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辦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以下簡稱慈善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實施辦法

浙江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辦法

(2018年11月30日浙江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通過)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以下簡稱慈善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慈善法第三條規定的慈善活動以及與慈善有關的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慈善工作的組織領導、統籌協調,將慈善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建立健全工作協調機制,安排必要的資金用於支持慈善事業發展。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慈善工作;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做好相關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協助民政部門以及其他有關部門做好慈善相關工作。村(居)民委員會應當支持和協助開展慈善活動。

工會、共產主義青年團、婦女聯合會、殘疾人聯合會、紅十字會等團體,應當結合各自工作對象的特點做好相關慈善工作。

第五條 縣級以上精神文明建設指導機構應當將慈善文化建設納入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規劃,將慈善事業發展情況列入文明城市、文明村鎮、文明單位等民眾性精神文明創建活動考核內容,營造有利於慈善事業發展的社會環境。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制定慈善文化公益宣傳工作計畫,組織、指導和協調有關部門及單位開展慈善文化公益宣傳活動,加強慈善法律、法規、規章宣傳,增強公民慈善意識。

第六條 鼓勵和支持慈善組織根據需要成立區域性的慈善(聯合)總會以及相同慈善活動領域的聯合型、行業性組織。

慈善(聯合)總會等慈善行業組織應當建立健全行業規範,加強行業自律,推動行業交流,反映行業訴求,維護行業權益,提高慈善行業公信力,促進慈善事業發展。

第七條 設立慈善組織,應當符合慈善法第九條規定的條件,並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申請登記。

鼓勵和支持慈善法公布前已經設立並符合慈善法第九條規定條件的基金會、社會團體、社會服務機構等非營利性組織,向其登記的民政部門申請認定為慈善組織。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在辦理慈善組織登記和認定時,不得在慈善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之外增設條件。

第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在辦理基金會、社會團體、社會服務機構等非營利性組織設立登記時,對符合慈善組織條件的,可以經由其提出申請,同步將該非營利性組織登記為慈善組織。

慈善組織自完成設立登記或者認定時起,同步取得出具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票據資格,可以憑標註慈善組織屬性的登記證書向財政部門申領公益事業捐贈票據。

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會同財政、稅務部門,根據慈善組織註冊登記和開展慈善活動、信用記錄、日常監督檢查結果等情況,及時更新具有出具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票據資格的慈善組織名單,並向社會公告。

第九條 慈善組織應當根據法律、法規、規章和章程的規定設立決策、執行、監督機構,明確職責許可權,保證慈善活動規範有序開展。

對重大投資方案制定和變更、捐贈財產用途變更等事項,慈善組織應當按照慈善法和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章程的規定,遵守重大事項決策程式。

第十條 慈善組織應當建立健全財務管理制度、會計核算和監督制度,按照規定開立銀行結算賬戶,實行專戶管理,保證會計信息真實有效。

慈善組織應當建立健全檔案管理制度,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做好會計檔案、慈善活動信息檔案等資料的收集、整理、保管和套用工作。

第十一條 慈善組織應當依法履行信息公開義務,對公開的信息的真實性負責,不得以新聞發布、廣告推廣等形式代替應當履行的信息公開義務。

慈善組織應當在民政部門提供的統一的信息平台,向社會公開下列信息:

(一)慈善組織的基本信息;

(二)年度工作報告和財務會計報告;

(三)公開募捐情況;

(四)慈善項目有關情況;

(五)慈善信託有關情況;

(六)重大資產變動及投資、重大交換交易及資金往來、關聯交易行為等情況;

(七)法律、法規、規章要求公開的其他信息。

慈善組織信息公開的時限,按照法律、法規、規章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 慈善募捐包括公開募捐和定向募捐。

慈善組織開展公開募捐,應當按照慈善法和國家有關規定取得公開募捐資格。

慈善組織自登記之日起可以開展定向募捐。

第十三條 慈善組織開展公開募捐,應當按照慈善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製定募捐方案,並在開展公開募捐活動七日前報其登記的民政部門備案;採取慈善法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方式開展公開募捐,確有必要在其登記的民政部門管轄區域外進行的,還應當在開展募捐活動七日前,報其開展募捐活動所在地的縣(市、區)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備案。

