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上霧中航行規則

《海上霧中航行規則》由交通部1957年6月11日交督(57)於字第225號頒發試行。

正文

第一章 適用範圍

第一條 本規則只適用於我國航海商用機動船。

第二章 平時準備

第二條 船長和駕駛員應當對危險而且多霧航區的水道、潮流和特點,結合本船的性能,平時悉心研究,作為霧中航行的參考。
第三條船長和駕駛員應當對下列航行儀器的校驗工作特別 注意,保證在霧中能夠正確使用:
(l)羅經、計程儀、無線電測向儀、回聲測深儀、雷達,須經各種方法校驗求出誤差;
(2)機械測深儀、手錘、汽笛和汽笛牽索,須經仔細檢查並且保持正常狀態。 第四條船長應當督促駕駛員和輪機員經常檢查船上排水設 備和水密設備,並且保持良好狀態。

第三章 霧中航行

第五條船舶遇霧、雹、雪、暴風雨或者任何其他同樣限制機跟情況(以下簡稱霧)除應遵守本規則外,並應遵守海上避碰章程的規定,以及海港港章的有關規定。裝有雷達的船舶,對於海上避碰章程有關緩速的規定,也不可以忽視。
第六條當值駕駛員在霧襲到以前,應當抓緊時機,利用航行儀器測定船位。
第七條當值駕駛員在霧襲到的時候,應當立即採取下列措施,並且報告船長:
(l)搖預備車,適當減低速度(見附註一)並且將遇霧情況通知當值輪機員;
(2)開始發放霧號
(3)派遣水手到船道瞭望,如果風浪過大不能在船首瞭望,可以派他在駕駛台瞭望;
(4)根據情況,下令關閉全部或者部分水密門;
(5)準備各類救生設備,以便隨時使用,並準備至少救生艇一艘在立即下放的狀態。
第八條船長獲悉霧襲後,必須立即到駕駛台親自指揮。當值駕駛員並將船位、四周環境和已採取的措施告知船長。船長應當研究已採取的措施並應特別注意現行船速是否確當。
第九條不論船速多少,當值輪機員應當使鍋爐保持全部汽壓,以便在緊急情況下,能全速倒車。
第十條保持全船寂靜,嚴禁喧譁,以免擾亂駕駛人員的聽覺。
第十一條在本船發放霧號的時候,聽到他的霧號,不應猝然中止,應當繼續發放,以免他船發生誤會,但是再發霧號,應當力求避免同他船霧號聲音重疊。
第十二條他部霧號才停,本船切勿緊接發出霧號,免被他船誤認為是他發出霧號的回聲。
第十三條本船停車後,且已不在水上行動的時候,才能發放二長聲的聲號(以下簡稱停車信號)。
第十四條在沒有看到他船的情況下,不可以使用海上避碰章程第二十八條所規定的聲號。
第十五條聽到他船霧號在本船正橫之前,應當立即停車,如有必要,可以使用短時間的倒車,使本船很快的停止前進,然後仔細辨明他船航向;在未辨明前。本船不應盲目轉向避讓或者前進。
第十六條在有交叉航線地段,聽到他船霧號的時候,應當特別注意。
第十七條在本船已停止,準備讓他船駛過的時候,可能發放國際信號“R”的聲號(一短聲、一長聲、一短聲),以表示“我船已停止前進了,你可以小心探索經過我船。”
第十八條在霧中航行,應當充分利用航行儀器和助航設備,並應時時校對部位。
第十九條霧中航行,船舶報務員在船長指示下,應按有關規定與附近船舶取得密切聯繫並掌握該項船船的船名、位置、航速、 航向和霧情的資料。
第二十條在霧中航行的計畫航線,對岸邊、島嶼、礁石或者其他障礙物要比平時保持較多的距離。
第二十一條霧中航行達到轉向點,必須進行數次測深,查看水深、底質,對船位有一定把握後,再行轉向。對無線電測向儀或者雷達測定的轉向點,也應當進行測深核對。
第二十二條霧中在岸邊、島嶼、港口或者狹窄航道附近航行的時候,應當加密測深,注意潮流的作用和霧號的回聲,準備雙錨 緩速前進。如果對船位有疑問時,切勿盲目航行。在條件許可下,應當立即下錨,或者轉向相反航向緩速行駛,以待視線轉清。
第二十三條燈塔、燈標所發的霧號,只能作為方位的參考,不能作為判斷部位的根據。(附註二)。
第二十四條霧起和霧散的時間,計程儀的示數,測深的時間,減速、停車的時間,發放停車霧號和“R”聲號的時間,派在船首瞭望人的姓名,統須詳細記載船舶日誌中。

第四章 附則

第二十五條本規則由交通部公布施行。

附註

(附註一):緩慢速度的程度,應當根據當時的視距,船舶倒車的能力和靈活性決定,也就是在霧中航行,如果突然發現來船,一般要求能夠在來船的半距上,停止本船前進。
(附註二):由經驗證明,聲音在霧中傳播,不是直線的,水平的,垂直的,並且有靜止區,因此我們不能作出以下的結論:
(1) 假若在應聽到的範圍中,聽不到它的聲音,就認為這個裝置停止;
(2) 聲音低弱就認為距離遠;
(3) 聲音很大就認為距離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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