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職責調整
(一)將排污費徵收職責劃給市地方稅務局。(二)增加組織實施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職責。
(三)增加主要污染物排污權交易和監督管理職責。
(四)增加核安全和輻射安全監督管理職責。
(五)增加指導生態文明創建、推動全民環保行動、組織城鄉環境綜合整治考核職責。
(六)加強環境政策、規劃和重大問題的統籌協調職責,環境治理和對生態保護的指導、協調、監督職責,落實國家減排目標職責和環境監管、監察職責。
(七)加強為重點企業提供“直通車”服務的職責。
二、主要職責
(一)負責建立健全環境保護基本制度。貫徹執行國家環境保護的法律、法規、政策和標準。擬定並組織實施全市環境保護政策、規劃,擬訂環境保護有關地方規範性檔案;對全市環境保護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對各地、各部門的環境保護工作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組織實施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組織編制並監督實施環境功能區劃和生態功能區劃;擬訂並監督實施全市重點流域、區域污染防治規劃和飲用水水源地環境保護規劃;參與制定全市主體功能區劃。(二)負責重大環境問題的統籌協調和監督管理。組織協調重特大環境污染事故和生態破壞事件的調查處理,指導協調重特大突發環境事件的應急、預警工作;統籌協調全市重點流域、區域污染防治工作。
(三)承擔落實市政府污染減排目標的責任。負責主要污染物排污權交易指導和監督管理職責;組織擬訂並監督實施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和排污許可證制度;提出實施總量控制的污染物名稱和控制指標,督查、督辦、核查各地污染物減排任務完成情況;實施總量減排考核並公布考核結果。
(四)負責環境執法及監督工作。組織實施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三同時”、排污收費、排污申報、限期治理等環境保護法律制度;組織開展環境保護專項行動和專項治理工作;組織開展環境保護執法監督檢查活動;開展環境執法工作。
(五)負責提出全市環境保護領域固定資產投資規模和方向,按市政府規定許可權,審核市規劃內和年度計畫規模內固定資產投資項目,並配合有關部門做好組織實施和監督工作;參與指導和推動循環經濟和環保產業發展,會同有關部門組織開展清潔生產工作;參與應對氣候變化工作。
(六)承擔從源頭上預防、控制環境污染和環境破壞的責任。擬訂並組織實施各項環境管理制度;受市政府委託組織對市內重大經濟和技術政策、發展規劃、重大經濟開發計畫進行環境影響評價;對涉及環境保護的規範性檔案提出有關環境影響方面的意見,按國家和省、市規定審核開發建設區域和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檔案。
(七)負責環境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組織擬訂並實施水體、大氣、土壤、噪聲、光、惡臭、固體廢物、化學品、實驗室污染物質、機動車等污染防治政策和制度;開展企業環境信用評價,加強環境保護的市場監管;會同有關部門監督管理飲用水水源地環境保護工作;組織指導城鎮和農村環境綜合整治工作。
(八)指導、協調、監督生態保護工作。擬訂全市生態保護政策、規劃;組織評估生態環境質量狀況;監督對生態環境有影響的自然資源開發利用活動、重要生態環境建設和生態破壞恢復工作;指導、協調和監督各種類型的自然保護區的環境保護工作;協調和監督野生動植物保護、濕地環境保護、荒漠化防治工作;監督生物技術環境安全,牽頭生物物種(含遺傳資源)工作,組織協調生物多樣性保護;協調指導全市農村生態環境保護工作;指導生態示範創建。
(九)負責核安全、輻射安全和放射性廢物的監督管理。參與核事故應急處理,負責輻射環境事故應急處理工作;參與監督管理核設施安全,監督管理放射源安全,參與監督管理核設施、核技術套用,監督管理電磁輻射、伴有放射性礦產資源開發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對核材料的管制和民用核安全設備的設計、製造、安裝和無損檢驗活動參與監督管理。
(十)負責環境監測和信息發布。實施國家和省環境監測制度和規範;組織實施全市環境質量監測和污染源監督性監測;組織對全市環境質量狀況進行調查評估、預測預警;組織建設和管理全市環境監測網和環境信息網;建立和實行環境質量公告制度,推動全市環境信息資源共享和環境信息公開,統一發布全市環境綜合性報告和重大環境信息;組織實施對國控和省控重點污染源的監測。
(十一)開展環境保護科技工作。組織環境保護重大科學研究和技術工程示範,推動環境保護技術管理體系建設。
(十二)開展環境保護國際合作交流。研究提出全市涉外環境保護合作中有關問題的建議;參與處理涉外環境保護事務。
(十三)組織、指導和協調全市環境保護宣傳教育工作。擬訂並組織實施環境保護宣傳教育綱要;開展生態文明建設和環境友好型社會建設的有關宣傳教育工作,推動社會公眾和社會組織參與環境保護。
