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構簡介
2003年8月,浙江省政府辦公廳下發《關於成立浙江省歷史文化遺產保護管理委員會的通知》(浙政辦發〔2003〕51號)。浙江省歷史文化遺產保護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委員會”), 為省政府對歷史文化遺產保護工作的議事、協調機構。
委員會主要職能
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等有關文物保護管理法律法規的規定,研究審議全省性歷史文化遺產保護重大政策措施及保護項目;研究審議全省性歷史文化遺產保護規劃和擬公布的省級文物保護單位、歷史文化名城、歷史文化街區和村鎮;研究審議全省歷史文化遺產專項經費安排及使用情況。
(二)協調指導全省性重大歷史文化遺產保護管理、文物違法案件查處和其它涉及省級各部門及部門與地方之間有關歷史文化遺產保護工作的重大事項。
(三)組織省級有關部門和專家對重大歷史文化遺產保護規劃、項目實施情況進行督查指導。
委員會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省文物局,承擔委員會日常工作。
委員會成員單位主要職責
省委宣傳部。組織協調宣傳新聞單位,宣傳歷史文化遺產保護管理的法律法規、方針政策,報導重大歷史文化遺產保護管理活動和相關重要工作。 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將歷史文化遺產保護規劃納入我省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將重要歷史文化遺產保護項目列入投資年度計畫預算並督促實施;會同省文物等有關部門,協調處理重點工程建設中的文物保護、考古調查、勘探、發掘工作,審定中、大型博物館建設項目,向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申報、爭取相關歷史文化遺產保護項目及經費,安排落實有關文物保護的專項經費並對使用情況進行監督管理。
省財政廳。會同省文物、建設等部門,將歷史文化遺產保護經費納入省級年度財政預算,安排落實各類文物保護專項經費並對使用情況進行監督管理;向財政部、國家文物局申報、爭取文物保護專項經費。
省建設廳。將文物保護規劃納入城鄉建設規劃並組織實施;會同省文物等有關部門,落實文物保護單位的保護措施;制定世界文化與自然遺產、歷史文化名城和歷史文化保護街區、村鎮保護規劃,以及項目審批,並做好實施的監督管理;做好世界文化與自然遺產、歷史文化名城和歷史文化保護街區、村鎮相關審核、申報工作;配合省文物局劃定省級以上文物保護單位建設控制地帶;審批省級文物保護單位建設控制地帶內的建設工程。會同相關部門,編制歷史文化名城和歷史文化街區、村鎮保護專項經遇預算,並對使用情況進行監督管理。
省文化廳、省文物局。制定全省文物、博物館事業的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承擔全國重點、省級文物保護單位審查、推薦、報批和文物保護管理經常性業務工作;承擔我省世界文化遺產的相關審核、申報工作;會同相關部門,依法做好文物保護單位保護範圍和建設控制地帶的劃定、保護措施的制定和實施工作;配合省建設等有關部門,審定、申報省級歷史文化名城和歷史文化保護街區、村鎮的保護規劃,做好世界文化與自然遺產相關審核、申報等工作;會同省財政廳等有關部門,編制、報批歷史文化遺產保護專項經費預算,並對使用情況進行監督管理。
省公安廳。會同省文物等有關部門,依法打擊盜掘、盜竊、倒賣、走私文物等各類文物違法犯罪活動;指導制定落實各級文物、博物館單位的安全保衛工作制度;指導監督文物建築、博物館、文物庫房等的消防工作,審核、審批、驗收博物館技防方案及技防工程;督促公安系統有關單位對依法沒收、追繳的文物登記造冊並妥善保管,結案後依法無償移交文物部門。
省人事廳。會同省文物部門,做好對歷史文化遺產保護作出突出貢獻單位和個人的表彰、獎勵工作;做好文物博物館系列專業技術資格的評價和條件制定等有關工作。
