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事行政執法百問解答與案例評析

12.責令改正是否是行政處罰的種類? 25.適用簡易程式的行政處罰是否需要調查取證? 53.對沒有明確處罰規定的違法行為,如何實施行政處罰?

圖書信息

出版社: 人民交通出版社; 第1版 (2011年6月1日)
平裝: 174頁
正文語種: 簡體中文
開本: 16
ISBN: 9787114091513
條形碼: 9787114091513
尺寸: 25.4 x 18 x 1.6 cm
重量: 581 g

內容簡介

《海事行政執法百問解答與案例評析(第1輯)》第一部分歸納總結了行政執法人員在執法過程中常見的一百個問題,目的在於通過百問解答為一線執法隊員釋疑解惑。第二部分精挑細選出廣東海事系統近十幾年來所出現的四十三個典型的行政執法案例,根據案例所涉及的焦點問題將其歸類為行政處罰的管轄、行政處罰的要件、行政處罰法律適用、行政處罰程式、行政強制、行政救濟等七章,並從法學理論、法律規定、實踐操作等方面對每一個案例進行深度剖析。《海事行政執法百問解答與案例評析(第1輯)》可供我國從事海事行政執法人員作為有關理論、法規和實務的參考。

目錄

第一部分 海事行政執法百問解答
一、綜合類
1.法律適用基本原則有哪些?
2.行政處罰基本原則有哪些?
3.行政許可原則有哪些?
4.行政強制基本原則有哪些?
5.合法行政行為必須具備哪些共同的要件?
6.行政審批是否等同於行政許可?
7.先行登記保存證據措施是否屬於行政強制措施?
8.行政處罰中,當事人明確放棄聽證權利但在三日內又提出聽證要求的,海事管理機構是否應當受理其聽證申請?
9.行政處罰是否以履行告知義務為要件?
10.聽證後作出的行政處罰達到法定聽證標準的,是否需要再次告知當事人聽證的權利?
11.行政相對人的行為發生在新法實施前,具體行政行為作出在新法實施後,在法律適用上應當適用舊法還是新法?
12.責令改正是否是行政處罰的種類?
13.所有行政處罰是否都應當一併責令當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違法行為?
14.行政命令與行政強制有什麼區別?
15.行政複議中僅因違反法定程式被撤銷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是否可以對當事人作出與原具體行政行為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具體行政行為?
16.行政複議期間,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可以停止執行?
17.無證駕駛被海事管理機構責令立即離崗並被行政處罰後,繼續無證駕駛船舶的,如何處理?
18.當事人拒絕在現場筆錄上籤名,現場其他人也拒絕見證簽名或現場無其他人在場,怎么辦?
19.何為郵寄送達?如何取得郵寄送達回執?其是否類似司法郵寄送達回證?
20.送達《行政處罰決定書》等行政執法文書時,找不到受送達人或其拒絕簽收,而其他見證人不願在送達回證上籤字,怎么辦?
21.實務中能否適用“留置送達”方式?
22.直接送達或者留置送達《行政處罰決定書》等行政執法文書時,是否一定要有兩名執法人員負責送達並簽名?
23.同一個當事人違反法律或者法規的多個條款,構成多個違法行為,處罰時如何適用法律法規?
24.適用簡易程式對違法行為人進行處罰時,行政機關應當遵守哪些步驟?
25.適用簡易程式的行政處罰是否需要調查取證?
26.行政許可聽證的適用範圍是什麼?
27.在行政處罰中,個體戶是當作自然人還是當作組織?
28.處罰船舶所有人時,將《行政處罰決定書》向船長送達是否合法?
29.違反法定程式的行政處罰行為的效力如何?
30.船舶未在審批地點作業,是屬於超越作業範圍還是未經審批作業?
