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財政廳 浙江省水利廳通知
浙江省財政廳 浙江省水利廳關於印發浙江省特大防汛抗旱補助費管理實施細則的通知
浙財農〔2012〕47號
各市、縣(市、區)財政局、水利(水電、水務)局(寧波不發):
為加強特大防汛抗旱補助費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汛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抗旱條例》、《浙江省防汛防台抗旱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以及財政部、水利部印發的《特大防汛抗旱補助費管理辦法》規定,我們制定了《浙江省特大防汛抗旱補助費管理實施細則》,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執行中有何問題,請及時反饋。
浙江省財政廳 浙江省水利廳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三日
浙江省特大防汛抗旱補助費管理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特大防汛抗旱補助費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汛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抗旱條例》、《浙江省防汛防台抗旱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以及財政部、水利部印發的《特大防汛抗旱補助費管理辦法》規定,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特大防汛抗旱補助費(以下簡稱補助費),是由中央和省級財政安排,用於因遭受嚴重水旱災害而開展防汛抗洪搶險、修復水毀水利設施以及抗旱的專項補助資金。
本細則所稱水旱災害包括:江河洪水、漬澇、山洪(指由降雨引發的山洪、土石流、滑坡災害)、風暴潮、冰凌、颱風、地震等造成的洪澇台災害以及嚴重旱災。
第三條 在遭受嚴重水旱災害時,地方各級財政部門要採取有力措施,調整財政支出結構,增加防汛抗旱資金投入。
第四條 補助費的分配使用管理,要體現防汛抗旱應急機制的要求,體現以人為本的防災救災理念,突出政策性、及時性和有效性。
第二章 補助費使用範圍
第五條 補助費用於特大防汛的支出,主要用於補助防汛抗洪搶險,應急度汛,水利工程設施修復。
具體開支範圍:(一)防汛抗洪搶險費。參加現場防汛抗洪搶險和組織蓄滯洪區民眾安全轉移的人員一伙食費用;防汛抗洪搶險所需物資材料的購置費用;在防汛抗洪搶險期間,臨時購置用於巡堤查險、堵口復堤、水上救生、應急監測、預警預報等小型專用設備的費用,以及為防汛抗洪搶險租用專用設備的費用;防汛抗洪搶險、組織蓄滯洪區民眾安全轉移、臨時架設租用報汛通信線路、通信工具及其維修的費用;防汛抗洪搶險期間水文、雨量測報費用,以及為測報洪水臨時設定水文報汛站所需的費用;防汛抗洪搶險、組織蓄滯洪區民眾安全轉移、租用及調用運輸工具所發生的租金和運輸費用;防汛抗洪搶險動用的各類機械的燃油料、台班費及檢修費和租用費;防汛抗洪搶險耗用的電費和臨時防汛指揮機構在發生特大洪水期間開支的辦公費、會議費、郵電費等。(二)應急度汛費。根據度汛安全需要,對重點河道、堤防、病險涵閘、水庫等防洪設施應急除險加固,以及重點防洪非工程措施修復發生的費用。(三)水毀水利工程設施修復費。因嚴重水災導致江河湖泊堤防、水庫、蓄滯洪區圍堤、重要海堤及其涵閘、泵站、河道工程發生毀損而進行修復的費用。
此外,省級補助資金還可用於:(一)省級防汛物資儲備費用。購置、補充、更新省級防汛物資及儲備管理費用。(二)應防汛抗洪需要,加強監測預警增加的支出及其因災損毀設施設備修復費。本款兩項支出在會計核算時應註明資金來源為省級特大防汛補助費。
下列各項不得在特大防汛補助費中列支:(一)灌溉渠道、渡槽等農田水利設施的水毀修復費用。(二)列入基本建設計畫項目的在建水利工程水毀修復及應急度汛所需經費。(三)其他應在預算中安排的經常性防汛業務經費。
第六條 補助費用於特大抗旱的支出,主要用於補助遭受嚴重乾旱災害的區域旱情監測,興建應急抗旱水源和抗旱設施,添置提運水設備及運行的費用。
具體開支範圍:(一)抗旱設備添置費。因抗旱需要添置水泵、汽(柴)油發電機組、輸水管、找水物探設備、打井機、洗井機、移動澆灌、噴灌滴灌節水設備和固定式拉水車、移動淨水設備、儲水罐等抗旱設備發生的費用。(二)抗旱應急設施建設費。因抗旱需要應急修建的泵站、攔河壩、輸水渠道、水井、塘壩、集雨設施等費用。(三)抗旱用油用電費。抗早期間,採取提水、輸水、運水等措施而產生的油、電費用。(四)抗旱設施應急維修費。抗旱期間抗旱設施、設備應急維修發生的費用。(五)旱情信息測報費。抗旱期間臨時設定的旱情信息測報點及測報費用。(七)其他費用。抗旱新技術新產品示範、推廣費用。