慈善組織為應對重大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和公共衛生事件等突發事件,無法在開展公開募捐前報備募捐方案的,應當在募捐活動開始後十日內補辦備案手續。

慈善組織通過舉辦面向社會公眾的義演、義賽、義賣、義展、義拍、慈善晚會等方式開展公開募捐,屬於大型民眾性活動的,還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第十四條 慈善組織通過網際網路開展公開募捐的,應當在國務院民政部門統一或者指定的信息平台發布公開募捐信息,並可以同時在以本慈善組織名義開通的網站、微博、微信、移動客戶端等網路平台發布公開募捐信息。

鼓勵慈善組織、網際網路公開募捐平台運用大數據、雲計算等技術,創新公開募捐活動的載體和形式;鼓勵社會公眾以電子支付或者其他合法的虛擬形式開展捐贈。

第十五條 網際網路公開募捐平台在提供公開募捐服務時,應當查驗慈善組織的登記證書和公開募捐資格證書,在顯著位置公布慈善組織名稱、公開募捐資格證書、募捐方案、聯繫方式、募捐信息查詢方法等,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記錄和保存慈善組織在其平台上發布的有關信息,履行相應信息公開義務。

第十六條 不具有公開募捐資格的組織或者個人基於慈善目的,可以與具有公開募捐資格的慈善組織合作,由慈善組織開展公開募捐活動。具有公開募捐資格的慈善組織對有關組織或者個人依法提出並符合本組織章程規定的宗旨和活動範圍的合作請求,應當予以支持或者提供其他幫助。

合作開展公開募捐的,合作雙方應當依法簽訂書面協定,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募捐活動的全部收支納入具有公開募捐資格的慈善組織賬戶,統一財務核算和管理,專款專用。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加強對合作開展公開募捐活動的行政指導。

第十七條 慈善組織接受捐贈,應當在實際接收捐贈財產後,向捐贈人開具由財政部門統一監(印)制的捐贈票據。捐贈人匿名或者放棄接受捐贈票據的,慈善組織應當做好相關記錄。捐贈人要求籤訂書面捐贈協定的,慈善組織應當與捐贈人簽訂書面捐贈協定。

慈善組織接受非貨幣形式捐贈,應當與其開展慈善活動的宗旨和活動範圍相符,並按照國家財務會計有關規定確定入賬價值。

第十八條 慈善組織開展慈善活動,應當依照法律、法規、規章和章程的規定,按照募捐方案或者捐贈協定使用捐贈財產。

慈善組織確需變更募捐方案規定的捐贈財產用途的,應當在變更用途決定作出後、捐贈財產使用前報其登記的民政部門備案。

慈善組織確需變更捐贈協定約定的捐贈財產用途的,應當事先徵得捐贈人的同意;確實無法聯繫到捐贈人的,應當將確需改變捐贈財產用途等信息予以公告,公告時間不得少於六十日,公告期限屆滿仍無法聯繫到的,視為捐贈人同意。

第十九條 設立慈善信託、確定受託人和監察人,應當採取信託契約、遺囑或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書面形式。

受託人應當在慈善信託檔案簽訂之日起七日內,按照下列規定進行備案:

(一)慈善組織擔任受託人的,向其登記的民政部門備案;

(二)信託公司擔任受託人的,向其登記註冊地的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備案。

第二十條 受託人違反慈善信託檔案義務,或者出現依法解散、法定資格喪失、被依法撤銷、被宣告破產或者其他難以履行職責的情形的,委託人可以變更受託人。

根據慈善信託檔案的約定或者經委託人同意,可以增加新的委託人、信託財產,或者變更受益人範圍及其選定程式和方法等信託事項。

按照前兩款規定變更受託人或者信託事項的,受託人應當自變更之日起七日內向原備案的民政部門重新備案。

第二十一條 鼓勵和支持慈善組織、社會工作服務機構、志願服務組織以及社會工作者、志願者加強協作,共同開展慈善服務。

鼓勵和支持慈善組織委託有服務專長的社會工作服務機構提供專業化慈善服務。

第二十二條 慈善組織可以根據需要與受益人簽訂資助或者服務協定。

慈善組織對受益人的資助或者服務目標已經實現的,有權終止資助或者服務協定,受益人或者其委託的財產管理人應當將剩餘資助財產退還慈善組織;因客觀情況無法實現的,有權終止資助或者服務協定。

