地在醫療機構設立康復醫學科室,組織和指導城鄉社區開展康復服務,逐步建立和完善資源共享的康復服務網路。

第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殘疾人白內障復明手術、功能性肢體殘疾矯治、小兒腦癱治療、精神病治療等醫療康復項目納入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範圍。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殘疾人康復救助制度,對貧困殘疾人購置基本輔助器具、接受康復醫療等基本康復服務給予補助。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衛生部門對新生嬰幼兒先天性功能缺陷免費篩查、早期治療和救助,對孤殘兒童免費提供搶救性治療康復,對貧困家庭殘疾兒童搶救性治療康復提供醫療救助,逐步提供免費的基本康復服務。

第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完善殘疾學生的助學制度,通過補助、資助和獎勵等方式,對殘疾學生、貧困殘疾人家庭的學生提供幫助。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對接受義務教育的殘疾學生、貧困殘疾人家庭的學生免除學雜費、課本費,給予適當的交通費和生活費等補助;對接受普通高中教育和中等職業學校全日制教育的殘疾學生和貧困殘疾人家庭學生免除學費、住宿費,並給予生活費補助。

第十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設立特殊教育專項資金,用於發展特殊教育事業。

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殘疾兒童少年數量採取隨班就讀、普通學校附設特殊教育點、建立殘疾人特殊教育學校或者合作建校、委託培養等形式,保障本地區適齡殘疾人就學。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殘疾人數量、分布狀況和殘疾類別等因素,因地制宜建立綜合性特殊教育學校,對不適應在普通教育機構學習的殘疾人實施特殊教育。

第十一條

特殊教育教師和手語翻譯、盲文翻譯享受特殊教育津貼,其數額不低於本人的基本工資的20%。具體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二條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以下統稱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不低於本單位在職職工總數1.5%的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其中安排1名盲人或者一級肢體殘疾人就業的按照安排2名殘疾人計算。當年度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的指標,按照當年實際用工月份計算。

未按前款規定安排殘疾人就業的,應當按照其實際差額人數和所在市、縣、自治縣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實際工資的120%計算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

用人單位應當繳納的殘疾人就業保障金數額,經當地殘疾人聯合會審核後,由地方稅務機關代為徵收。

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納入財政預算管理,專款專用,接受財政、審計、監察部門的監督檢查。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具體徵收、使用、管理辦法由省人民政府規定。

第十三條

用人單位應當保障殘疾職工合法權益,並根據其特點安排適當的工種和崗位,提供相應的勞動條件和勞動保護,不得在晉職、晉級、職稱評定、報酬、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生活福利等方面歧視殘疾人職工。

第十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採取措施,開發適合殘疾人就業的公益性崗位,促進殘疾人就業。

公共財政投資、政府購買或者政策扶持的社區服務等公益性崗位,用於安排殘疾人的比例不低於5%。

第十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鼓勵、扶持興辦殘疾人福利企業、盲人按摩機構、工療或者農療機構、輔助性就業工場或者農場等集中安置殘疾人就業的福利性單位,依照有關規定減免稅費。

前款所稱工療、農療機構是指集勞動和康復為一體的,組織精神、智力等殘疾人員參加適當生產勞動、實施康復治療與訓練、開展生活與職業技能訓練的集中安置殘疾人機構。

第十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鼓勵殘疾人自主擇業和自主創業,在資金、經營場地等方面給予扶持,依法減免稅費。

有關部門和農村基層組織應當對從事各類生產勞動的農村殘疾人,在生產服務、技術指導、農用物資供應、農副產品購銷和信貸等方面給予優惠扶持。

第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參加社會保險繳費確有困難的殘疾人,應當按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對其個人繳費部分給予補貼。

第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適當放寬貧困殘疾人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和生活救助待遇條件,對無勞動能力、無經濟來源且無法定贍養、扶養、撫養人或者法定贍養、扶養、撫養人無贍養、扶養、撫養能力的殘疾人按規定給予供養和救濟。

第十九條

有條件的市、縣、自治縣應當通過公辦、民辦公助等形式,建立專門的殘疾人托養照料機構,對生活不能自理的殘疾人實施集中托養。

鄉鎮、街道、社區應當依託社區服務設施和福利機構開展日間照料等服務,以多種形式支持殘疾人居家安養。

第二十條

市、縣、自治縣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部門應當對符合條件申請租售保障性住房的城鎮殘疾人家庭優先進行安排,在樓層分配上應當對行動不便的殘疾人家庭予以適當照顧。

