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務公示
管理制度
工作規程
管理制度
海南大學 教育工會會費管理制度(試行)
第二條 凡該校工會會員,應積極參加工會組織生活,及時足額交納工會會費。
第三條 會員會費按本人工資收入的0.5%交納。工資收入按基本工資計繳,獎金、各種津貼、貼補等不計在內,各基層工會、工會小組應嚴格按照上述標準向會員收取會費,不得自行規定交納數額。
第四條 工會會員一般每月交納一次會費,以增加會員的組織觀念。
第五條 長期不參加工會組織生活,連續六個月不交納工會會費的,應視為自動退會。
第七條 工會會員一般每月交納一次會費,以增加會員的組織觀念。工會會員會費由工會小組收取,交給基層工會,並按規定及時上交校工會。
第八條 各基層工會上交的會費,校工會按80%返回各基層工會作為活動經費和福利開支。外聘人員(會員)所交納的會費全部留給基層工會自行管理。
第九條 工會會費收取應及時列出清單和入賬,會費使用情況應向會員公布,並接受審議。
第十條 本規定從公布之日起試行,其解釋權在校工會。
海南大學教育工會會員會籍管理制度 (試行)
第一條 根據《中國工會章程》的有關規定,並結合該校實際,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凡該校教職工(含在編和聘用人員),承認《中國工會章程》,都可以加入中國工會組織。
第三條 要求加入工會的教職工,須本人提出入會申請,經基層工會同意,校工會委員會批准並發給會員證,其會籍從校工會委員會批准之日算起。
第四條 工會會員應積極參加工會的各項活動,正確行使自己的權利和履行好應盡的義務,及時繳納會費。
第五條 會員退會自由。會員提出退會申請,經所在基層工會提出,校工會委員會批准。從退會之日起停止繳納會費,收回會員證,並在原會員登記表上予以註銷。
第六條 會員沒有正當理由連續6個月不繳納會費、不參加工會組織生活,經教育拒不改正,應視為自動退會。退會手續與第五條同。
第七條 凡嚴重違法犯罪並受到刑事處分的會員,經由校工會委員會討論決定,開除其會籍。
第八條 工會會員調離該校,其會員關係隨同本人的人事關係一起轉到新單位,憑會員證接轉。調入該校的會員其會員關係亦同。
第九條 本規定從公布之日起施行,其解釋權在校工會。
工作規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該校工會經費收支和財產管理的審查監督,規範該校工會經費審查委員會工作,促進工會事業的發展,根據《工會法》、《中國工會章程》、中華全國總工會《工會各級經費審查委員會組織通則》、《基層工會經費審查委員會工作條例》,制訂本規程。
第二條 海南大學工會經費審查委員會(以下稱“經審會”)是代表工會會員對校工會經費收支和財產管理的真實性、完整性、合法性及效益情況進行審查監督的組織。
第三條 經審會向海南大學工會(以下稱“校工會”)會員代表大會負責並報告工作。經審會接受上級工會經費審查委員會的業務指導和監督檢查。
第二章 經審會的組成
第四條 經審會由校工會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
第五條 經審會由5名委員組成,並設主任一名。經審會主任負責召集經審會會議,主持經審會日常工作。
第六條 經審會任期與校工會委員會相同。主任的任免,要徵得上級工會的同意,並履行民主程式。
第七條 經審會的經費列入校工會預算,開展工作必需的辦公用品、活動經費等應得到保證。
第三章 職 責
第八條 經審會對校工會經費收支和財產管理的下列事項進行審查監督:
(一)工會經費收支情況的真實性、完整性、合法性、效益性;
(二)工會財產的安全性、完整性;
(三)工會重大項目或活動經費收支的合法性、效益性;
(四)工會內部財務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性;
(五)國家和上級工會規定的其他審查事項。
第九條 經審會應督促校工會委員會向會員公布財務賬目,檢查經審會會議決議的執行情況。
第十條 經審會有責任對收好、管好、用好各項經費向校工會委員會提出意見和建議,從而加強工會財務管理,提高經費使用效益。
第十一條 經審會在校工會組織機構變動和財務、財產管理負責人變動工作時,負責監督財務、財產的清查和交接。
第十二條 經審會應支持工會財務人員依法履行職責,向工會幹部和會員宣傳國家和工會的財經政策法規。
第四章 工作流程
第十三條 項目審查工作流程:
(一)成立項目審查組,成員不少於3人;
(二)核查會計憑證、賬簿、報表、實物等;
(三)提出經費審查報告徵求意見稿;
(四)向被審查單位徵求意見;
(五)提出經費審查正式報告。
項目經費審查工作參照中華全國總工會《工會審計操作規程》執行。
第十四條 經費審查報告應提交校工會會員代表大會審議,由校工會委員會作出處理決定。
第十五條 經審會應保持與校工會委員會及校工會財務部門的經常性聯繫,相互溝通情況, 密切協作, 取得支持和幫助,共同做好經審工作。
第十六條 經審會要廣泛聽取和徵求會員意見,對會員所提出的意見或問題,應認真負責地進行處理,及時作出答覆。
第十七條 經審會實行集體領導制和民主集中制。討論問題應充分發揚民主,形成決議須有全體委員過半數同意。
第十八條 經審人員要認真學習和貫徹執行國家和上級工會的有關政策法規,在工作中堅持原則,忠於職守,秉公辦事,盡職盡責,自覺接受會員監督。
第十九條 經審人員要遵守保密紀律,不準私自泄露未經正式對外發布的財務數據和其它情況。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條 本規程由經費審查委員會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