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會簡介
1986年初,由王家揚、王季午、李挺宜、鄭樹等28位省市領導、腫瘤專家、社會賢達發起成立中國抗癌協會浙江分會。同年11月,根據省科協批文和省衛生廳同意舉行中國抗癌協會浙江分會成立大會。1992年6月8日根據國家社團法規定,經省民政廳批准,中國抗癌協會浙江分會更名為浙江省抗癌協會,並在《浙江日報》等處刊登社團登記第十號公告。協會第一、二、三屆理事長鄭樹教授,四屆理事長為省衛生廳副廳長周坤,現任五屆理事長為鄭樹森院士。
協會的宗旨是團結全省防癌抗癌醫藥衛生科技工作者和熱心於防癌抗癌事業的人士,廣泛動員社會各界力量,大力開展防癌抗癌宣傳,普及防癌抗癌知識,開發防癌抗癌先進技術,提高腫瘤防治研究水平,促進腫瘤防治科技人才的成長和提高;面向民眾,服務社會;積極支持、熱情指導幫助癌症患者科學康復;組織省內外科研協作;加強國內外學術交流,以促進我省防癌抗癌事業的發展。
協會宗旨
本會的宗旨是團結我省防癌抗癌衛生醫藥科技工作者和熱心於防癌抗癌事業的人士,遵守國家憲法、法律和法規,貫徹執行國家發展腫瘤防治工作的方針政策和衛生部《中國癌症預防與控制規劃綱要(2004-2010)》;弘揚尊重勞動、尊重知識、尊重人才、自主創新的風尚;崇尚醫學道德,反對邪教,弘揚社會正氣;堅持民主辦會,廣泛動員社會各界力量,開發防癌抗癌先進技術,提高腫瘤防治研究水平,促進腫瘤科技人才成長和提高;促進科學技術與經濟的結合;面向民眾、服務社會,大力開展防癌抗癌宣傳,普及防癌抗癌知識;積極支持,熱情指導癌症患者康復;組織省內外協作,加強國際交流,以促進我省防癌抗癌事業的發展,保障人民身體健康和為建設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服務。
協會任務
1、開展腫瘤學術和技術交流,活躍學術思想,加強學科間和團體間的聯繫與協作,促進腫瘤科學技術的發展,推動自主創新;
2、開展防癌宣傳,普及腫瘤科學知識,提高廣大民眾的防癌抗癌、促進健康知識水平和“三早”(早發現、早診斷、早治療)理念;
3、開展繼續教育,不斷更新腫瘤科學知識和技術,提高廣大會員和醫藥衛生科技工作者的腫瘤專業水平;
4、促進腫瘤防治研究工作,組織或參與多學科、多邊協作,開發抗癌新技術,積極支持、協調腫瘤防治與研究;
5、積極支持省內編輯出版腫瘤學期刊、科技著作和科普書報,繼續辦好《浙江抗癌信息》,為廣大會員和醫藥衛生科技工作者服務;
6、積極引進、推廣腫瘤科學技術成果,促進腫瘤防治水平的提高,推動我省防癌事業不斷發展;
7、興辦符合本會宗旨的社會公益性事業和腫瘤科技實體,積極支持我省防癌抗癌事業;開展防癌抗癌諮詢,組織與支持腫瘤(健康)普查,發揮(腫瘤專家)橫向聯繫優勢,辦好腫瘤專家門診部和抗癌愛心會熱線電話,為廣大民眾和癌症患者提供優質醫療、護理、康復指導與服務;
8、承辦政府或其他部門委託的腫瘤防治決策論證、科技項目評估、科技成果鑑定,抗癌藥物和相關藥療器械論證等任務;
9、開展民間國際腫瘤科學技術交流,加強同國外腫瘤團體和腫瘤科技工作者的友好交往;
10,加強和發展癌症康復工作,組織癌症康復者倡導科學抗癌、群體抗癌,提高康復率和生活質量,引導更多的癌症康復者回歸社會再作奉獻,力促我省的癌症康復工作,在原有的基礎上不斷的探索,不斷的總結,不斷的向高層次、高水平發展。
11、鼓勵和積極支持防癌抗癌科技工作,為浙江防癌抗癌事業作出新的貢獻,幫助維護他們的合法權益。
12、發現、推薦和表彰優秀腫瘤科技人才,評定科技成果獎和學術論文、科普作品。
歷史沿革
一九八六年年初,由王家揚、王季午、李挺宜、鄭樹等28位省市領導、腫瘤專家、社會賢達發起成立中國抗癌協會浙江分會(即浙江省抗癌協會前身)。11月14日,根據省科協批文和省衛生廳同意,舉行中國抗癌協會浙江分會成立大會,接著舉行的第一屆理事會議推舉鄭樹為理事長,李進(兼)任秘書長,劉叢林、余海(兼)任副秘書長。
一九八八年2月25日,經理事長、秘書長聯席會議商定,報請省科協和省衛生廳同意,建立“中國抗癌協會浙江分會抗癌基金會”,爭取社會對抗癌事業的資助。
一九九一年十二月在杭州召開中國抗癌協會浙江分會第二屆會員代表大會,鄭樹教授連任。
一九九二年6月8日根據國家社團法規定,經省民政廳批准,中國抗癌協會浙江分會更名為浙江省抗癌協會,並在《浙江日報》等處社團登記第十號公告,法人代表鄭樹。
一九九三年 8月22日省民政局批覆同意成立省抗癌協會抗癌愛心委員會。 9月,經部分專家、學者倡議,同意建立浙江省抗癌協會腫瘤營養學組。 11月,浙江抗癌協會抗癌愛心委員會與癌症患者開通熱線諮詢電話。
一九九五年 3月25日第一期《浙江抗癌信息》出刊。 4月15日在武林廣場舉行腫瘤防治宣傳周儀式,組織專家義診。
一九九六年十二月在杭州召開浙江省抗癌協會第三屆會員代表大會,選舉鄭樹為理事長,劉叢林為秘書長。並同時舉行慶祝浙江省抗癌協會成立十周年慶典活動。
一九九八年省抗癌協會評為全省科普工作先進集體,是我省醫口唯一獲此殊榮的省級協會。
二OOO年 浙江省抗癌協會被評為1997-1999年度先進學會,副理事長李進被評為先進學會工作者。3月21日浙江省抗癌協會下達了“關於劉叢林、吳揚同志任職的通知”,決定劉叢林同志任省抗癌協會副理事長,決定任命吳揚同志為浙江省抗癌協會秘書長。 浙江省抗癌協會、杭州市第四人民醫院聯合成立腫瘤專家診治中心於8月12日在杭州市第四人民醫院正式掛牌開診。
