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地理空間數據交換和共享管理辦法

省政府令

浙江省人民政府令271號
省長
二○一○年五月四日
(此件公開發布)

全文內容

浙江省地理空間數據交換和共享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了加強地理空間信息資源管理,規範地理空間數據交換和共享行為,促進地理空間信息資源開發和利用,提高經濟社會信息化水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浙江省測繪管理條例》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本省行政區域內開展地理空間數據交換和共享及相關活動,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的地理空間數據,是指以數字形式表示的與地理空間位置及其時態有關的自然、經濟、社會等信息。
第四條政府有關部門、有關國有企業事業單位在履行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務職責過程中或者由政府為主投入產生的地理空間數據,應當實行交換和共享。
前款規定的部門、單位(以下簡稱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充分利用已有適宜的地理空間數據,避免重複投入。
鼓勵其他單位將合法擁有的地理空間數據參與交換和共享。
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地理空間數據交換和共享工作的領導和協調,建立地理空間信息資源共建共享機制,加強相關基礎設施建設,促進地理空間信息資源的開發和利用,提高地理空間信息資源的共享水平。
第六條省測繪與地理信息管理部門主管全省地理空間數據交換和共享工作,負責組織採集和更新基礎地理空間數據,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全省地理空間數據交換和共享規劃,建設、管理省地理空間數據交換和共享平台(以下簡稱共享平台),指導市、縣共享平台建設。
市、縣測繪與地理信息管理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地理空間數據交換和共享工作,負責組織採集和更新基礎地理空間數據,會同有關部門根據全省地理空間數據交換和共享規劃以及本地區經濟社會發展需要,建設、管理本地區的共享平台。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負責組織採集、更新和管理與履行公共管理及公共服務職責有關的專題地理空間數據,做好地理空間數據交換和共享相關的工作。
第七條省、市、縣測繪與地理信息管理部門承擔測繪成果管理服務工作的機構(以下簡稱服務機構)負責有關部門和單位提交的地理空間數據的處理、集成、整合、管理,以及共享平台的運行、維護和其他相關服務工作。
第八條共享平台應當具備以下功能:
(一)聯通政府及有關部門和單位的相關信息系統和上、下級共享平台;
(二)處理、集成、整合有關部門和單位提交的地理空間數據;
(三)通過政務專網或者網際網路提供線上服務;
(四)共享平台建設方案確定的其他功能。
第九條省、市、縣共享平台建設納入基礎測繪項目,並按照全省地理空間數據交換和共享規劃及省測繪與地理信息管理部門制定的總體設計要求組織實施。
第十條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按照本辦法所附《浙江省地理空間數據交換和已分享資料夾》的要求,向相應的服務機構提交地理空間數據(包括目錄、元數據和相關資料,下同);依法應當保密或者按照規定限制使用的,應當註明。具體提交辦法由省測繪與地理信息管理部門會同省有關部門和單位規定。
《浙江省地理空間數據交換和已分享資料夾》的具體範圍和內容需要調整的,由省測繪與地理信息管理部門商省有關部門和單位提出調整意見,報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一條有關部門和單位提交的地理空間數據的內容因建設、管理和專項工作或者自然作用等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更新,並將更新後的數據按季度向相應服務機構提交。
第十二條採集和更新地理空間數據應當使用國家規定的定位基準,執行國家和省規定的地理空間數據標準。
省地理空間數據標準由省測繪與地理信息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和單位組織起草,經省質量技術監督主管部門審批後發布實施。
省測繪與地理信息管理部門根據工作需要可以會同有關部門和單位依法制定相應的地理空間數據交換技術規範。
第十三條有關部門和單位提交的地理空間數據應當合法、準確、規範。