第二十三條 慈善組織招募志願者參與慈善服務,應當按照國務院《志願服務條例》《浙江省志願服務條例》等有關規定,遵守慈善服務信息公示、服務協定簽訂、意外風險告知、志願者實名登記、志願服務記錄、專門技能培訓、人身意外傷害保險等制度。

第二十四條 鼓勵慈善組織以外的其他組織、個人通過捐贈財產、提供服務、設立慈善信託等方式開展慈善活動。

鼓勵城鄉社區組織、單位在本社區、單位內部開展民眾性互助互濟活動。

城鄉社區組織、單位開展民眾性互助互濟活動的,可以依法委託慈善組織進行財產和項目管理或者依法設立慈善信託。

第二十五條 省人民政府設立“浙江慈善獎”,每三年評選表彰一次。

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根據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對在慈善事業發展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個人、法人和其他組織給予表彰。

第二十六條 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依託浙江政務服務網建立全省統一的慈善信息公開和服務管理平台,落實慈善信息公開制度,提供慈善法律法規規章宣傳、慈善需求發布、慈善項目推介等綜合性信息服務,開展慈善組織登記和認定、公開募捐資格審批、公開募捐方案備案、變更捐贈財產用途備案、慈善信託備案等日常監督管理,實現與浙江政務服務網信息聯通。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建立慈善與社會救助工作銜接機制,實現民政部門與其他社會救助管理部門之間的信息共享以及與慈善組織之間的信息互通,促進慈善資源的合理配置。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以及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依託社會救助站(點)、社區服務中心等公共設施推進基層慈善綜合服務,為社會力量開展慈善捐贈以及其他慈善活動提供條件和便利。

第二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落實國家和省對慈善組織、捐贈人、受益人的稅費優惠。

第二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教育等部門應當採取措施,促進慈善事業的理論研究、組織管理、項目實施、專業服務和宣傳推廣等方面的人才培養。

鼓勵設立以慈善組織人力資源管理和慈善專業人才培養為目的的慈善組織和慈善信託。

第二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可以依法通過購買服務等方式,支持符合條件的慈善組織、社會工作服務機構、志願服務組織向社會提供服務,並依照政府採購有關法律法規向社會公開相關情況。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大對扶貧濟困類慈善活動的支持力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實行特殊的優惠政策。利用財政資金向慈善組織購買服務,應當以扶貧濟困類項目為重點。

第三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財政、稅務等部門在辦理慈善組織登記和認定、公開募捐資格審批、公開募捐方案備案、變更捐贈財產用途備案、慈善信託備案、稅費優惠等事項時,應當減少辦理環節,整合辦理材料,縮短辦理時限,最佳化辦理流程,實行網上辦理,提高辦理效率。

第三十一條 鼓勵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為慈善活動提供場所和其他便利條件,並減免相關費用。

鼓勵新聞、出版、金融、財會、審計、法律服務等機構在為慈善組織、慈善信託提供相應服務時,減免相關服務費用。

第三十二條 對在慈善事業發展中做出較大貢獻的個人,本人或者其家庭生活遇到困難時,慈善組織可以在同等條件下優先給予幫助。

第三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建立慈善組織及其負責人信用記錄製度,將信用記錄納入省公共信用信息服務平台,並依法向社會公布。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定期組織有關單位、專家或者委託第三方機構對慈善組織進行評估,並向社會公布評估結果;鼓勵和支持第三方機構對慈善組織進行評估。

有關部門應當將慈善組織信用狀況、評估結果作為財政扶持、政府購買服務等的參考依據。

第三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加強對慈善組織、慈善活動的監督檢查,發現違法行為的,應當及時調查處理;對情節輕微、沒有造成危害後果的,可以採用約談、告誡等方式,督促其及時糾正。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稅務、審計等部門依法對用於慈善活動的財政性資金以及社會捐贈財產的管理和使用情況,以及慈善組織享受稅費優惠情況實施監督。

