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溫州生態園保護管理條例

《浙江省溫州生態園保護管理條例》為了加強溫州生態園(以下簡稱生態園)保護管理,促進生態建設和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溫州實際,制定本條例。本條例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促進生態建設和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溫州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生態園的規劃、保護、建設和管理工作。
本條例所稱的生態園由三(編者註:此字左邊為土,右邊為羊)濕地和大羅山地區組成,具體以經依法批准的生態園總體規劃確定的生態園建設保護區範圍為準。
第三條 生態園規劃、保護、建設和管理應當納入溫州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堅持科學規劃、有效保護、統一管理和永續利用的原則。
第四條 省和溫州市人民政府及有關職能部門應當加強對生態園規劃、保護、建設和管理工作的領導;龍灣區、甌海區、瑞安市人民政府和其有關職能部門及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切實履行職責,做好生態園保護管理的相關工作。
生態園規劃、保護、建設和管理所需費用列入政府財政預算。
鼓勵多渠道籌集社會資金,支持生態園的保護和建設。
第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和本條例規定,支持、配合生態園的規劃、保護、建設和管理工作。
對保護生態園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人民政府應當給予獎勵。
第二章 管理機構
第六條 溫州市人民政府設立溫州生態園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生態園管委會),負責生態園規劃、保護、建設和管理工作,依法行使下列職權:
(一)根據生態園總體規劃,組織編制、實施生態園區域內生態資源保護和保護性開發利用的詳細規劃、專項規劃;
(二)行使溫州市人民政府依法授予的職權;
(三)行使溫州市人民政府有關職能部門和龍灣區、甌海區、瑞安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職能部門依法委託的管理職權;
(四)監督、協調有關職能部門對生態園的規劃、保護、建設和管理工作。
第七條 溫州市規劃、公安、環境保護、水利、林業、財政、國土資源、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門,經溫州市人民政府或者相應許可權部門批准,可以在生態園設立派出機構,依法行使行政管理職權。
第八條 經溫州市人民政府批准,生態園管委會可以按照精簡、統一、效能原則設立若干行政管理機構,配備必要的人員和裝備,負責生態園相應行政管理事務。
第三章 規劃與建設
第九條 生態園總體規劃是生態園規劃、保護、建設和管理的基本依據,任何單位和個人必須嚴格執行。
生態園總體規劃由溫州市人民政府組織編制,經溫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查同意後,報省人民政府批准。
生態園內風景名勝區的規劃應當服從生態園總體規劃。
第十條 編制生態園總體規劃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符合溫州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溫州市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溫州市城市總體規劃;
(二)堅持以人為本,妥善處理生態保護、建設與當地經濟社會發展以及居民生產生活的關係;
(三)堅持生態優先,正確處理生態保護與開發利用關係;
(四)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保護原有歷史風貌、自然景觀和人文景觀。
第十一條 生態園詳細規劃和專項規劃由生態園管委會依據生態園總體規劃組織編制,報溫州市人民政府批准實施,並報溫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第十二條 因生態保護管理需要,確需對生態園規划進行修改的,應當按照原審批程式報批。
第十三條 編制和修改生態園的總體規劃、詳細規劃和專項規劃應當聽取各方意見,科學論證,提高規劃的科學性和合理性。
第十四條 建設項目的選址、布局,建(構)築物的高度、體量、造型、風格和色調等,應當符合生態園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並與生態園景觀和環境相協調。
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在批准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及核發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之前,應當事先徵求生態園管委會意見。
第十五條 生態園管委會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按照規劃要求,加強區域內基礎設施建設管理和環境綜合整治。
第十六條 生態園管委會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按照規劃要求,加強區域內居民房屋的改造和整治。
因實施規劃需要對生態園區域內集體土地上房屋拆遷的,應當保障農村居民的合法權益。其拆遷補償安置辦法由溫州市人民政府制定。國家和省有規定的,按照規定執行。
第十七條 生態園區域內不得新建、改建、擴建危害安全、影響景觀、破壞生態、妨礙遊覽的工程項目和設施。生態園內已有的不符合規劃要求的工程項目和設施,應當逐步改建或者拆除。
生態園區域內不得新建、改建、擴建工業項目。已有的不符合規劃要求的工業企業應當逐步外遷或者關閉。
按照本條前兩款規定,要求改建、拆除工程項目和設施或者外遷、關閉工業項目的,應當依法給予相應補償。
第十八條 禁止在生態園區域內新建、改建、擴建私墓。
修建生態墓地應當按照法定程式和許可權報經批准。生態墓地墓葬必須採取深埋、樹葬等生態化方式。
生態園區域內已有的私墓,除受國家保護的具有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墓地予以保護外,應當按照生態園規劃要求遷移或者深埋。無主墳墓由民政部門或者由其委託生態園管委會依法處置。
第四章 保護與管理
第十九條 生態園區域內的河、湖、泉、池、溪、澗、潭、水庫等水體,野生動物、森林植被、竹木花草、岩石土壤、山川溶洞、地形地貌等自然景物,文物古蹟、歷史遺存等人文景觀,應當按照規劃嚴格保護。
第二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在生態園區域內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擅自建造建(構)築物;
(二)擅自採伐、採挖林木;
(三)擅自開山、採礦、採石、挖沙、取土;
(四)擅自占用、圍圈、填埋、堵截、遮掩水體或者水面;
(五)擅自從事經營性的畜禽飼養、屠宰活動;
(六)在非指定地點傾倒、堆放垃圾;
(七)焚燒橡膠、塑膠、皮革、垃圾以及其他產生有毒有害煙塵和惡臭氣體的物質;
(八)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一條 生態園區域內未列入文物保護而又具有一定歷史、科學、藝術價值的建(構)築物、遺蹟、遺址等,應當列入生態園保護名錄並予以公示,嚴格保護,不得損毀或者擅自遷移、拆除。
生態園管委會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採取措施,保護當地的鄉土民風民俗、民間藝術等非物質文化遺產。
第二十二條 生態園管委會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制定生態園安全管理制度,加強休閒遊覽安全管理,逐步完善服務設施。
第二十三條 生態園管委會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加強對生態園區域內生產經營活動的監督管理。
第二十四條 生態園管委會應當配合龍灣區、甌海區、瑞安市人民政府組織有關部門、村(居)民委員會及企業、事業單位,建立防火組織與制度,劃定防火區域,落實責任制,共同做好防火工作。
第二十五條 溫州市人民政府應當設立生態園生態補償專項資金,並制定具體的籌集、使用、管理辦法。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六條 生態園區域內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一款規定的,由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其委託的生態園管委會所屬執法機構依據風景名勝區管理、土地管理、殯葬管理、文物保護、森林保護、環境保護、河道管理等法律、法規規定處理。
第二十七條 行政管理部門工作人員在生態園保護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按照管理許可權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九條 本條例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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