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國內合作成果轉化項目計畫管理辦法

第一條 第五條 第十條

第一條 為了提升我省的科技創新能力和經濟的整體競爭力,通過深化產學研合作,引進國內優質科技成果,加快企業產品的升級換代,根據《浙江省科技強省建設與“十一五”科技發展規劃綱要》,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國內合作成果轉化項目主要是指我省企業從省外大專院校、科研院所、大型企業和個人引進的高新技術成果(不包括從國外引進的技術成果)在我省實現轉化和產業化的項目;我省高校、院所與省外高校、院所合作研究和開發,並以成果轉化和產業化為目標的技術項目。國內合作成果轉化項目包括軍民合作項目。
第三條 申報項目條件:
(一)引進或合作的技術項目應符合《浙江省科技強省建設與“十一五”科技發展規劃綱要》確定的重大專項和優先主題;
(二)技術提供方應具備較強的技術開發實力,並擁有技術成果的自主智慧財產權;
(三)國內合作成果轉化項目要求技術經濟指標先進、可行性強,並具有較強的市場競爭優勢;
(四)國內合作成果轉化項目應是中試及產業化階段的項目;
(五)國內合作成果轉化專項應鼓勵以企業為主體、產學研結合。省內高校、院所與省外高校、院所的技術合作項目,重點支持套用技術的轉移、擴散、產業化。
第四條 申報單位條件:
(一)在浙江省境內註冊的企業,在我省境內的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
(二)已與省外合作方(高校、院所、企業或個人)簽訂技術合作契約或協定,智慧財產權權屬明晰;
(三)引進的技術屬於先進適用技術,企業應具備較強的成果轉化或產業化能力;
(四)企業的資產質量及經營狀況良好。
第五條 項目申報實行屬地管理。企業和省以下院所向所在市科技局申報,市科技局負責對申報單位的資格、申報材料的真實性和完整性等進行審查,並對符合申報條件與要求的項目,提出具體推薦意見,集中上報省科技廳。院校和省級院所由本單位提出推薦意見後,直接報送省科技廳。
第六條 申報材料包括:
(一)國內合作成果轉化項目申請表(通過網上申報後自動生成);
(二)申請事後立項事後補助、貸款貼息的項目須提交項目實施總結報告和項目經費決算申報書;申報事前立項事後補助的項目須提交項目可行性報告;相關文本格式請參照省科技廳項目申報系統內說明;
(三)提供與省外技術合作方簽訂的技術契約書;
(四)提供契約款項的首批支付憑證和收款方的收款憑證;以股權形式購買成果的,須提供相應的股權出讓(轉讓)證明材料;
(五)智慧財產權證明及承諾書;
(六)申請貸款貼息的項目,還須同時提供企業與銀行簽訂的借貸契約和企業的資產負責表。
第七條 項目通過網上申報,實行常年申報常年受理。
第八條 國內合作成果轉化項目立項後,一般項目以計畫任務書形式下達;重大、重點項目須簽訂科技計畫項目契約書。
第九條 我省企業與省外高校、院所、大企業和個人簽訂的合作項目,其補助經費按照《浙江省省級科技成果轉化產業化項目事後補助和貸款貼息經費管理辦法(試行)》(浙財教字〔2007〕224號)執行;我省高校、院所與省外高校、院所的技術合作項目,其撥款經費按照《浙江省省級科技項目經費管理暫行辦法》(浙財教字〔2002〕20號)執行。
第十條 各市科技局是企業開展國內合作成果轉化項目的歸口管理部門,對所在地項目的實施情況進行日常管理與監督。我省高校、院所與省外高校、院所的合作項目由省科技廳直接管理。
第十一條 省科技廳組織有關專家對國內合作成果轉化項目的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十二條 國內合作成果轉化項目完成後,應根據《浙江省科技計畫項目驗收管理(暫行)辦法》(浙科發計〔2005〕240號)及時組織驗收。
第十三條 對於檢查不合格的項目,視情節輕重,將給予通報批評,直至取消項目申報資格、追回已撥款項。
第十四條 加強對國內合作成果轉化項目實施結果的統計分析工作。市科技局、在浙高校和院所應於每年12月20日前,將本地區國內合作成果轉化項目的年度執行情況調查表上報省科技廳。
第十五條 本辦法由省科技廳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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