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保障執行當事人對人民法院執行權行使的監督,進一步促進執行工作規範,提高執行工作效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等法律和有關司法解釋的規定,結合我省執行工作實際,制定本規定。
內容
第一條
案件執行情況應當向社會公開或者向執行當事人告知,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或者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第二條
下列情況應當向社會公開:(一)執行費收取依據;
(二)執行款專用帳戶;
(三)法院內部監督執行工作的部門和聯繫方式;
(四)其他需要向社會公開的情況。
第三條
人民法院可以通過媒體登載和錄入企業、個人信用徵信系統等途徑,將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的被執行人姓名或者單位名稱、法定代表人、負責人姓名、未履行標的等信息向社會公布。第四條
下列情況應當在執行開始時告知執行當事人:(一)執行案件案號;
(二)承辦人姓名及聯繫方式;
(三)執行當事人權利和義務;
(四)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的法律後果;
(五)其他需要向執行當事人告知的情況。
第五條
執行過程中遇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當及時告知執行當事人:(一)對被執行人申報、申請執行人舉證、社會舉報被執行人財產線索的核查情況;
(二)查找、控制、處分被執行人財產的情況;
(三)委託執行、提級執行、指定執行的事由,現執行法院及聯繫方式;
(四)對執行當事人利益有重大影響的其他情況。
第六條
告知一般採用書面形式。採用口頭形式告知的,執行人員應當製作筆錄或者記錄備案。
第七條
執行當事人下落不明或者因其他原因無法告知的,執行人員應向執行機構主要負責人報告,並記錄備案。第八條
執行當事人可以通過查詢“全國法院被執行人信息查詢”網、“信用浙江”網,獲取案件執行情況等信息;可以通過執行法院網,了解執行法律法規,向執行法院反映問題、提出建議。除合議庭合議筆錄,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或者法律另有規定的外,允許當事人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