(十四)負責擬訂全市環境保護重大工作目標和措施。指導各地、各單位開展生態文明創建、環境保護模範城市創建工作,組織開展全民環保行動。
(十五)為重點企業提供“直通車”服務。
(十六)承辦上級交辦的其他事項。
三、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市環境保護局設5個內設機構:(一)辦公室
負責政務督察、保密、信息、文電、會務、機要、檔案等機關日常工作,負責綜合性檔案、報告的起草和調研工作;對業務科室的報告、檔案、總結進行文字把關和修定;歸口管理宣傳教育、電子政務、政務公開等工作;負責局機關和直屬單位的幹部(人事)和機構編制工作;負責中央、省環境保護專項資金項目申報,監督項目實施和竣工驗收管理。負責局機關財務工作以及局屬二級單位財務審計監督工作;承擔局機關和直屬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工作;報批環境保護系統收費項目和標準;負責局系統黨務、工會、女工、共青團、紀檢、監察工作;負責局機關行政後勤管理、社會治安綜合治理、計畫生育和精神文明建設工作;承擔市環境保護委員會辦公室的日常工作。負責全市綠色創建工作。
(二)環境影響與總量控制科(掛行政審批科牌子)
負責環境保護方面的區劃、規劃編制,擬定並監督執行環境功能區劃、環境保護規劃等方面的規章制度;組織審核專項環境功能區劃、環境保護規劃和城市總體規劃中環境保護內容;提出全市環境保護領域固定資產投資規模和方向;負責從源頭上預防、控制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研究擬訂並組織實施環境影響評價地方性規範性檔案和管理制度;負責規劃、政策和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工作;負責許可權內和荊州市環境保護局委託的除核與輻射以外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檔案和後評價工作;協助做好市內環境影響評價機構資質管理;匯總提出區域、流域和行業限批建議。承擔落實市政府污染減排目標的責任。擬訂並監督實施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和排污許可證制度;組織編制總量控制計畫,提出實施總量控制的污染物名稱、數量和控制指標並監督實施;建立並組織實施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考核制度;承擔環境統計和污染源普查工作。承擔環境保護科技工作,負責環境監督管理和環境質量、生態狀況等環境信息發布,組織編報全市環境質量報告書,組織編寫和發布洪湖市環境狀況公報。組織環境質量監測管理,組織實施全市各類環境監測工作,負責建設項目“三同時”管理工作。負責建設項目環保審查;負責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核發;負責排污許可;負責進口危險化學品環境管理登記;負責防治污染設施的拆除或閒置審批。
(三)污染防治與輻射管理科
負責環境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和環境形勢分析研究。組織擬訂並實施水體、大氣、城區土壤、噪聲、光、惡臭、危險廢物、固體廢物、化學品、實驗室污染物質、機動車的污染防治政策和制度;組織擬訂水、大氣、噪聲等專項環境功能區劃;擬訂並組織實施危險廢物、固體廢物、有毒化學品、新化學物質管理制度;組織擬訂並監督實施重要飲用水水源地、重點流域和區域、地下水污染防治規劃;指導和監督全市水環境質量保護工作,會同有關部門監督管理飲用水水源地環境保護工作;會同有關部門組織開展清潔生產工作;監督管理城區土地污染防治工作;負責組織實施全市城市環境綜合環境定量考核制度,負責企業上市和上市企業再融資的環境保護核查工作。組織指導環境保護模範城市創建工作;參與核與輻射安全、承擔放射性廢物和危險廢物監督管理工作。參與核設施安全、核技術套用監督管理,對放射源安全和電磁輻射、伴有放射性礦產資源開發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實行監督管理;承擔市輻射和危險廢物事故的調查處理;負責放射性廢物處理、處置安全和輻射環境保護工作的監督管理;負責放射性污染防治的監督檢查;負責放射性物品運輸安全的監督管理;負責輸變電設施及線路、信號台站等電磁輻射裝置和電磁輻射環境監督管理;組織開展輻射環境監測、重點輻射源的監督性監測。
(四)環境應急與政策法規科
組織擬訂有關環境保護地方性規範性檔案並組織實施,承擔環境保護行政複議、行政應訴等工作。負責協調市12369受理中心工作和全市環境信訪工作;負責處理重特大環境事故調查處理工作;組織辦理人大代表建議和政協委員提案工作;負責組織環境保護執法檢查、環境保護專項行動和環境法制宣傳等活動。
(五)自然生態與農村環境保護科
