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林業貸款中央財政貼息資金與項目管理暫行辦法

根據財政部、國家林業局《林業貸款中央財政貼息資金管理辦法》(財農〔2009〕291號)及有關規定,制定《浙江省林業貸款中央財政貼息資金與項目管理暫行辦法》。該《辦法》於2011年11月23日由浙江省財政廳、浙江省林業廳以浙財農〔2011〕536號印發。《辦法》分總則,貼息對象與貼息範圍,貼息率和貼息期限,林業貸款項目申報條件,中央林業貸款項目申報和計畫的下達,貼息資金的申報、審核和撥付,林業貸款項目管理,財政貼息資金監督管理,附則9章41條,自發布之日後30日執行。

浙江省財政廳 浙江省林業廳通知

浙江省財政廳 浙江省林業廳關於印發浙江省林業貸款中央財政貼息資金與項目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浙財農〔2011〕536號
各市、縣(市、區)財政局、林業局(寧波不發):
為切實加強林業貸款管理工作,提高林業貸款管理水平和林業貸款財政貼息資金的使用效益,根據財政部、國家林業局《林業貸款中央財政貼息資金管理辦法》(財農〔2009〕291號),我們制定了《浙江省林業貸款中央財政貼息資金與項目管理暫行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執行中有何問題,請及時反饋。
浙江省財政廳
浙江省林業廳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浙江省林業貸款中央財政貼息資金與項目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切實加強林業貸款(含“林業小額貸款”,下同)管理工作,提高林業貸款管理水平和林業貸款財政貼息資金的使用效益,根據財政部、國家林業局《林業貸款中央財政貼息資金管理辦法》(財農〔2009〕291號)及有關規定,結合我省林業發展實際,特制定本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林業貸款,是指列入林業貸款計畫,享受林業貸款中央財政貼息資金優惠政策,由各類銀行(含農村信用社和小額貸款公司,下同)等金融機構發放的貸款。其中:林業小額貸款是指農戶和林業職工個人在一個貼息年度內累計小於30萬元(含30萬元)貸款。
第三條 小額貸款公司是指根據省政府辦公廳《關於開展小額貸款公司試點工作的實施意見》(浙政辦發〔2008〕46號),通過省金融辦資格審查並進行工商登記的合法機構。

第二章 貼息對象與貼息範圍

第四條 對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林業貸款予以中央財政貼息:
1.國有和集體林場(苗圃)、國有森工企業為保護森林資源,緩解經濟壓力而開展的多種經營貸款項目,以及國有林場(森林公園)和自然保護區利用自身資源優勢而開發的森林生態旅遊項目。
2.林業龍頭企業(是指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林業主管部門正式檔案認定公布、現行有效的龍頭企業)以公司帶基地、基地連農戶的經營形式,立足於當地林業資源開發,帶動林區、沙區經濟發展的種植業、養殖業以及林產品加工業貸款項目。
3.各類經濟實體營造的具有一定規模、集中連片的工業原料林、木本油料、經濟林基地等貸款項目。
4.農戶和林業職工個人從事的營造林、林業資源開發和林產品加工等貸款項目。

第三章 貼息率和貼息期限

第五條 符合本《辦法》規定的林業貸款、林業小額貸款,財政年貼息率為3%。貼息率隨財政部、國家林業局規定而適時調整。
第六條 林業貸款項目貼息期限為3年。貸款期限3年以上(含3年)的,貼息期限為3年;貸款期限不足3年的,按實際貸款期限貼息。
對農戶和林業職工個人營造林小額貸款,適當延長貼息期限,貸款期限5年以上(含5年)的,貼息期限為5年;貸款期限不足5年的,按實際貸款期限貼息。
第七條 林業貸款貼息年度為上年10月1日至當年9月30日。
第八條 貼息資金採取分年據實貼息的辦法。對貼息年度內貸款期限1年以上(含1年)的林業貸款,按全年計算貼息;對貼息年度內貸款期限不足1年的林業貸款,按貸款實際月數計算貼息。