因城市建設規劃需要拆遷殘疾人房屋的,在臨時安置補助費、搬遷補助費、回遷地域、住房樓層等方面,給予殘疾人適當照顧。

鄉鎮人民政府和土地管理部門應當優先為符合申請條件的農村殘疾人家庭辦理宅基地審批手續,將貧困殘疾人家庭優先納入農村危房改造項目,依照有關規定給予補助。

第二十一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文化、體育等有關部門應當有計畫地新建、改建、擴建方便殘疾人參加的文化、體育、娛樂等公共活動場所。

有條件的市、縣、自治縣應當建立殘疾人文化活動和體育訓練場所。

第二十二條

殘疾人憑殘疾人證可以免費進入博物館、紀念館、科技館、美術館、展覽館、體育場(館)、文化館(室、中心)、科技活動中心、公園、動物園、植物園等公共場所以及旅遊景區(點)。

殘疾人憑殘疾人證免費辦理圖書館借書證、閱覽證。

第二十三條

車站、碼頭、機場、醫院等場所和公用事業單位,應當設立殘疾人優待服務視窗,為殘疾人提供優先、優惠服務。

盲人和其他重度殘疾人憑殘疾人證免費乘坐市內公共汽車等公共運輸工具。

第二十四條

新建、擴建、改建城市建築物、道路、交通、公共服務設施等項目,應當按照國家規範和標準要求與無障礙設施同步設計、同步施工、同步驗收。車站、碼頭、停車場、大中型商場、賓館、旅遊景區(點)、影劇院、圖書館、博物館等公共場所未設定無障礙設施的,應當逐步進行無障礙改造。

公共運輸站所和工具應當配置無障礙設備,標明殘疾人專用座椅。公共停車場應當設定一定比例的無障礙停車位。

有條件的市、縣、自治縣應當對貧困殘疾人家庭住宅無障礙改造提供補助。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損毀、侵占無障礙設施,或者擅自改變無障礙設施的用途。

第二十五條

大型、重點公共場所和風景區、公園的主要景點應當設立盲文簡介和盲人手摸模型。

面向公眾服務的重點服務行業應當推廣手語。

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逾期不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由殘疾人聯合會責令其限期繳納;逾期仍不繳納的,從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五的滯納金,滯納金不超過殘疾人就業保障金應繳數額。對限期繳納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逾期不申請複議也不提起訴訟,又不履行限期繳納決定的,殘疾人聯合會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二十七條

有關單位違反本辦法規定,對殘疾人不提供優惠服務或者不執行減免收費的,由相關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並依照有關規定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

第二十八條

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處分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具體套用的問題由海南省人民政府解釋。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修正案(草案)的說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受省政府委託,我現就《海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辦法修正案(草案)》(以下簡稱《草案》)作如下說明:

一、修訂必要性及起草過程

1993年11月,經海南省第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了《海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辦法》(以下簡稱《實施辦法》),並先後於1999年和2010年進行2次修訂。《實施辦法》的施行為發展我省殘疾人事業、保障殘疾人權益發揮了重要作用。2015年9月,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中國殘疾人聯合會聯合印發《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徵收使用管理辦法》(以下簡稱三部委《管理辦法》),明確了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徵收標準、徵收機關和安排重度殘疾人就業的折算方式,而我省《實施辦法》與國務院《就業條例》、三部委《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不一致,亟需修訂我省《實施辦法》,保證與國家行政法規和政策銜接。我會在深入調研的基礎上,起草了草案初稿,並徵求省直有關單位和各有關方面的意見,根據各方面意見對草案初稿進行修改完善後報送省政府審議。《草案》經六屆省政府65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

二、《草案》主要內容的說明

此次修訂我省《實施辦法》,主要是按照國務院《就業條例》相關規定,參照三部委《管理辦法》,對我省《實施辦法》的第十二條、第二十六條的內容進行了修訂。主要修訂內容說明如下:

一是將第十二條第二款修訂為:“未按前款規定安排殘疾人就業的,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殘疾人就業保障金應當納入財政預算管理,專款專用,接受財政、審計部門的監督檢查。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具體徵收、使用、管理辦法由省人民政府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另行制定”。以使我省《實施辦法》與國務院《就業條例》、三部委的《管理辦法》規定的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徵收、使用、管理相關規定相銜接,減輕用人單位的負擔,進一步促進我省殘疾人就業。同時,授權省政府可以根據國家有關政策制定具體規定,以避免因政策調整再次修改法規。