第三十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慈善組織、慈善信託存在違法行為的,可以向民政部門、其他有關部門或者慈善行業組織投訴、舉報。民政部門、其他有關部門或者慈善行業組織接到投訴、舉報後,應當及時調查處理並將處理結果告知投訴、舉報人。

支持社會公眾、媒體對慈善組織、慈善活動進行監督,對假借慈善名義或者假冒慈善組織騙取財產、違法開展公開募捐以及慈善活動中存在的其他違法違規行為進行曝光,發揮輿論和社會監督作用。

第三十六條 個人為了解決本人或者近親屬的困難,可以向慈善組織或者所在單位、城鄉社區組織求助,也可以向社會求助。求助人對求助信息的真實性負責,不得虛構事實、誇大困難騙取他人捐贈。

個人通過網際網路求助的,可以在國務院民政部門指定的網際網路公開募捐平台上發布求助信息。

廣播、電視、報刊、網路服務提供者為個人求助提供幫助的,應當對所發布的求助信息的真實性進行核實,並在顯著位置或者以其他顯著方式向社會公眾進行風險防範提示,告知其信息不屬於慈善公開募捐信息。廣播、電視、報刊、網路服務提供者不得為求助人開展公開募捐,也不得代為接受捐贈。

第三十七條 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按照慈善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追究法律責任。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辦法(草案)的說明

主任、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受省人民政府委託,我現就《浙江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辦法(草案)》(以下簡稱草案)的有關問題作如下說明:

一、立法的必要性

慈善事業是社會建設的重要內容,是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重要載體,對於保障和改善民生、促進社會和諧穩定、推動社會文明進步都具有重要意義。2016年,全國人大常委會頒布實施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以下簡稱《慈善法》),從法律層面對慈善事業作了明確定位和具體規範,為慈善事業健康持續發展提供了有力的制度保障。

我省人文底蘊深厚,素有義利並重、崇德向善的文化傳統,加上民營經濟發達,社會力量參與慈善事業一直較為活躍。特別是近年來,隨著經濟社會的快速發展,在《慈善法》的引領推動、省委省政府的高度重視和社會各界的廣泛參與下,全省慈善組織網路逐步健全,管理服務體系逐步完善,品牌項目不斷增多,救助領域不斷拓展,慈善事業整體發展水平走在全國前列。目前,全省經認定或登記的慈善組織共510家,各類志願服務隊伍12.7萬多個,註冊志願者952萬人。

但也要看到,發展中仍面臨一些突出問題需要解決,如對慈善組織的認定門檻過高,程式不夠簡便;慈善組織內部治理不夠健全、運作不盡規範,行業自律和事中事後監管需要進一步加強;慈善事業發展的社會氛圍還不夠濃厚,慈善理念和文化需要進一步弘揚,支持慈善事業發展的促進措施還不夠有力有效,等等。此外,《慈善法》規定的一些制度較為原則,需要結合我省工作實際,特別是實踐中一些行之有效的措施和做法,及時加以細化和完善。為此,有必要在地方許可權範圍內及時出台實施辦法,提升慈善事業管理的制度化、規範化、程式化水平,推動和保障我省慈善事業高水平發展。

為做好立法工作,省民政廳專門成立起草小組,赴全省各地進行專題調研,起草了《浙江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辦法(徵求意見稿)》,並將意見稿印發各地民政局和省直有關部門書面徵求意見。2018年2月7日將《浙江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辦法(送審稿)》上報省政府。省政府法制辦收到送審稿後,按照立法程式書面徵求了省級有關部門、設區市政府和11個立法聯繫點的意見,赴紹興、嘉興等地開展立法調研,並召開了專家論證會,與相關部門進行溝通協調,還通過網站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經反覆研究修改,形成了《浙江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辦法(草案)》。2018年6月28日,省政府第7次常務會議對草案進行了討論審議。

二、有關內容的說明

草案分總則、慈善組織、慈善募捐、慈善捐贈、慈善信託、慈善服務、促進措施、監督管理和附則,共九章五十一條。

(一)關於立法的指導思想。草案在立法的指導思想上,主要突出了三個方面的考慮:一是突出價值導向,把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貫穿於慈善制度建設中,引領和促進全社會支持慈善、參與慈善;二是突出改革導向,把深化“放管服”改革、“最多跑一次”改革的理念和要求貫徹於慈善事業管理中,降低準入門檻,最佳化程式機制,激發社會各方面參與慈善的積極性和活力;三是突出問題導向,增強相關制度的針對性、操作性、協調性,解決我省慈善事業發展特別是《慈善法》實施過程中出現的突出問題。

