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監察委員會

浙江省監察委員會

浙江省監察委員會是由浙江省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產生 ,並向浙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監察委員會負責,並接受其監督的國家監察機關。 2017年1月22日,浙江省監察委員會正式掛牌。新機構位於杭州市省府路8號,此處也是包括浙江省紀委在內的浙江省委、省政府的辦公所在地。 現任中共浙江省委常委、浙江省紀委書記、浙江省監察委員會主任:任振鶴

人事任免

2019年1月31日,浙江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舉行第三次全體會議:任振鶴當選為省監察委員會主任。

成立背景

浙江省監察委員會,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授權地方國家權力機關產生的在國家監察體制改革試點期間的地方國家監察機關,其由原人民政府的監察機關(廳、局)和預防腐敗局、同級人民檢察院的反貪污賄賂局、人民檢察院的瀆職侵權犯罪偵查部門等整合而成,獨立於司法機關、行政機關和立法機關,同時向上級監察機關和同級國家權力機關負責,與黨的紀律檢查委員會合署辦公。

主要職責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草案)第四章對於監察委員會的監察職能與職責作出了詳細的規定:

監察職能

浙江省監察委員會 浙江省監察委員會

監察機關依法行使監察權,主要職能是:

(一)維護憲法和法律法規;

(二)依法監察公職人員行使公權力的情況,調查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

(三)開展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

監察職責

監察機關的職責是監督、調查、處置。

浙江省監察委員會 浙江省監察委員會

監督。監察機關對公職人員依法履職、秉公用權、廉潔從政從業以及道德操守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調查。監察機關對涉嫌貪污賄賂、濫用職權、玩忽職守、權力尋租、利益輸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費國家資財等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進行調查。

處置。監察機關依據相關法律對違法的公職人員作出政務處分決定;對在行使職權中存在的問題提出監察建議;對履行職責不力、失職失責的領導人員進行問責;對涉嫌職務犯罪的,將調查結果移送檢察機關依法提起公訴。

派出的監察機構根據授權,依法對有關機關、組織和單位、行政區域的公職人員進行監督,提出監察建議;按照管理許可權對涉嫌職務違法的公職人員依法進行調查、處置,並作出政務處分決定。

監察範圍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 》第三章規定監察機關對下列公職人員和有關人員進行監察: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

(一)中國共產黨機關、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機關、人民政府、監察委員會、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各級委員會機關、民主黨派機關和工商業聯合會機關的公務員,以及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管理的人員;

(二)法律、法規授權或者受國家機關依法委託管理公共事務的組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

(三)國有企業管理人員;

(四)公辦的教育、科研、文化、醫療衛生、體育等單位中從事管理的人員;

(五)基層民眾性自治組織中從事管理的人員;

(六)其他依法履行公職的人員。

現任領導

主任

任振鶴

副主任

王海超、羅悅明、暨軍民、胡志權

委員

葉懷貫、孫良根、鮑秀英、陳春玉、鄭建余、郭衛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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