二是為使我省《實施辦法》與國務院《就業條例》、三部委《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相銜接,保證我省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主管部門、行政處罰機關與國家的業務主管部門相一致,有利於我省殘疾人就業工作落實,將《實施辦法》第二十六條修改為:“用人單位未按規定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由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徵收機關提交財政部門,由財政部門予以警告,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仍不繳納的,除補繳欠繳數額外,還應當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5‰的滯納金。對限期繳納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以上說明及《草案》是否妥當,請審議。

審查意見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內務司法工委對省政府提請省五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二次會議審議的《海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辦法修正案(草案)》(以下簡稱修正案草案)進行了審查。在徵求省財政廳、省地稅局、省國家稅務局、省殘聯、省國資委等單位對該修正案草案意見的基礎上,經內務司法工委全體委員審議,現將審查意見報告如下:

《海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辦法》於1994年1月實施,分別於1999年、2010年進行兩次修訂。該辦法實施以來,在推動我省殘疾人事業發展、維護殘疾人合法權益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現依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中國殘疾人聯合會於2015年9月聯合印發的《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徵收使用管理辦法》,對我省的辦法進行修改,以保證有關條款與國家規定相一致,是十分必要的。內務司法工委提出以下修改意見:

一、修正案草案將現行辦法第十二條第三款刪除,導致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徵收機關不明確,執法主體不明確。建議在該條款中明確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徵收機關。

二、建議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徵收權和處罰權由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徵收機關統一行使。理由:徵收部門僅有徵收權無處罰權,無法直接對違法單位進行監管,不利於徵收工作的開展。此外將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徵收權和處罰權交由不同部門或機關行使,將會加大不同部門或機關的協調成本,降低了工作效率,不利於實際工作開展。結合今年上半年內務司法工委開展的我省殘疾人保障工作專題調研的情況,建議區分不同情況予以規定:

1、對企業、民辦非企業單位,依據三部委《管理辦法》第九條的規定,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由稅務機關負責徵收。

2、針對在調研中各市縣普遍反映多數機關、人民團體、事業單位存在既不執行法律法規的規定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也不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突出問題,在修正案草案中規定對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事業單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由財政部門負責收繳。

3、修正案草案第二十六條相應修改為:用人單位未按規定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由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徵收機關予以警告,並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仍不繳納的,除補繳欠繳數額外,還應當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5‰的滯納金。對限期繳納決定不服的,用人單位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三、進一步完善我省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徵收使用管理規定,確保就業保障金嚴格按規定主要用於支持殘疾人就業上,並得到充分有效的利用。監察部門、審計機關應當加強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徵收、管理、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

以上意見,請予審議。

解讀

《海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辦法(修訂草案)》在9月19日召開的省第四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七次會議上進入二審,依法設立殘疾人福利基金會,為發展殘疾人事業依法募集資金,成為法規修訂中的亮點。

為多渠道籌集資金,發展殘疾人事業,法規在修訂中建議,在修訂草案第三條中保留原法規設立殘疾人福利基金會的內容。修訂草案中指出,各級社會福利彩票公益金,應當將留歸地方的資金按照不低於20%的比例用於發展殘疾人事業。各級體育彩票公益金,也應當將留歸地方的資金按照不低於10%的比例用於發展殘疾人體育事業。

建設殘疾人服務設施,是殘疾人工作的基礎條件,政府應當採取措施給予扶持。在修訂草案第五條中,增加一款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殘疾人服務設施建設納入城鄉公益性建設項目,在立項、規劃、土地徵收、建設經費等方面給予扶持。”

關於殘疾學生助學制度方面,為使殘疾人實現平等接受教育的合法權利,在修訂草案中規定:“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對接受義務教育的殘疾學生、貧困殘疾人家庭的學生免除學雜費、課本費,給予適當的交通費和生活費等補助;對接受普通高中教育和中等職業學校全日制教育的殘疾學生和貧困殘疾人家庭子女免除學費、住宿費及補助生活費。”

為鼓勵特殊教育教師和手語、盲文翻譯人員從事殘疾人教育事業,經省人大法制委員會研究,建議在修訂草案中保留原法規關於特殊教育津貼的內容,即:“特殊教育老師和手語翻譯、盲文翻譯人員享受特殊教育津貼,其數額不低於本人的基本工資的20%。具體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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