(二)關於慈善組織。草案從慈善組織的設立、內部治理、行為規範、信息公開義務等方面作了具體化:

1.進一步完善慈善組織準入條件和程式規範。草案規定不得在《慈善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之外擅自增設條件。按照深化“最多跑一次”改革的精神,提出了“兩個同步”的制度創新:一是同步辦理慈善組織設立登記制度,即民政部門在辦理社會組織設立登記時,對符合慈善組織條件的,可同步將該組織登記為慈善組織。二是同步取得稅收優惠資格制度,即慈善組織自完成設立登記時起,同步取得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第九、十條)

2.進一步規範慈善組織的內部治理和行為準則。細化慈善組織的內部治理結構,進一步明確慈善組織應當設立相應的決策、執行、監督機構。強調慈善財產的使用和管理,要求慈善組織建立財務管理制度、會計制度、檔案制度、台賬制度。(第十一、第十二條,第十四條)

3.進一步落實慈善組織的信息公開義務。草案主要從信息公開平台的統一化、公開時限的規範化等方面作了細化,明確慈善組織應當在統一的慈善信息公開和服務管理平台上向社會公開相關信息,並對公開的信息內容和時間要求提出了具體規定。(第十三條)

(三)關於慈善募捐和捐贈。慈善募捐和捐贈是慈善財產的主要來源,也是慈善活動開展的重要方式。草案主要針對公開募捐的有關問題作了進一步規範:

1.推動和規範網際網路募捐。草案明確慈善組織應當在國務院民政部門統一或者指定的慈善信息平台發布募捐信息外,可以同時在以本慈善組織名義開通的網路平台發布公開募捐信息。(第十九條)

2.強化對變更捐贈財產用途的管理。草案規定,為實現慈善目的確需改變用途的,應當事先徵得捐贈人的同意;因捐贈人匿名等原因確實無法聯繫到捐贈人的,可以將確需改變捐贈財產用途等信息予以公告,期限屆滿仍無法聯繫到的,視為捐贈人同意。(第二十六條)

3.明確個人求助有關事項。草案在附則中對個人求助作了適當規範:一是明確為了解決本人或者近親屬的困難,個人可以向慈善組織或者所在單位、城鄉社區組織求助,也可以向社會求助;二是明確通過網際網路求助的,個人可以在國務院民政部門指定的慈善組織網際網路公開募捐信息平台上發布求助信息;三是明確對個人求助,廣播、電視、報刊可以提供宣傳報導方面的幫助,但應當對宣傳報導信息的真實性進行核實,不得為求助人開展公開募捐。(第五十條)

(四)關於慈善服務。慈善服務是慈善活動開展的重要內容和方式。草案主要從以下三個方面作了進一步規定:一是鼓勵和支持慈善組織委託有服務專長的社會工作服務機構提供專業化慈善服務。二是明確開展慈善服務應當尊重人格尊嚴,落實慈善服務信息公示、志願服務記錄、人身意外傷害保險等制度。三是明確慈善組織招募志願者參與慈善服務,可以根據需要與志願者簽訂書面協定。(第三十六條)

(五)關於促進措施。推動慈善事業健康可持續發展,需要從文化養成、環境培育、政策支持等方面入手,採取必要的措施和辦法。草案從以下五個環節提出了具體要求:

1.加強慈善文化建設。要求縣級以上政府將慈善文化建設納入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規劃,列入文明城市、文明村鎮、文明單位的建設內容;民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慈善文化公益宣傳工作計畫,加強慈善文化公益宣傳活動;學校等教育機構應當將慈善文化納入教育教學內容。(第五條、第六條)

2.建立表彰獎勵制度。由省政府設立的“浙江慈善獎”每三年評選表彰一次。設區的市、縣(市、區)政府應對在慈善事業發展中做出突出貢獻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非法人組織給予表彰。(第三十七條)

