洞頭縣公安局

貫徹執行黨和國家有關公安工作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和省委、省政府、公安部的指示,起草有關公安行政管理的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經審議通過後組織實施;部署、指導、監督全省公安工作。

管轄區域

洞頭縣

主要職責

(一)

(二)掌握影響社會穩定、危害國內安全和社會治安的情況,分析形勢,研究提出對策措施;組織、指導110接處警和公安信息工作。

(三)主管和指導經濟、刑事犯罪等偵查工作,組織、協調特別重大案件和涉外、跨省市重大案件以及上級交辦案件的偵查工作。

(四)指導、監督全省公安機關依法查處危害社會治安秩序行為,依法管理戶籍、流動人口、居民身份證、危險物品、特種行業和內河水域

,組織、協調對重特大治安事件和突發性事件的處置工作,管理集會、遊行、示威活動;組織、指揮公安特警隊的處突防暴工作。

(五)負責中國公民出入境和外國人在中國境內居留、旅行的有關工作;承擔口岸簽證、簽注工作。

(六)負責全省公安武警邊防部隊的公安業務工作和相關建設,指揮和調動本省區域的公安武警邊防部隊執行地方治安管理等公安任務。

(七)負責本省行政區域內的消防監督管理工作;領導公安消防隊承擔重大災害事故和其他以搶救人員生命為主的應急救援工作。

(八)指導、監督全省公安機關維護道路交通安全、交通秩序以及機動車輛、駕駛員管理工作;負責本省轄區高速公路的交通管理工作。

(九)指導全省公安機關對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和重點工程的治安保衛工作以及民眾性治安保衛組織的治安防範工作;負責全

省保全服務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

(十)按照規定許可權,組織、指導計算機信息系統及網際網路安全保護管理工作,組織、指導網路犯罪偵查。

(十一)指導、監督全省看守所、拘役所、拘留所、收容教育所、安康醫院和公安機關管理的強制隔離戒毒所的工作;管理省看守所。

(十二)規劃、指導全省公安法制工作;指導、監督全省公安機關執法活動;負責指導、監督收容教養審批工作及公安機關承辦當地政府勞

動教養委員會的日常工作;承擔行政複議、應訴、國家賠償等案件的辦理工作。

(十三)組織、協調、指導全省禁毒、緝毒工作。

(十四)組織、指導全省公安科學技術和信息化工作;負責全省公安機關信息通信勤務保障工作的規劃協調和組織指導;負責全省社會公共

安全技術防範的行業管理。

(十五)指導、管理全省公安機關裝備、被裝、經費和基本建設等警務保障工作。

(十六)領導全省公安消防、警衛部隊建設;按規定許可權,對武警部隊執行公安任務實施領導和指揮。

(十七)指導全省公安隊伍建設,協管市公安機關領導幹部,指導縣級公安機關的領導班子建設;負責全省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的表彰獎

勵、評優創模和人民警察內務條令的貫徹實施工作;制定全省公安教育訓練發展規劃,組織指導公安民警學歷教育、在職訓練、警察體育工作,

指導全省公安警察院校建設;組織、協調、指導全省公安機關對外宣傳工作。

(十八)按規定許可權實施對公安機關及人民警察的監督;領導全省公安機關督察工作,組織、指導維護民警執法權益工作;查處或督辦公安

隊伍重大違紀案件;組織、指導全省公安內部審計工作。

(十九)指導鐵路、森林等公安機構的業務工作。

(二十)承辦省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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