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物履歷
曾任寧波市政府辦公廳綜合二處副處長、綜合一處副處長;寧波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經濟發展局副局長、局長;寧波保稅區管委會副主任、黨工委委員;中共慈谿市委副書記、慈谿市人民政府市長、浙江慈谿出口加工區(經濟開發區)管委會主任、黨工委副書記(兼);中共慈谿市委書記、浙江慈谿出口加工區(經濟開發區)黨工委書記(兼)、寧波杭州灣新區黨工委副書記(兼);寧波市人民政府副秘書長、辦公廳黨組成員(正局長級)等職務。
2012年2月—2014年6月寧波市人民政府副市長;
2014年6月—2014年12月中共寧波市委常委、宣傳部部長;
第十二屆寧波市委委員。
人物事件
違紀被查
2014年12月4日,浙江省紀委官方網站廉政線上發布訊息,寧波市委常委、宣傳部長洪嘉祥涉嫌嚴重違紀,接受組織調查。
立案偵查
2015年1月,經浙江省人民檢察院指定管轄,浙江省紹興市人民檢察院決定,依法對浙江省寧波市委常委、宣傳部部長洪嘉祥(正廳級)涉嫌受賄犯罪立案偵查,並採取強制措施。案件偵查工作正在進行中。
依法逮捕
2015年2月3日,浙江省人民檢察院決定,依法以涉嫌受賄罪對寧波市委原常委、宣傳部原部長洪嘉祥(正廳級)決定逮捕。案件偵查工作正在進行中。
依法雙開
2015年02月09日,據浙江省紀委監察廳網站訊息,經中共浙江省委批准,中共浙江省紀委對寧波市委原常委、宣傳部長洪嘉祥的嚴重違紀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
經查,洪嘉祥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收受賄賂;與他人通姦。
洪嘉祥的上述行為已構成嚴重違紀,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經省紀委審議並報省委批准,決定給予洪嘉祥開除黨籍、開除公職處分;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提起公訴
2015年9月2日提起公訴。
開庭審理
2015年11月24日該案一審在紹興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
一審宣判
2016年5月,由浙江紹興市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並提起公訴的原中共寧波市委常委、宣傳部部長洪嘉祥(正廳級)涉嫌受賄一案,作出一審判決,紹興市中級人民法院以犯受賄罪一審判處被告人洪嘉祥有期徒刑11年,並處罰金人民幣60萬元。
經法院審理查明,2006年至2013年,被告人洪嘉祥利用擔任浙江省慈谿市人民政府市長、中共慈谿市委書記、寧波市人民政府副市長等職務便利,為相關單位和個人在房地產項目推進、土地性質變更、規劃方案審批及企業生產經營等事項上謀取利益,先後多次以投資入股獲取預分紅或分紅、高價售房等方式,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合計價值人民幣834.5萬元。法院認為,被告人洪嘉祥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相關單位和個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應予支持。案發後,被告人洪嘉祥坦白了司法機關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賄犯罪事實,又退繳了全部贓款贓物,認罪悔罪態度較好,依法予以從輕處罰。遂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