3.落實財政支持措施。要求各級政府及有關部門履行職責,落實稅收優惠政策,提供資金、購買服務等方面的支持、幫助和指導。(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二條)

4.最佳化人力資源管理。草案對專職慈善工作人員的薪酬制度作了專門規定,對加強慈善事業發展的人才培養和保障提出了具體要求。(第四十一條)

5.引導社會力量支持。鼓勵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為開展慈善活動提供場所和其他便利條件,並減免相關費用。(第四十三條)

(六)關於監督管理。草案從目前慈善活動監管的實際需要出發,提出了相應的措施:一是為適應慈善活動的特殊性,根據事中事後監管的創新需求,規定對情節輕微並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後果的,可以採用提醒、約談、告誡等柔性方式實施監管。二是要求各級民政部門明確具體負責慈善管理工作的機構,落實工作人員,保障管理職責全面、有效履行。三是要求省民政部門會同省有關部門建立慈善組織及其負責人信用評價記錄製度,並向社會公布。(第四十五條、第四十六條)

以上說明和《浙江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辦法(草案)》,請予審議。

審議結果的報告

主任、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2018年7月,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四次會議審議了省人民政府提請的《浙江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辦法(草案)》(以下簡稱草案)。會後,法制工作委員會將草案書面印發省有關部門和單位、地方立法專家信息庫成員和立法基層聯繫點徵求意見,並通過代表履職平台、浙江人大網、地方立法網徵求各市縣區人大常委會、省人大代表和社會各方面的意見。同時,法制委員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先後到台州、寧波、金華、臨海等地進行調研,聽取當地人大、政府、有關部門、人大代表、慈善組織等方面的意見。11月2日,召開省有關部門座談會進一步聽取意見。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和各地、各方面的意見,法制工作委員會對草案作了多次研究、修改,並與內務司法委員會作了溝通。11月7日,法制委員會召開全體會議,對草案修改情況進行了審議,提出了草案修改稿,內務司法委員會有關負責同志列席了會議。11月8日,省人大常委會黨組對草案修改稿進行了研究,同意報送省委。11月13日,省委常委會會議對草案送審稿進行討論,原則同意送審稿。現將審議修改的主要情況報告如下:

一、關於體例結構。草案分九章,共五十一條。鑒於慈善法實施兩年來,國務院民政部門根據法律授權,先後出台了九部配套性規章和規範性檔案,規範內容已比較全面。作為實施性立法,應更突出規定的針對性而非內容的體系完整性,因而刪去了草案直接援引上位法的部分條款。修改後,草案修改稿共三十八條,內容層次相對簡單,條文數較少且相互之間緊密關聯性不高。為此,建議草案正文採用簡單型結構,不分章表述。

二、關於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草案第十條第二款對慈善組織的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的確認程式作了規定。有的地方和部門提出,根據國務院行政審批制度改革有關決定,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作為非行政許可事項已經取消,地方性法規不宜再作對資格進行事前確認的規定。根據慈善法相關規定,慈善組織自登記或者認定時起,即具有出具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票據資格,按照“放管結合”的要求,民政等部門應當加強對慈善組織出具該類捐贈票據的後續監督。為此,建議將該款修改為:“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會同財政、稅務部門,根據慈善組織註冊登記和開展慈善活動、信用記錄、日常監督檢查結果等情況,及時更新具有出具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票據資格的慈善組織名單,並向社會公告。”(草案修改稿第八條第三款)

三、關於網際網路募捐。草案第十九條對慈善組織通過網際網路發布公開募捐信息的形式作了規定。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和有的地方、部門提出,近年來,“網際網路+慈善”的發展模式蓬勃興起,網際網路募捐因具有信息傳播快、需求定位準、形式豐富多樣等獨特優勢,日益成為公開募捐的重要方式。我省應當充分利用網際網路技術的先發優勢推進慈善事業發展。同時,網際網路募捐活動也迫切需要通過立法予以規範。為此,建議增加一款規定:“鼓勵慈善組織、網際網路公開募捐平台運用大數據、雲計算等技術,創新公開募捐活動的載體和形式;鼓勵社會公眾以電子支付或者其他合法的虛擬形式開展捐贈。”同時,為進一步規範網際網路公開募捐活動,建議增加網際網路公開募捐平台責任和義務的相關內容。(草案修改稿第十四條第二款、第十五條)