此外,省級補助資金還可用於:(一)省級抗旱物資儲備費用。購置、補充、更新省級抗旱物資及儲備管理費用。(二)因遭受嚴重乾旱災害,需要開展必要的人工緩解旱情作業費。本款兩項支出在會計核算時應註明資金來源為省級特大抗旱補助費。
下列各項不得在特大抗旱補助費中列支:(一)正常的人畜飲水和鄉鎮供水設施的修建費用。(二)印發抗旱資料、檔案等耗用的宣傳費用。(三)各級抗旱服務組織的人員機構費用。
第三章 補助費申報與分配
第七條 各市、縣(市、區)申請補助費,由市、縣(市、區)的財政、水利部門聯合向省財政廳、省水利廳申報。申報檔案編財政部門文號,主送省財政廳、省水利廳。
省水文局、省錢塘江管理局、省防汛物資管理中心(省防汛機動搶險總隊)等省水利廳直屬有關單位申請補助費,直接向省財政廳、省水利廳申報,檔案主送省財政廳、省水利廳。
第八條 各市、縣(市、區)補助費申報檔案必須符合補助費申報格式要求,申報項目內容必須符合第二章補助費使用範圍的規定。
各市、縣(市、區)申請特大防汛補助費(不含應急度汛項目),其申報檔案格式必須按照附屬檔案1規定格式執行。
各市、縣(市、區)申請特大抗旱補助費,其申報檔案格式必須按照附屬檔案2規定格式執行。
各市、縣(市、區)申請應急度汛補助費,其申報檔案格式必須按照附屬檔案3規定格式執行。
省水文局、省錢塘江管理局、省防汛物資管理中心(省防汛機動搶險總隊)等省水利廳直屬有關單位申請特大防汛抗旱和應急度汛補助費,其申報檔案格式參照附屬檔案1、2、3規定格式執行,但必須明確到具體需要實施的項目。
第九條 對未報或逾期上報申請補助費檔案的,以及未按照本細則規定要求申報的,將不予安排中央和省級防汛抗旱補助費。
第十條 補助費綜合下列水旱災情相關因素進行分配。
特大防汛補助費(不含應急度汛項目)主要分配因素:
(一)洪澇台成災面積。
(二)水利工程等設施水毀損失情況。
(三)地方防汛防台投入與財力狀況。
特大抗旱補助費主要分配因素:
(一)農作物受旱成災面積及待播耕地缺墒缺水面積。
(二)因旱臨時飲水困難人口、牲畜數量。
(三)地方抗旱投入與財力狀況。
應急度汛項目補助費主要分配因素:
(一)上年度洪澇台受災情況和水利工程設施水毀損失情況。
(二)對安全度汛有重大影響的水利工程應急項目。
(三)地方防汛防台投入與財力狀況。
第十一條 省財政廳、省水利廳根據第十條相關因素,按分類項目(分類項目見附屬檔案1附表2、附屬檔案2附表2)提出補助費(不含應急度汛項目)分配方案,報省政府批准。
應急度汛項目,由省水利廳會同省財政廳在組織專家評審的基礎上,擇優選擇項目報財政部、水利部審批。
第十二條 省財政廳根據省政府批准的分配方案,下達補助資金,抄送省級有關單位。各市、縣(市、區)在接到補助資金檔案後,應根據下達的分類項目資金量和本細則規定的補助費使用範圍,於30日內將補助資金細化落實到各具體實施項目,並將補助資金分配撥付檔案報省財政廳、省水利廳備案。上報備案的資金分配撥付檔案將作為檢查的依據。
省財政廳根據財政部關於撥付應急度汛項目資金通知,下達應急度汛項目補助資金,抄送省級有關單位。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十三條 各市、縣(市、區)財政、水利部門,省級有關單位要加強對補助費購置的防汛抗旱物資材料和設備、設施的管理。
補助費使用中屬於政府採購範圍的,按照政府採購有關規定執行。
補助費資金支付按照財政國庫管理有關規定執行,各市、縣(市、區)財政部門要及時撥付資金,加快支出進度。
第十四條 補助費專款專用,任何部門和單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擠占挪用。各級財政、水利部門要加強監督管理,確保資金安全、規範、有效。
第十五條 各地及省級有關單位要切實加強對補助費使用管理情況的監督檢查,對檢查中發現的問題及處理情況,及時報送省財政廳、水利廳。省財政廳、省水利廳將不定期對補助費用使用管理情況進行檢查。
第十六條 各市、縣(市、區)的財政、水利部門於每年1月31日前聯合向省財政廳、省水利廳報告上一年度補助費使用管理情況報告。報告檔案編財政部門文號,主送省財政廳、省水利廳。
省水利廳直屬有關單位上一年度補助費使用管理情況報告,直接報送省財政廳、省水利廳。
第十七條 地方各級財政、水利部門,省水利廳直屬有關單位及經費使用單位,要自覺接受審計部門、財政部門以及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及時提供相關財務資料。存在財政違法行為的,依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等有關法律法規進行查處。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八條 本辦法實施細則自發布之日起30日後實施。
省財政廳、省水利廳印發的《浙江省特大防汛抗旱補助費使用管理辦法》(浙財農〔1999〕433號、浙水管〔1999〕89號)及《關於印發申請特大防汛抗旱補助費和水利建設基金報告格式的通知》(浙防汛〔2001〕36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