二OO一年9月22日中國抗癌協會第一屆全國腫瘤護理學術交流會在杭州召開,來自全國各地的150餘名腫瘤護理的姐妹們歡聚一堂。這是建國以來全國腫瘤護理的第一次盛會。
二OO二年2月4日,浙江抗癌協會第四次會員代表大會在杭州隆重召開,160名代表出席了會議。省衛生廳廳長李蘭娟等參加了會議。會議選舉產生理事長為周坤,秘書長為吳揚。經杭州市衛生局批准,由浙江省抗癌協會與浙江省郵電醫院聯合成立“浙江省抗癌協會腫瘤診治中心”,於6月30日在省郵電醫院掛牌。
二OO五年6月5日上午,杭州歷史上三大門市藥堂之一的萬承志堂在沉寂了68年後重新開張。與省抗癌協會合作建立省抗癌協會中醫診療中心。
二OO六年十月十一日,協會召開常務理事會議,理事長周坤主持會議。秘書長吳揚匯報協會成立20周年慶典及召開20次省腫瘤防治學術年會,建立協會網站及籌備癌症康復基金等事項;通過了協會在2007年3月底前召開第五次會員代表大會及各專業委員換屆的有關決議。同年十二月協會在杭州舉行協會成立二十周年暨癌症康復委員會成立十周年慶典活動,表彰了浙江省抗癌協會先進集體及協會先進工作者。同時舉行了浙江省首屆腫瘤學術周的學術活動,共設1個主會場,8個分會場,有29位省內外知名專家作了學術報告,600多名代表參加。
協會章程
浙江省抗癌協會章程
(於2007年5月30日經浙江省抗癌協會第5次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本會中文名稱為浙江省抗癌協會,英文名稱Zhejiang Anti-cancer Association,縮寫ZACA。
第二條浙江省抗癌協會(以下簡稱本會),是全省從事防癌抗癌的醫學衛生科技工作者及熱心於防癌抗癌事業的社會人士與團體自願結成依法登記成立的民眾性、學術性、專業性、公益性、非營利性的法人社會學術團體,是黨和政府聯繫廣大防癌抗癌醫學衛生科技工作者及社會人士的橋樑和紐帶,是浙江省科學技術協會組成部分之一,是發展我省腫瘤防治科技技術事業的重要社會力量。
第三條本會的宗旨是團結我省防癌抗癌衛生醫藥科技工作者和熱心於防癌抗癌事業的人士,遵守國家憲法、法律和法規,貫徹執行國家發展腫瘤防治工作的方針政策和衛生部《中國癌症預防與控制規劃綱要(2004-2010)》;弘揚尊重勞動、尊重知識、尊重人才、自主創新的風尚;崇尚醫學道德,反對邪教,弘揚社會正氣;堅持民主辦會,廣泛動員社會各界力量,開發防癌抗癌先進技術,提高腫瘤防治研究水平,促進腫瘤科技人才成長和提高;促進科學技術與經濟的結合;面向民眾、服務社會,大力開展防癌抗癌宣傳,普及防癌抗癌知識;積極支持,熱情指導癌症患者康復;組織省內外協作,加強國際交流,以促進我省防癌抗癌事業的發展,保障人民身體健康和為建設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服務。
第四條本會以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全面落實科學發展觀,堅持獨立自主、民主辦會的原則和“百花齊放、百家爭鳴”的方針;倡導獻身、創新、求實、協作的科學精神,根據黨和政府的中心工作,積極開展學術活動、科普宣傳、癌症康復和社會服務,發揚學術民主和優良學風,提倡社會主義醫學道德,為打造平安浙江,構建和諧社會作貢獻;接受浙江省衛生廳的業務主管,浙江省科學技術協會和中國抗癌協會的業務指導,向浙江省民政廳登記註冊,並接受監督管理。
第五條各市、縣(市)協會,受當地政府衛生行政業務主管,並接受上一級協會業務指導。
第六條本會會址浙江杭州武林廣場東側浙江省科協大樓10樓,郵政編碼310003。
第二章業務範圍
第七條本會的業務範圍
1、開展腫瘤學術和技術交流,活躍學術思想,加強學科間和團體間的聯繫與協作,促進腫瘤科學技術的發展,推動自主創新;
2、開展防癌宣傳,普及腫瘤科學知識,提高廣大民眾的防癌抗癌、促進健康知識水平和“三早”(早發現、早診斷、早治療)理念;
3、開展繼續教育,不斷更新腫瘤科學知識和技術,提高廣大會員和醫藥衛生科技工作者的腫瘤專業水平;
4、促進腫瘤防治研究工作,組織或參與多學科、多邊協作,開發抗癌新技術,積極支持、協調腫瘤防治與研究;
5、積極支持省內編輯出版腫瘤學期刊、科技著作和科普書報,繼續辦好《浙江抗癌信息》,為廣大會員和醫藥衛生科技工作者服務;
6、積極引進、推廣腫瘤科學技術成果,促進腫瘤防治水平的提高,推動我省防癌事業不斷發展;
7、興辦符合本會宗旨的社會公益性事業和腫瘤科技實體,積極支持我省防癌抗癌事業;開展防癌抗癌諮詢,組織與支持腫瘤(健康)普查,發揮(腫瘤專家)橫向聯繫優勢,辦好腫瘤專家門診部和抗癌愛心會熱線電話,為廣大民眾和癌症患者提供優質醫療、護理、康復指導與服務;
8、承辦政府或其他部門委託的腫瘤防治決策論證、科技項目評估、科技成果鑑定,抗癌藥物和相關藥療器械論證等任務;
9、開展民間國際腫瘤科學技術交流,加強同國外腫瘤團體和腫瘤科技工作者的友好交往;
10,加強和發展癌症康復工作,組織癌症康復者倡導科學抗癌、群體抗癌,提高康復率和生活質量,引導更多的癌症康復者回歸社會再作奉獻,力促我省的癌症康復工作,在原有的基礎上不斷的探索,不斷的總結,不斷的向高層次、高水平發展。
11、鼓勵和積極支持防癌抗癌科技工作,為浙江防癌抗癌事業作出新的貢獻,幫助維護他們的合法權益。
12、發現、推薦和表彰優秀腫瘤科技人才,評定科技成果獎和學術論文、科普作品。
第三章會員
第八條本會設個人會員和團體單位會員。
第九條
