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
海北無線電管理處受青海省無線電管理辦公室和海北州人民政府雙重領導,是負責海北州無線電管理的處級職能機構。無線電頻譜是國家稀缺的戰略資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理條例》的規定,我們的主要職責是:1、貫徹執行國家無線電管理方針、政策、法規;2、擬定本級無線電管理的具體規定;3、協調處理轄區內無線電管理方面的事宜;4、根據審批許可權負責審查批准轄區內無線電台的建設、布局,指配無線電頻率,核發電台執照;5、負責轄區內無線電的監測和無線電設備主要技術指標檢測工作;6、負責轄區內無線電行政執法和無線電干擾受理及查處工作;7維護穩定,保障各類重大活動及重大考試期間的無線電安全工作;8、收取頻率占用費,依法繳納無線電頻率占用費,是每一個頻率使用單位或個人應盡的義務。職權
(一)行政許可(共3項)1、無線電頻率指配;2、無線電台(站)設定審批;3、無線電台(站)呼號指配;(二)行政處罰(共6項)1、擅自設定、使用無線電台(站)的;2、違反本條例規定研製、生產、進口無線電發射設備的;3、干擾無線電業務的;4、隨意變更核定項目,傳送和接收與工作無關的信號的;5、不遵守頻率管理的有關規定,擅自出租、轉讓頻率的;6、不按規定繳納頻率占用費的;
處罰種類:警告,查封或者沒收設備,沒收非法所得,罰款,收回所指配頻率,吊銷電台執照
(三)行政強制:收取不按規定繳納頻率占用費的滯納金。
(四)行政徵收:徵收無線電頻率占用費。
三、無線電管理行政執法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制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頻率劃分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88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50條、《行政許可法》、《行政處罰法》、《治安管理處罰法》、《無線電台執照管理規定》、《無線電管理監督檢查辦法》、《無線電管理收費規定》等。
四、無線電管理服務承諾:
對來我處辦理無線電管理或其它事項的人員,實行“文明辦公制、首問責任制、一次性告知制,限時辦結制、行政執法責任制、行政執法過錯責任追究制”。結合“為民服務 創先爭優”,為民管理無線電,爭創服務排頭兵的活動主題,履行承諾,切實提高效能。
五、無線電台站審批程式
1、申請:海北州境內設定使用無線電發射設備的單位和個人,向我處提交設台申請。申請書應闡明:設台單位、設台地址、覆蓋範圍、設台用途、擬使用工作頻率、發射功率、天線高度、工作方式等主要設台技術參數,領取設定使用無線電台站申請表和技術資料申報表,大型組網還應提交組網方案和設計單位等相關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