四、關於慈善與社會救助相銜接。有的地方和部門提出,為更好地實現慈善與社會救助功能上的互補,增強慈善活動幫扶的精準性,同時避免多頭捐助、重複施救,有必要增加慈善與社會救助相銜接的內容,實現有效的資源整合和信息對接。為此,建議增加一款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建立慈善與社會救助工作銜接機制,實現民政部門與其他社會救助管理部門之間的信息共享以及與慈善組織之間的信息互通,促進慈善資源的合理配置。”(草案修改稿第二十六條第二款)

五、關於落實“最多跑一次”要求。有的地方和部門提出,在慈善領域落實“最多跑一次”要求,提升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務水平,有利於進一步最佳化慈善事業發展的政策環境。為此,建議整合草案中相關表述,增加一條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財政、稅務等部門在辦理慈善組織登記和認定、公開募捐資格審批、公開募捐方案備案、變更捐贈財產用途備案、慈善信託備案、稅費優惠等事項時,應當減少辦理環節,整合辦理材料,縮短辦理時限,最佳化辦理流程,實行網上辦理,提高辦理效率。”(草案修改稿第三十條)

六、關於個人求助。草案第五十條對個人求助作了規定。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和有的地方、部門提出,實踐中一些個人求助存在誇大事實甚至虛構事實進行詐捐的現象,對募捐秩序和慈善公信力造成了嚴重損害。在對個人求助進行積極引導的同時,應當進一步通過對公開募捐平台責任和義務的完善,對個人求助行為予以規範。為此,建議將該條第三款修改為:“廣播、電視、報刊、網路服務提供者為個人求助提供幫助的,應當對所發布的求助信息的真實性進行核實,並在顯著位置或者以其他顯著方式向社會公眾進行風險防範提示,告知其信息不屬於慈善公開募捐信息。廣播、電視、報刊、網路服務提供者不得為求助人開展公開募捐,也不得代為接受捐贈。”(草案修改稿第三十六條第三款)

七、其他

1.草案第五條第一款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慈善文化建設納入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規劃,列入文明城市、文明村鎮、文明單位的建設內容。有的部門提出,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規劃的責任主體為縣級以上精神文明建設指導機構而非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同時應當明確將慈善事業發展情況列為民眾性精神文明創建考核內容。為此,建議作相應修改。(草案修改稿第五條第一款)

2.草案第八條對慈善行業組織的職能作了規定。有的地方和部門提出,慈善行業組織是慈善行業自律的載體,強化慈善行業自律需要推動設立各類慈善行業組織,增強行業自律能力。為此,建議增加關於鼓勵和支持成立各類慈善行業組織的內容。(草案修改稿第六條)

3.草案第二十條和第二十一條分別對公開募捐方案的備案及跨地域公開募捐時募捐方案的備案作了規定。有的地方和部門提出,對募捐方案內容是否齊備進行審查並分別情形進行處理的規定,不符合上位法備案制管理的精神,建議刪去。同時,提前十日的備案時間要求過高,建議適當縮短。為此,建議作相應修改,並將“十日”修改為“七日”。(草案修改稿第十三條第一款)

4.草案第二十二條規定,慈善組織確需變更募捐方案規定的捐贈財產用途的,應當在變更用途十日前報其登記的民政部門備案。有的地方和部門提出,變更用途十日前在實踐中很難確定,不易操作。為此,建議將“變更用途十日前”修改為“變更用途決定作出後、捐贈財產使用前”。(草案修改稿第十八條第二款)

5.草案第二十五條對慈善組織接受捐贈作了規定。有的地方提出,實踐中,存在慈善組織開具捐贈票據後捐贈財產不能及時到位的情形,應當明確慈善組織在實際接收捐贈財產後才可開具捐贈票據。還有的地方和部門提出,實踐中,慈善組織經常遇到捐贈實物與本組織宗旨和活動範圍不符的情況,捐贈財產難以發揮最佳效用。特別是捐贈物為庫存物資時,入賬價值很難確定。為此,建議明確“在實際接收捐贈財產後”開具捐贈票據,並增加一款規定:“慈善組織接受非貨幣形式捐贈,應當與其開展慈善活動的宗旨和活動範圍相符,並按照國家財務會計有關規定確定入賬價值。”(草案修改稿第十七條)