服務機構應當對有關部門和單位提交的地理空間數據進行核查,對不符合質量要求的,可以退回並要求修改、補充後重新提交。
第十四條省服務機構應當在收到符合規定的地理空間數據之日起2個月內,以1∶10000(城市規劃區1∶5000)及以小比例尺地理空間框架數據為基礎,完成省有關部門和單位提交的地理空間數據的集成、整合工作。
市、縣服務機構應當在收到符合規定的地理空間數據之日起2個月內,以1∶500至1∶2000及以小比例尺地理空間框架數據為基礎,完成市、縣有關部門和單位提交的地理空間數據的集成及整合工作。
服務機構因特殊情況不能在規定期限內完成地理空間數據的集成、整合工作的,經本級測繪與地理信息管理部門同意,可以適當延長工作期限,但最長不得超過1個月。
第十五條服務機構應當加強對地理空間數據的存儲管理和檔案建設,保障數據資料安全。
第十六條測繪與地理信息管理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和單位,加強地理空間信息歷史資料的收集、整理、加工、保護和開發利用。
第十七條服務機構應當在測繪與地理信息管理部門的入口網站公布地理空間數據目錄、元數據和其他依法應當公開的地理空間數據,以及用戶許可權、獲取途徑等事項,供用戶瀏覽、查詢,並按規定提供下載服務。
服務機構應當建立公眾地圖網,並通過網際網路提供公益性地圖服務。
第十八條服務機構對用戶提出的地理空間數據共享需求,應當及時給予回響和回復。
地理空間數據的提供,按照國家和省有關測繪成果管理的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服務機構應當自有關部門和單位提交的地理空間數據集成、整合工作完成之日起30日內,向有關部門和單位返回其所需要的地理空間數據。
第二十條有關部門和單位開發套用地理空間數據中需要服務機構提供相關技術支持的,服務機構應當予以支持。
第二十一條測繪與地理信息管理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建立應急測繪保障機制,根據處置突發公共事件的需要,及時組織整合或者採集地理空間數據並提供相應的技術服務。
第二十二條依法應當予以保密的地理空間數據的傳輸、處理、提供、利用和管理,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三條服務機構不得利用有關部門和單位提交的地理空間數據以及經集成、整合後的地理空間數據從事經營性活動。
第二十四條測繪與地理信息管理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建立完善地理空間數據交換和共享的運行機制,加強對服務機構的管理和監督,確保共享平台穩定、安全、有效運行。
服務機構應當建立健全工作規範、服務標準和管理制度,按規定做好數據處理、集成、整合、管理,以及共享平台的運行、維護和相關服務工作。
第二十五條省測繪與地理信息管理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定期對全省地理空間數據交換和共享情況進行檢查、評估,督促、指導相關部門和單位做好地理空間數據交換和共享工作。
第二十六條服務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測繪與地理信息管理部門責令改正,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未採取有效的安全和保密措施,致使地理空間數據丟失、損壞或者失密泄密的;
(二)未按規定完成地理空間數據集成、整合、更新的;
(三)未按規定公布信息、提供服務的;
(四)利用地理空間數據及其相關資料從事經營性活動的;
(五)對用戶提出的共享需求未及時給予回響和回復的;
(六)其他依法應當給予處分的情形。
第二十七條有關部門和單位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測繪與地理信息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暫停向其提供地理空間數據;情節嚴重的,由有權機關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未按規定的時間和範圍提交地理空間數據,影響共享的;
(二)未按規定組織採集、更新專題地理空間數據的;
(三)未使用國家規定的定位基準或者未執行國家和省規定的標準採集和更新地理空間數據的;
(四)將獲得的地理空間數據用於履行公共管理、公共服務職責以外的活動的;
(五)其他依法應當給予處分的情形。
第二十八條測繪與地理信息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不依法組織採集和更新基礎地理空間數據,或者不履行監督管理職責,造成嚴重後果的,由有權機關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二十九條本辦法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重要意義

