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地震局會計電算化管理制度

第四條 第五條 第十條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適應會計電算化核算與管理的需要,根據財政部《會計電算化管理辦法》、《會計電算化工作規範》的有關規定,結合我局實際情況,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範圍為局機關及實行會計電算化的事業
單位。
第二章 崗位職責
第三條電算化主管崗位職責:
全面負責局財會電算化工作,指定專人協調計算機及會計軟體系統的運行工作,防止利用計算機進行舞弊。
制定會計電算化工作作業程式,明確會計電算化人員操作許可權,監督檢查各電算化工作崗位對經濟業務的處理過程和結果,定期做好數據備份。
第四條 會計電算軟體操作人員崗位職責
負責運行會計核算管理軟體,輸入會計數據,輸出記賬憑證、會計賬簿、報表和進行部分會計數據處理工作。
進行日常維護,保證人、機安全和計算機硬體、軟體的正常運行。
第五條 審核人員職責
負責對輸入計算機的會計數據進行審核,對輸出的賬簿進行確認。
第三章 會計電算化操作管理
第六條 軟體操作人員必須以真實姓名登記,並嚴格按所分
配許可權進行操作,任何人不得以他人名字進行操作。
第七條 軟體操作人員要對所分配許可權設定操作密碼以妥
當方式保存,注意嚴格保密。
第八條 操作人員離機時,應按程式要求安全退出會計軟體,
以防他人越權操作。
第九條 操作人員必須嚴格按規定步驟開、關計算機和進、
出軟體系統。
第四章 計算機硬體、軟體和數據管理
第十條 必須使用省級以上財政部門評審合格的會計軟體。
第十一條 任何人員不得擅自對系統檔案進行刪除或修改。
會計軟體操作人員不得對系統檔案進行任何內容的操作。
第十二條 用於會計電算化的計算機實行專機專用,禁止無
關人員使用;要安裝防病毒軟體,並經常進行軟體更新;必須定期對軟碟、硬碟進行病毒檢測;禁止使用來歷不明的軟碟,禁止運行遊戲盤。
第十三條 建立故障報告制度。操作人員在發生故障時應及
時向電算化主管反映,及時處理,必要時聯繫相關單位解決。
第十四條 利用系統提供的備份功能進行數據備份。備份完
成後應進行檢查確認,以防介質存儲溢出或錯誤;對會計電算化數據應做雙重備份。
第十五條 財務辦公室要注意防火、防潮、防磁、防盜,下
班時關閉所有設備和電源。
第五章 會計電算化檔案管理
第十六條 電算化會計檔案,包括存儲的會計數據、計算機列印的書面會計憑證、會計賬簿、會計軟體等。
第十七條 審核後的記賬憑證要及時列印,與原始憑證同時保存;日記賬按旬列印輸出;一般賬簿按年列印。
第十八條 會計數據套用光碟和移動硬碟分別存儲,存放在不同地點。
第十九條 本制度從發布之日起執行,由計畫財務處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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