第四章 林業貸款項目申報條件

第九條 申報的林業貸款項目必須符合國家、省有關林業貸款管理政策和規定,我省林業發展規劃和林業產業發展政策。申報的項目須經濟效益好、科技含量高、帶動能力強、技術有創新、發展前景好。
第十條 申報林業貸款貼息的項目單位,上年末自有資金率必須大於30%,資產負債率必須低於70%。
第十一條 項目建設單位要有一定的經濟實力和資產總量,項目總投資不得大於企業的總資產規模。項目建設單位要有良好的經濟效益,經營虧損單位不得申報項目貸款。
第十二條 項目建設單位要有良好的信用資信、財務規範、企業信用等級必須具有經有關評估機構認定的A級以上。
第十三條 同一貸款單位不得連續申報同一類貸款項目,工業原料林、木本油料、經濟林等基地建設(分期實施項目)貸款項目除外。
第十四條 林業小額貸款項目必須是農戶和林業職工個人從事的營造林、林業資源開發等貸款項目。

第五章中央林業貸款項目申報和計畫的下達

第十五條 國有、集體林場(苗圃)、自然保護區、森林公園、國有森工企業、林業龍頭企業等的林業貸款項目,實行屬地管理原則,向當地林業、財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第十六條 各地林業、財政主管部門對本地區申報的林業貸款項目進行認真審核後,於每年11月20日前聯合行文向省林業廳、省財政廳報送下一年度林業貸款項目申請報告及有關材料(一式3份)。
林業貸款項目申報材料包括:經貸款銀行簽署貸款意見的《20xx年度林業貸款項目申報表》(附表1),林業貸款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附表8),資產負債表,利潤表等。加工類項目另附林業龍頭企業認定檔案(複印件),企業信用等級證明材料等有關資料。
第十七條 可行性研究報告。申請貸款總額3000萬元以上(含3000萬元)的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必須由有資質的中介機構編制;申請貸款總額3000萬元以下的項目編制可行性研究報告標準文本或委託有資質的中介機構編制。
第十八條 林業小額貸款項目,以縣林業局為申報單位,由縣林業局統一匯總,商同級財政部門同意後,於每年11月20日前聯合行文向省林業廳、省財政廳申報下一年度林業小額貸款申請報告及有關材料(一式3份)。
林業小額貼息貸款項目申報材料包括:《20xx年度林業小額貸款項目計畫表》(附表2)。
第十九條 各地林業、財政主管部門應按照有關規定,結合當地林業發展規劃、林業產業發展政策,對項目單位申報的項目材料進行認真嚴格的審查、論證,確保貸款項目和申報材料的真實、可靠、準確、完整。當地林業部門對項目及申報材料真實性、完整性負責,當地財政部門對項目及申報材料的合規性負責。
第二十條 省林業廳對各地上報的林業貸款項目進行審核,匯總、編制全省貸款項目計畫,商省財政廳同意後向國家林業局申報下一年度的中央林業貸款項目計畫。
第二十一條 省林業廳、省財政廳根據國家林業局下達的貸款項目計畫意見和項目單位的貸款實際落實到位情況,聯合下達當年度中央林業貸款項目計畫。
林業小額貸款規模實行總額控制,根據各地林業小額貸款實際落實情況下達計畫。