負責指導、協調、監督生態保護和農村環境保護工作。組織擬訂並監督實施自然生態環境保護和農村土壤污染防治的政策、規劃;協調並監督相關部門開展生態保護工作;組織開展全市生態功能區劃;指導、協調、監督各類自然保護區環境保護工作;開展全市生態狀況評估;組織開展生物多樣性保護、生物遺傳資源和生物安全管理工作;監督對生態環境有影響的自然資源開發利用活動;組織協調農村生態環境保護工作;指導農村生態示範創建與生態農業建設;監督管理農村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指導農村環境保護綜合整治考核。
紀檢監察和工會機構按有關規定設定。
四、人員編制
市環境保護局機關行政編制為10名。其中:局長1名,副局長2名(其中1名兼任總工程師),紀檢監察組組長1名(派駐),工會主席1名;股級領導職數5名。另核定機關工勤崗位1個。五、其他事項
(一)水污染防治與水資源保護的職責分工。市環境保護局負責水環境質量和水污染防治,市水利局負責水資源保護。兩部門要進一步加強協調與配合,建立協商機制,定期通報水污染防治與水資源保護有關情況,協商解決有關重大問題。市環境保護局發布水環境信息,對信息的準確性、及時性負責,市水利局發布水文水資源信息中涉及水環境質量的內容,應與市環境保護局協商一致。(二)所屬事業單位的設定、職責和編制事項另行規定。[1]
六、直屬單位
環保科研所1、負責收集、整理、完善環境保護科技資料,為污染治理、生態保護、環境綜合整治以及企業實施清潔生產提供科技支撐;
2、會同監測站開展國家和地方性環境標準、技術規範、環境測試新技術、新方法的驗證工作;
3、參加本市環境標準的制訂、修訂工作;
4、組織開展全市環保科技推廣活動,促進全市循環經濟發展;
5、配合局綜合管理科開展相關的環境管理工作;
6、配合監測站開展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的基礎工作;
7、負責編制全市環境狀況公報;
8、負責環境科學學會工作;
9、對口聯繫民政社園、科協等部門和組織,負責開展相關工作;
10、完成市環保局交辦的其他工作任務。
市環境監察大隊
1、貫徹執行《排污費徵收使用管理條例》和湖北省《排污費徵收使用管理暫行辦法》,負責城區排污單位的排污申報登記和排污費核定工作;
2、依據市環保局的委託依法對轄區內單位或個人執行環境保護法規的情況進行現場監督、檢查,並按規定進行處理;
3、負責對污染防治設施的運轉情況進行現場監督管理;
4、定期向荊州市環境監察支隊報送環境監察月報表;
5、參與各類環境污染事故、糾紛的調查處理;
6、參與全市污染治理項目年度計畫的編制,負責該計畫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
7、負責對環保行政處罰進行調查、取證;
8、負責環境監察人員的業務培訓,總結交流環境監察工作經驗;
9、負責轄區內自然生態保護監察和農業生態環境監察工作;
10、完成市環保局交辦的其他工作任務。
環境監測站
1、負責對全市水體、大氣、噪聲、土壤、生物、放射性等各種環境要素的質量狀況進行監測和分析,收集、儲存和整理各類環境監測數據資料;
2、定期向市環保局和上級監測部門報送監測數據,負責呈報本市環境質量狀況和污染動態的技術報告;
3、協助上級開展本市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工作,負責本市區域內環境質量評價;
4、參與編寫環境質量報告書;
5、對市內排放污染物的單位進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監測,建立污染源監測檔案;
6、監督和檢查各單位執行各類環境法規和標準的情況,為加強污染源管理和開展排污費核定提供監測數據;
7、參與制定本市環境保護規劃、計畫,完成環境管理所需要的各項監測任務;
8、參與市內各類污染事件調查,為解決環境污染糾紛提供監測數據;
9、研究野外作業、採樣、布點、樣品運輸、貯存、分析測定等技術環節中存在的問題,促進監測技術不斷發展;
10、宣傳環境保護的方針政策,積極組織和發動民眾參加環境監督活動,組織民眾性的環境監測網;
11、完成市環保局交辦的其他工作任務。
環境監察中隊、府場環境管理所
環境監察一中隊、環境監察二中隊、府場環境管理所工作職責與環境監察大隊相同,分管區域不同。
監察一中隊分管:新灘、大沙、大同、龍口、燕窩、老灣、烏林、螺山等鄉鎮。
監察二中隊分管:峰口、小港、汊河、萬全、黃家口、濱湖辦事處等鄉鎮。
府場環保所分管:府場、曹市、戴家場、沙口、瞿家灣。[2]
七、領導信息
夏志能(黨委書記、局長)主持市環保局全面工作,主管市環境監察大隊。
施德南(黨委委員、副局長)
協助局長做好市環保局日常工作,主管環境污染防治、建設項目環境管理、環境科研和環境監測工作,分管局綜合管理科、市環保科研所、市環境監測站、市環境監察一中隊。
陳行斌(黨委委員、副局長)
主管環境法制、行政執法、自然生態保護和環境信訪工作,負責聯繫市行政服務中心環保視窗工作,分管局宣傳法制科、自然保護科、市環境監察二中隊和府場環境管理所。
曾祥高(黨委委員、紀委書記、工會主席)
主管機關財務、組織人事、黨務政工、老乾計生、統戰後勤、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環境宣教、紀檢監察、群團和系統工會工作,分管局辦公室。協助局長管理市環境監察大隊。[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