一、申請本會的個人會員必須具備的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三)在業務領域內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1、獲得助理研究員、講師、主治醫師、主管技師、工程師等中等以上技術職稱者,從事腫瘤專業及有關學科工作三年以上;
2、獲得碩士以上學位者;
3、未獲得上述學歷、職稱,但在學術上有突出成就者;
4、熱心於防癌抗癌事業,積極支持本會工作的社會知名人士,從事有關學科組織管理工作的領導幹部;
5、本省省級以上學會、協會、研究會的會員,符合上述條件者,可跨會申請為本會會員。
(四)本會的個人會員遵循中國科協制定的統一編碼規則,實行全國統一編碼和分類、分級管理。
(五)本會會費標準應按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工作成本合理制定,經代表大會通過報省衛生廳和民政廳備案後執行。
二、本會團體會員
(一)擁護本會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三)與本會的業務範圍有關,支持本會工作,具有一定社會影響,有一定數量科技人員的醫療衛生;醫學教育;醫學科研機構與依法登記成立的社團,以及醫藥企事業等單位。
第十條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個人會員
個人提交入會申請書,由本會會員2名介紹或所在單位推薦,經本會理事會授權的組織財務委員會按照本章程規定的會員條件審批。
二、團體單位會員
團體單位會員由單位法定代表人向本會提出申請,由理事會授權的組織財務委員會審查,報常務理事會批准。
個人、團體單位會員一經批准發給會員證。
第十一條 會員享受下列權利
一、個人會員
(一)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舉辦的活動;
(三)優先參加本會舉辦的學術活動、優先取得本會編印的資料及其他優惠待遇;
(四)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願;
二、團體單位會員
1、選派代表優先參加本會舉辦的學術、科普、康復等活動;
2、根據科學技術和生產發展需要,可提請本會協助舉辦培訓班、課題論證;
3、根據各單位實際情況,可由本會協助組織技術諮詢會、學術研討會,幫助探討生產、經營中的有關問題,或組織專家參與制訂發展規劃、產品、需求預測等;
4、免費取得本會編輯出版的刊物、學術活動等信息資料。
5、可提請本會組織專家到單位對職工進行腫瘤普查(或體檢),疾病診治,科普宣傳,健康教育等,並享受優質優惠待遇;
6、在本會舉辦的學術年會、報告會上,介紹團體會員單位的發展現狀或新產品研製等;
7、對本會工作有批評和建議權;
第十二條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個人會員
(一)遵守本會章程;
(二)執行本會決議;
(三)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四)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五)按規定交納會費;
(六)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二、團體單位會員
(一)遵守本會章程;
(二)執行本會決議;
(三)完成本會委託的工作;
(四)組織和鼓勵本單位的科技工作者參加大會的活動;
(五)按規定繳納會費;
(六)向本會反映情況,支持本會的工作。
第十三條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
會員如果1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經通知後仍不交納會費,應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四條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被剝奪公民權利者,其會籍自然取消。
第四章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五條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本會的工作方針和任務;
(二)制定和修改本會章程;
(三)選舉新的理事會;
(四)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五)制定會費標準;
