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陽市專利申報專項經費管理辦法

第一條 第三條 第十條

第一條 為鼓勵發明專利的申請,扶持具有自主智慧財產權和市場前景的高新技術產業成長,增加區域核心競爭力。根據市人民政府市長辦公會議紀要(2006)56號檔案精神,特設立洛陽市專利申報專項經費,並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洛陽的企事業單位、機關和團體申請國內職務發明專利,均可依本辦法申請資助。
第三條 專利申請資助條件:
1、所申請的專利應當符合專利法規定的新穎性、創造性、實用性,具有市場套用前景。
2、所申請的專利應當屬於國家及省市重點發展的高技術領域和支柱產業:信息技術、生物工程、光機電一體化、新材料、新能源、環保以及機電、食品、石化、建材等。
3、所申請的專利應當經專利代理機構或申請人單位內部專利工作者辦理。
第四條 列入各級政府科技計畫的研究開發項目,以相關成果申報發明專利申請的將優先給予資助。
第五條 專利申報經費資助的範圍包括發明專利申請費費、發明專利申請代理費。發明專利資助額為:國內發明專利每件1800元,國外發明專利每件2800元;國內實用新型專利每件500元,外觀設計專利每件300元,重點發展的高新技術領域的重大國內外發明,給予重獎;特殊情況視具體情況確定。
第六條 發明人已獲得省專利資助資金資助的,原則上不再予以重復資助。
第七條 申請資助的申請人須交驗下列材料原件並報送複印件1份:
1、《洛陽市專利申請資助申請表》,申請表洛陽市知識產權局提供;
2、國家知識產權局或國家知識產權局鄭州專利代辦處開具的繳納費用發票,若發票原件已入帳的,須提供發票複印件;
3、國家知識產權局或國家知識產權局鄭州專利代辦處發出的發明專利申請受理通知書及複印件;
4、委託河南省境內專利代理機構的專利代理委託書及該機構開具的專利代理收費發票及複印件;
第八條 洛陽市知識產權局負責專利申報經費的審批,負責對受資助的專利申請實施效益情況跟蹤調查。
第九條 洛陽市財政部門負責對專利申報專項經費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和考核。
第十條 對申請獲得批准的,可在一個月內到申請受理和辦理資金撥付部門辦理專利申報經費領款手續。申請資助的申請人收到專利申請資助款後,應當用於沖抵原列支款。
第十一條 申請資助的申請人提供的材料及憑證必須真實可靠。對弄虛作假騙取資助資金者,一經發現,已資助的費用全數追回,並依法追究其責任。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第十三條 本辦法由洛陽市知識產權局和財政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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