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本辦法所稱領導幹部包括:局級幹部,局屬各單位、機關各處室擔任領導職務和非領導職務的副處級以上(含副處級)幹部。
第二條 報告人應報告下列重大事項:
(一)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建設、買賣、出租私房和參加集資建房及購買汽車等情況;
(二)本人參與操辦的本人及近親屬婚喪喜慶事宜的辦理情況(不含僅在近親屬範圍內辦理的上述事宜);
(三)本人、子女與外國人通婚以及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出國(境)留學、定居的情況;
(四)本人因私出國(境)和在國(境)外活動情況;
(五)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受到執法執紀機關查處或涉嫌犯罪的情況;
(六)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經營個體、私營工商業,或承包、租賃國有、集體工商企業的情況,受聘於三資企業擔任企業主管人員或受聘於外國企業駐華、港澳台企業駐境內代辦機構擔任主管人員的情況;
(七)按照有關規定應當向組織報告的其他個人重大事項。
第三條 對於第二條規定的事項,報告人應採用書面形式,在事後1個月內報告。報告內容應包括該事項發生的時間、經過、結果以及還需要說明的問題。因特殊原因不能按規定日期報告的,應及時補報,並說明原因。按照有關規定需要事前請示批准的,應按規定辦理。本人認為需要事前請示的事項,也可事前請示。
第四條 局黨組紀檢組負責受理局級幹部的報告;局人事處受理處級幹部的報告。
第五條 對於需要答覆的報告,受理報告的部門應認真研究,及時答覆報告人。報告人應按組織答覆意見辦理。
第六條 對報告人報告的內容一般應予保密。局黨組認為應公開或本人要求予以公開的,可採取適當方式在同級領導班子內部或局機關內部予以公開。
第七條 各級領導幹部要自覺執行本辦法,按時、如實地報告個人重大事項。對不按本辦法報告或不如實報告個人重大事項的,負責受理報告的部門在查明情況後,應視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限期改正、責令作出檢查,必要時可在一定範圍內通報批評等處理。局黨組紀檢組要對違反本規定的處級領導幹部進行誡勉談話。
第八條 局黨組、紀檢監察部門和人事處應加強對本辦法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把領導幹部執行本實施辦法的情況作為考核幹部的一項內容。負責受理領導幹部報告的部門要將執行情況每年向上級紀檢部門報告。
第九條 本辦法由局黨組紀檢組、人事處負責解釋。
第十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