省國土資源廳。會同省文物、建設等有關部門,制定地上和地下文物保護、歷史文化名城和歷史文化街區、村鎮保護與土地利用的相關政策,並將有關內容納入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在土地整理過程中督促建設單位重視做好文物保護工作。
省交通廳。配合省文物等有關部門,做好交通設施建設中的文物保護工作;督促建設單位做好工程建設範圍內的地面文物保護和地下文物調查、勘探以及搶救性考古發掘工作。
省水利廳。配合省文物等有關部門,做好水利建設中的文物保護工作;督促建設單位做好工程建設範圍內的地面文物保護和地下文物調查、勘探以及搶救性考古發掘工作。
省教育廳。將歷史文化遺產知識及保護教育列入各類學校的教育計畫,積極組織實施;組織大中小學生參觀愛國主義教育基地和歷史文化遺產展覽。
省科技廳。將文物保護科技計畫列入省級科技計畫,並做好文物科技項目的立項、審核及實施工作;支持、指導、協助省文物部門和文物保護科研單位,制定實施文物保護科技發展規劃;建設好文物保護科研基地。
省民族宗教事務委員會。協同省文物等有關部門,做好宗教活動場所的文物保護工作;加強對宗教活動場所各級文物保護單位保護範圍和建設控制地帶內建設工程項目的巨觀控制和監督管理;制定宗教活動場所各級文物保護單位的保護規劃,建立和完善管理制度,並督促有關單位抓好落實。
省法制辦公室。協同省文物等有關部門,制定、修改歷史文化遺產保護法規規章;做好歷史文化遺產法律法規的培訓工作。
省編制委員會辦公定。做好文物博物館單位機構、編制等工作。
省打私與海防口岸辦。組織協調各口岸、海關,查處、打擊文物走私犯罪活動。
省旅遊局。配合省文物等有關部門,在加強保護的前提下,合理利用歷史文化遺產資源,對旅遊活動中過度開發使用歷史文化遺產資源的現象進行查處、整改;配合省文物、建設等有關部門編制文物古蹟、歷史文化名城和歷史文化街區、村鎮保護規劃並積極組織實施。
省環境保護局。依法對文物保護單位保護範圍和建設控制地帶內污染文物保護單位、環境設施的行為進行查處,督促有關單位限期對污染的環境進行整治。
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法核發文物經營企業營業執照;取締非法文物交易市場,查處非法文物經營活動;配合省文物等有關部門制定文物市場管理有關規定,加強文物市場管理。
杭州海關。加強對文物出入境監督管理,查處文物走私活動;督促海關係統有關單位對依法沒收、追繳的文物登記造冊並妥善保管,結案後依法無償移交文物部門
委員會工作制度
(一)委員會全體會議每年召開1—2次,由委員會主任或副主任主持召開,必要時可邀請有關部門和人員列席會議。如工作需要,委員會全體會議可不定期召開。 (二)委員會年度工作計畫和年度工作總結,由委員會辦公室在每年年初、年末擬訂,報委員會全體會議審定後,送各位委員及委員會成員單位。
(三)委員會辦公室以簡報等形式,向各位委員和各委員會成員單位報送委員會和歷史文化遺產保護管理的工作信息。遇有重大情況,委員會成員單位要及時向委員會報告,辦公室要根據委員會領導的意見及時處置。委員會各成員單位之間要加強信息交流,互通情況,促進工作。
委員會成員名單
主 任:盛昌黎(副省長)
副主任:馬林雲(省政府辦公廳副主任)
楊建新(省文化廳廳長)
吳天行(省委宣傳部副部長)
委 員:金興盛(省發改委副主任)
錢巨炎(省財政廳副廳長)
周日良(省建設廳總規劃師)
鮑賢倫(省文化廳副廳長、省文物局局長)
凌秋來(省公安廳副廳長)
傅 瑋(省人事廳副廳長)
華宣奎(省國土資源廳副廳長)
卞鈞霈(省交通廳總工程師)
陳岳軍(省水利廳副廳長)
張緒培(省教育廳副廳長)
邱飛章(省科技廳副廳長)
邢越生(省民宗委副主任)
周小平(省法制辦副主任)
余良伍(省編委辦副主任)
邵志華(省打私辦副主任)
張志順(省旅遊局副局長)
吳玉琛(省環保局副局長)
馬柏偉(省工商局副局長)
趙建中(杭州海關副關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