6.草案第四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會同省有關部門建立慈善組織及其負責人信用記錄製度,並向社會公布。有的部門提出,該信用記錄應當納入省公共信用信息服務平台。為此,建議作相應修改。(草案修改稿第三十三條第一款)

此外,刪去了草案與上位法重複的一些條款,並對草案作了一些文字修改以及條款順序的調整。

法制委員會認為,《浙江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辦法(草案)》經過多次修改,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切合浙江實際,內容已比較成熟,建議常委會本次會議審議通過。

以上報告和《浙江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辦法(草案修改稿)》,請予審議。

解讀

《浙江省實施辦法》將於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這是記者2018年12月29日在浙江省人大內司委、法工委和浙江省民政廳聯合召開的宣貫座談會上獲悉的。

據介紹,作為全國首部慈善領域的省級地方性法規,《實施辦法》具有諸多亮點和創新之處。

1、突出改革導向。《實施辦法》把深化“放管服”改革、“最多跑一次”改革的理念和要求貫徹於慈善事業管理中,降低準入門檻,整合辦理材料,縮短辦理時限,最佳化辦理流程,減少辦理環節,實行網上辦理,激發社會各方面參與慈善的積極性和活力。辦法規定民政部門在辦理慈善組織登記和認定時不得在慈善法等法律、行政法規之外增設條件;在辦理非營利性組織設立登記時,可經由非營利性組織提出申請,同步將其登記為慈善組織。慈善組織自完成設立登記或者認定時起,同步取得出具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票據資格,可以直接憑標註慈善組織屬性的登記證書向財政部門申領公益事業捐贈票據。

2、突出價值導向。《實施辦法》把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貫穿於慈善制度建設中,引領和促進全社會支持慈善、參與慈善。辦法首次以法律的形式明確省人民政府設立“浙江慈善獎”,每三年評選表彰一次;縣級以上精神文明建設指導機構將慈善文化建設納入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規劃,將慈善事業發展情況列入民眾性精神文明創建活動考核內容。辦法還明確對在慈善事業發展中做出較大貢獻的個人,本人或家庭生活遇到困難時,慈善組織可以在同等條件下優先給予幫助。

3、突出問題導向。《實施辦法》增強相關制度的針對性、操作性、協調性,解決浙江省慈善事業發展特別是慈善法實施過程中出現的突出問題。辦法明確界定了政府部門對推動慈善事業發展的職責分工,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慈善工作的組織領導、統籌協調;民政部門主管慈善工作,要建立全省統一的慈善信息公開和服務管理平台,並會同有關部門建立慈善組織及其負責人信用記錄製度,依託現有公共設施推進基層慈善綜合服務。

4、體現“網際網路+”的發展模式。《實施辦法》明確了慈善組織通過網際網路發布募捐信息的形式,鼓勵慈善組織、網際網路公開募捐平台運用大數據、雲計算等技術創新公開募捐活動的載體和形式,鼓勵社會公眾以電子支付或者其他合法的虛擬形式開展捐贈,明確網際網路公開募捐平台提供公開募捐服務時應當承擔的責任和義務,對網際網路募捐予以規範。

5、體現精準幫扶的救助模式。慈善與社會救助具有目的上的一致性和功能上的互補性,有效銜接慈善與社會救助,有助於避免多頭捐助、重複施救,實現慈善活動精準幫扶。《實施辦法》要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建立慈善與社會救助工作銜接機制,實現民政部門與其他社會救助管理部門之間的信息共享以及與慈善組織之間的信息互通,促進慈善資源的合理配置。

6、積極回應社會關切,規範個人求助活動。《實施辦法》明確個人有求助的權利,同時應對其發布的求助信息的真實性負責;個人通過網際網路求助的,可以在國務院民政部門指定的網際網路公開募捐平台上發布求助信息;廣播、電視、報刊、網路服務提供者為個人求助提供幫助的,應當對所發布的求助信息的真實性進行核實,並進行顯著的風險防範提示,不得為求助人開展公開募捐,也不得代為接受捐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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