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簽責任狀的要求:
浮選工是本崗安全生產、環境保護第一責任人,對安全生產、環境保護工作應負全面的直接責任。
二、崗位責任:
1、按分解目標所規定的標準,保質、保量、保全全的完成本崗位的工作目標。
2、嚴格執行浮選工藝技術規程和設備安全操作規程,保證浮選生產正常進行。
3、認真進行巡迴檢查,及時與上下工序聯繫,隨時調整浮選槽液面高度,控制加藥量,確保浮選回收率和精礦品位。
4、精心維護保養浮選設備,保持設備處於良好的運行狀態,做好運行和保養記錄。
三、考核指標:
實現:工亡、重傷為零,重大設備事故為零,重大火災事故為零,重大交通事故為零,重大經濟損失為零。
四、獎勵與懲罰:
1、對於認真履行職責,年內完成目標責任狀指標要求的: (1)每年發放安全獎勵360元。 (2)取得先進、標兵評選資格。
2、對年度內完不成下列所有指標,除不得規定的安全獎外,按以下處罰: (1)出現重大事件、重大設備損失萬元以上事故,否決2個月。 (2)出現輕傷事故,當月否決。 (3)發生事故立即如實上報車間(車間在於24小時內報安環處)隱患、謊報以及故意破壞、偽造事故現場的當事人處以100-300元罰款;造成的其他後果由本人負責。 (4)各種設備的運行檢查。維修記錄齊全整潔。否則罰款20元。 (5)安全學習、活動到課率達不到者,給予責任人每人次扣20元。 (6)嚴格遵守操作規程,嚴禁違章作業和違章指揮,違章一次罰款50元 (7)對本班各崗位的工具、材料、備件盜竊案件負責;並賠償價值的30%。 (8)隨時調整浮選槽液面高度,控制加藥量,確保浮選回收率和精礦品位。 (9)行車使用嚴禁無證操作,否則罰款100元。 (10)未盡事宜按礦考核標準執行。
五、目標責任狀實施:
本責任狀由XXX公司倉上分礦選冶廠安全環保領導小組組織實施。
六、責任狀簽章:
段長: 簽狀人(浮選工):
七、簽狀時間:
二零零五年一月一日至二零零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