日前,《浙江省地理空間數據交換和共享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經浙江省人民政府第50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辦法》的頒布實施對於加強地理信息資源管理,規範地理空間數據交換和共享行為,促進浙江省地理空間信息資源的開發和利用,提高全社會信息化水平有著極其重要的意義。
地理空間信息資源是十分重要的戰略資源,充分開發利用地理空間信息資源是國家信息化的重要工作之一。長期以來,政府各專業部門和有關單位根據工作需要採集了大量專題地理空間數據,有的還開發建設了專題地理信息系統。豐富的地理空間信息資源,為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提供了有力保障。但是,也存在一些亟待解決的問題:一些部門、單位出於利益考慮,將在履行公共管理、公共服務職責和專項業務工作中形成的信息資源當作部門財產,不願將擁有的地理空間信息資源提供給其他部門使用或者不利用其他部門已有的地理空間信息資源,造成地理空間數據重複採集,互相不能共享;已建的專題地理信息系統採用不同的技術路線、體系結構和數據格式,彼此之間難以跨平台進行信息訪問、數據整合和共享利用,形成了一個個彼此獨立的“信息孤島”;已有的地理空間信息沒有統一發布平台,企事業單位和社會公眾獲取信息的渠道不暢,限制了地理信息開發利用和產業的發展。這些問題已嚴重製約了信息化建設的進程,造成了大量的資金和信息資源的浪費,因此,迫切需要政府加以研究解決。浙江省適時出台《辦法》,有效地解決了上述問題。
《辦法》共二十九條,主要包括以下內容:一是規定地理空間數據交換和共享的主體及其內容。《辦法》明確規定政府有關部門、有關國有企事業單位(以下簡稱有關部門和單位)在履行公共管理、公共服務職責過程中產生的地理空間數據應當實行交換和共享,同時鼓勵其他單位將合法擁有的地理空間數據參與交換和共享。由於地理空間信息及其數據內容繁雜,《辦法》在附屬檔案中詳細列舉了參與地理空間數據交換共享的三十多個部門應當交換的地理空間數據類別和具體內容,同時授權省測繪與地理信息管理部門商省有關部門和單位,報省人民政府批准後適時調整附屬檔案的具體內容和範圍。二是明確各部門的職責分工。《辦法》規定各級測繪與地理信息管理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地理空間數據交換和共享管理工作,負責建設、管理本地區的地理空間數據交換和共享平台,組織採集和更新基礎地理空間數據;測繪與地理信息管理部門承擔測繪成果管理服務工作的機構(以下簡稱服務機構)負責地理空間數據的處理、集成、整合、管理以及共享平台的運行、維護等具體工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負責組織採集、更新和管理與履行公共管理、公共服務職責有關的專題地理空間數據,並按規定向服務機構提交。三是規定了基準和標準。《辦法》明確採集和更新地理空間數據應當使用國家規定的定位基準,執行國家和省規定的地理空間數據標準。四是明確了地理信息共享服務方式。《辦法》規定服務機構應當在測繪與地理信息管理部門的入口網站公布地理空間數據目錄、元數據和其他依法應當公開的地理空間數據等,供用戶瀏覽、查詢,並按規定提供下載服務;建立公眾地圖網,並通過網際網路提供公益性地圖服務;在規定的時間內完成地理空間數據的集成、整合工作並向有關部門和單位返回其所需要的地理空間數據。《辦法》還對測繪與地理信息管理部門建立應急測繪保障機制,根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處置突發公共事件需要,及時提供測繪應急保障服務做出了規定。
《辦法》有效地破解了信息化建設中存在的地理信息資源不能共享和及時更新、地理信息數據重複採集和系統重複建設的難題。有效地落實了國務院關於加強測繪工作的意見中提出的地理信息數據分工採集的要求。《辦法》的頒布實施必將促進浙江省地理空間數據交換共享工作深入開展和地理空間信息資源的科學利用,實現“一個平台、一個標準、一張圖、一個入口網站”的地理空間數據服務和套用的良好格局,為政府、企事業單位、社會公眾提供權威、精確、現勢的地理空間信息服務。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