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政府辦公廳關於嚴格按照國旗法規定升掛國旗的通知

《浙江省政府辦公廳關於嚴格按照國旗法規定升掛國旗的通知》是1991年頒布的地方法規。

簡介

【發布單位】81102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1991-02-08
【生效日期】1991-02-08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具體內容

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嚴格按照國旗法規定升掛國旗的通知

(浙政辦發〔1991〕19號1991年2月8日)

各市、縣人民政府,各地區行政公署,省屬各部門: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法》已於1990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該法對哪些單位應當升掛國旗,哪些單位可以升掛國旗,國旗應當如何升掛等都作了明確規定。但是,從我省4個月的執行情況來看還存在一些問題,有些單位的國旗不升不降,長期懸掛;有的終年不掛;有的即使升掛了,但很不規範。據查元旦未升掛國旗和長期懸掛不降的占了被查單位的90%以上。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象徵和標誌,為了維護國旗的尊嚴,增強公民的國家觀念,發揚愛國主義精神,各有關單位應當嚴格按國旗法的規定升掛和使用國旗。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對本行政區域內國旗的升掛和使用實施監督管理。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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