(六)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條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七條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五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省衛生廳審查並經省民政廳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八條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本會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九條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下屆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條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條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二條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九條第一、三、四、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
第二十三條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條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五條本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熱愛祖國,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有良好的道德品質和學風;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一定影響的著名專家、學科帶頭人或有較大影響的人士;
(三)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熱心協會工作,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七)工作作風民主,團隊精神強。
第二十六條本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省衛生廳審查同意並經省民政廳批准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本會理事長、秘書長任期五年,任期原則上不得超過兩屆。
第二十八條本會理事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社團法定代表人一般應由理事長擔任。如因特殊情況需由副理事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應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擔任]。
本會法定代表人原則上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條 本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四)提名秘書長候選人,經理事會民主選舉產生,並領導秘書長工作。
第三十條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三十一條 本會設名譽理事長和顧問。對學術上有傑出成就,對本會工作有重要貢獻,不再繼續擔任理事長、副理事長、常務理事者經本會常務理事會同意分別予以表彰或聘任為名譽理事長、顧問,任期為一屆。
第三十二條理事會根據工作需要,設立學術諮詢、組織財務、科普宣傳等工作委員會,分別承辦理事會交辦的有關工作任務。
第三十三條本會按不同學科和專業經常務理事會批准,成立相應專業委員會。專業委員會是理事會領導下的分支學術機構,負責組織本學科或專業的學術活動。專業委員會不是法人社團,不得另訂章程。專委會實行聘任制,委員由本會、專委會或市(地)抗癌協會民主協商推薦。主任委員由理事會聘任,可連任兩屆,隔屆後符合條件的能繼續任主任委員。秘書由主任委員推薦,每屆任期五年。
第三十四條本會根據需要設立若干專職工作人員,組成辦事機構。
第五章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五條本會經費來源:
一、按會章規定收取的會員會費;
二、國內外單位、團體和個人捐贈;
三、政府和社會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銀行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六條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七條本會實行常務理事會領導下的民主理財體制,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八條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印鑑必須分開保管使用。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九條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
第四十條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