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
1995年3月20日,在蕭山農墾一場16隊四號橋南的機耕路發生計程車司機徐彩華被殺案件;同年8月12日,在蕭山新街鎮九號壩公路鐵板橋上發現陳金江被人殺害在計程車上。經公安機關偵查認定,前一起系蕭山籍男青年陳建陽、田偉冬、朱又平、田孝平所為,後一起系蕭山籍男青年陳建陽、田偉冬、王建平、田孝平所為。陳建陽、田偉冬還於1995年9月2日盜竊價值1600餘元的財物。田孝平還於1995年10月5日晚單獨實施搶劫貨車司機作案兩起。
錯判
杭州市人民檢察院以陳建陽、田偉冬犯搶劫罪、盜竊罪,王建平、朱又平、田孝平犯搶劫罪,向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1997年7月11日,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分別以搶劫罪判處陳建陽、田偉冬死刑,以盜竊罪判處其有期徒刑二年,兩罪並罰執行死刑;以搶劫罪分別判處王建平死刑,朱又平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田孝平無期徒刑。陳建陽、田偉冬、王建平、朱又平提出抗訴,田孝平未提出抗訴。1997年12月29日,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改判陳建陽、田偉冬、王建平叄人死刑、緩期二年執行,核准朱又平死刑、緩期二年執行。
重判
2013年7月2日,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對陳建陽等人搶劫、盜竊再審案公開宣判,認為原一、二審判決認定陳建陽、田偉冬、朱又平、田孝平在1995年3月20日搶劫並殺害計程車司機徐彩華的事實錯誤,認定陳建陽、田偉冬、王建平、田孝平在同年8月12日搶劫並殺害計程車司機陳金江的事實不能成立,撤銷原一、二審判決對前述五人針對該兩起犯罪的定罪量刑,宣告王建平、朱又平無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