31.對違法事實調查完畢後,當事人不到海事管理機構接受處罰,如何處理?
32.哪些情形行政機關可以當場收繳罰款?
33.海事管理機構收取有關船舶的證書、文書進行證據登記保存後,該船舶是否可以繼續航行?
34.暫扣船舶需不需要明確日期?
35.如出現《內河海事行政處罰規定》第三十條“無證駕駛”當事人既是船主又是無證駕駛人員這種情況,如何處理?
36.海事機構行政處罰許可權界定是以海事機構最終作出的處罰決定為準,還是以所依據的處罰條款設定的處罰種類、幅度為準?
37.《內河海事行政處罰規定》第四十九條規定“證書或者證件被吊銷後,5年內不得重新從業”,“5年內不得重新從業”是否需要以書面形式告知當事人?
38.不予處罰與免於處罰有何不同?
39.違法行為兩年內未被發現的,是否都不予行政處罰?
40.沒有當事人簽字的《現場檢查記錄》能否作為定案依據?
41.行政處罰告知後,行政處罰決定有變動,需重新告知當事人嗎?
42.海事管理機構依法責令船舶駛向指定地點,並強行拖離。在拖離過程中該船舶沉沒,海事管理機構是否應該賠償其經濟損失?
43.對於涉嫌水上交通肇事罪案件,應在什麼階段移送?
44.在水上的交通肇事罪如何認定?海事機構發現在水上涉嫌交通肇事罪的,應當如何移送司法機關?
45.執法人員調查、蒐集證據應當遵循哪些基本程式?
46.行政訴訟中的舉證責任是如何分配的?
47.在行政訴訟中,行政機關是否對一切事實都負有舉證責任?
48.在行政訴訟中,行政機關的舉證期限有哪些規定?
49.《行政訴訟法》第三十一條規定視聽資料可以作為證據,因此,海事管理機構在查處案件中能否用拍照、錄像、CCTV等電子設備將違法事實固定下來直接作為定案的證據?
50.海事執法人員在抽樣取證、證據先行登記保存等時,是否要按照《海事行政強制實施程式暫行規定》的要求填寫相應文書?
51.是否每宗海事行政強制措施的原因消除後,都要製作並向當事人送達《解除海事行政強制措施通知書》?
52.對於一些無船舶名稱、無船舶證書的船舶,在實施行政處罰或行政強制時,應該如何確定執法對象?
53.對沒有明確處罰規定的違法行為,如何實施行政處罰?
54.《船員條例》施行以後,對船員的違法行為,是否可以依照海上、內河海事行政處罰規定實施處罰?
55.因調查取證需要,將當事人有關證書作為證據保存,調查完畢後通知當事人取回,但當事人超過7日不取回,應該怎么處理?
56.《詢問筆錄》是書證還是證人證言?
57.處罰文書中的執法人員簽名由電腦自動生成,列印後是否需要由本人簽名?
58.依據《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對超載船舶實施強制卸載的強制措施時,如何確定卸貨點?
59.對於船舶在內河非通航水域發生的違法行為(如違法排污),應如何處理?
60.海事法律法規中有很多對船長的罰則,如果船舶沒有任職船長的,是否可以轉為處罰船舶所有人,或其他船員?
61.對外籍船員的詢問筆錄、現場筆錄,是否需要雙語?
62.對外輪的處罰,外代或者其他機構代理外輪處理有關行政處罰、行政強制等業務要取得委託書,委託書的授權事項有哪些應當列明?
63.船舶或船員被收存證書後拒絕接受處理或者棄證而逃如何處理?通報船籍港海事機構需要辦理什麼手續?填寫什麼文書?
64.船員無證駕駛船舶,海事部門與公安部門分別處以罰款是否違反“一事不再罰”的原則?
65.海事立案時限中的“發現之日”怎么確定?超過辦案期限仍然無法查明當事人,或者超過辦案期限後才查明違法當事人,還可以處罰嗎?
66.對外籍船員作出罰款決定時,若船公司已經將其解僱,如何送達文書?如何執行處罰決定?
67.作為證據收存船員證書的時間,是否可以抵扣船員證書扣留期限?
……
第二部分 海事行政執法案例評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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