第六章 貼息資金的申報、審核和撥付

第二十二條 各地林業、財政部門,應於每年9月30日前向省林業廳、省財政廳提交當年林業貸款項目的銀行借款契約,銀行借款憑證(借據),支付銀行利息憑證等複印件。
第二十三條 省林業廳按照林業貸款管理政策及有關規定對各地上報的林業貸款材料進行審查、核實,按規定貼息率計算實際貼息額,送省財政廳審核後聯合上報財政部,申請中央財政貼息資金,同時抄報國家林業局。
第二十四條 各市、縣(市、區)財政、林業主管部門要按照有關林業貸款管理政策及規定,對項目單位申報上年度財政貼息資金材料進行嚴格、認真的審查,於每年6月30日前聯合行文向省林業廳、省財政廳申請上年度林業貸款項目財政貼息資金(一式3份)。
林業貸款項目貼息資金申報材料包括:《20xx年林業貸款中央財政貼息資金申請表》(附表3),《銀行貸款餘額證明表》(附表5),貸款項目總結材料,縣級財政、林業主管部門出具的貸款資金使用證明材料或由會計師事務所的等中介機構出具的《林業貸款資金使用情況報告》,銀行借款契約,銀行借款憑證(借據),銀行支付利息憑證(原件及複印件,原件審核後退還),貸款銀行出具的續貸承諾證明書(原件)等。
林業小額貸款貼息資金申報材料包括:《20xx年林業小額貸款中央財政貼息資金申請明細表》(附表4)。縣林業主管部門要妥善保管小額貸款借款人的身份證、銀行借款契約,銀行借款憑證(借據),銀行支付利息憑證複印件等資料。
第二十五條 《20xx年林業貸款中央財政貼息資金申請表》附表3)、《銀行貸款餘額證明表》(附表5)中的“項目用途與規模”必須與省林業廳、省財政廳下達的年度林業貸款項目計畫中的“項目規模與內容”相一致。所列項目必須填寫完整,數據真實可靠,申請財政貼息額計算準確。
第二十六條 《林業貸款資金使用情況報告》應包括貸款到位時間、到位金額、貸款使用情況、有無提前歸還、利息支付情況、項目實施檢查驗收情況等內容。
第二十七條 林業貸款項目貼息期限的審核。林業貸款貼息期限根據銀行借款契約、借款憑證(借據)、貸款銀行出具的續貸承諾證明書上明確的續貸時間確定,貼息期最長為3年。
第二十八條 省財政廳根據財政部下達的中央財政貼息資金檔案、省下達的林業貸款項目計畫及省林業廳審核後的各地上報貼息資金申請材料,確定貼息資金後,撥付資金。
第二十九條 各市、縣(市、區)財政部門根據省財政廳、省林業廳下達的財政貼息資金檔案,及時將中央財政貼息資金撥付給貸款單位。

第七章 林業貸款項目管理

第三十條 各地林業、財政主管部門、貸款項目單位不得擅自調整項目計畫,變更項目建設內容。確需調整項目計畫,變更項目建設內容的,須按原渠道報批。
第三十一條 擅自變更項目建設內容,調整項目計畫,一律不予貼息;借款用途為流動資金、周轉資金、基本建設貸款和周轉、技改等用途不明確的貸款一律不予貼息。
第三十二條 中央林業貼息貸款項目實行公告公示制度。各地應將省下達的林業貸款貼息項目在政府網站進行公告公示。
第三十三條 各級林業、財政主管部門負責對轄區內的林業貸款項目實施情況進行檢查。於每年2月底前聯合向省林業廳、省財政廳報送林業貸款項實施情況總結材料,《20xx年中央林業貸款效益情況表》(附表6),林業小額貸款項目實施情況,《20xx年中央林業小額貸款效益情況表》(附表7)(一式2份),同時抄報市林業主管部門、財政部門。
第三十四條 省林業廳、省財政廳對各林業貸款項目實施情況、項目貸款情況、財政貼息資金情況進行檢查。
第三十五條 檔案管理。納入林業貸款計畫的貸款項目及財政貼息資金檔案資料保存5年。檔案資料包括林業貸款計畫申請檔案,貸款項目申報表,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龍頭企業證明,信用等級證明,計畫下達檔案等;財政貼息資金申請檔案,《林業貸款中央財政貼息資金申請表》,《銀行貸款餘額證明表》,貸款項目實施情況總結材料,縣級財政、林業主管部門出具的貸款資金使用證明材料或由會計師事務所的等中介機構出具的《林業貸款資金使用情況報告》,銀行借款契約,借款憑證(借據),支付銀行利息憑證,貸款銀行出具的續貸承諾證明書,撥付財政貼息資金檔案等。

第八章 財政貼息資金監督管理

第三十六條 各市、縣(市、區)林業、財政部門要切實加強對財政貼息資金的管理。層層負責,嚴格審查,明確責任,切實把林業貸款、財政貼息資金安全運行的責任和措施落到實處。
第三十七條 省財政廳、省林業廳將組織有關人員對各地林業貸款項目的實施情況和財政貼息資金情況進行定期、不定期抽查,確保財政貼息資金的安全。
第三十八條 貼息資金必須專款專用,對違反貼息資金使用規定,滯留、截留、挪用貼息資金,以採取虛報、冒領等手段騙取貼息資金的單位和直接負責主管人員、其他直接人員,依法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進行查處。

第九章 附 則

第三十九條 省級財政林業貸款貼息資金管理辦法另行制定。
第四十條 本辦法由省財政廳會同省林業廳負責解釋。
第四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後30日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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