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順縣公安局

是位於泰順縣的公安機關的組織形式,是主管公安工作的政府下設職能部門。由泰順縣政府、上級公安廳雙重領導。

單位職能

(一)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公安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負責全縣公安工作的部署,並指導監督和檢查落實情況。

(二)掌握影響全縣社會政治穩定、危害國內安全和社會治安的情況,分析研究全縣社會政治動態、治安狀況、刑事犯罪和經濟犯罪情況,制定預防、打擊犯罪的對策。

(三)搞好案件的偵查工作,打擊刑事犯罪和經濟犯罪活動,協助或直接偵查危害國內安全的案件,查禁和打擊邪教組織及有害氣功的非法活動、協調處置治安事故(事件)和騷動。

(四)負責依法查處危害社會治安秩序行為,調處糾紛;依法管理非軍用系統槍枝彈藥、管制刀具、危險爆炸物品;負責特種行業和公共場所的治安管理。

(五)依法管理戶口、居民身份證,負責人口(包括常住人口、暫住人口、重點人口)管理統計工作。

(六)負責出入境管理和外國人在茶居留、旅行的有關管理工作;會同有關部門查處涉外案件。

(七)指導全縣的消防工作。

(八)負責維護全縣林業社會治安秩序,承擔查處破壞森林資源犯罪案件。

(九)負責全縣道路安全檢查,維護交通秩序;負責機動車輛、駕駛員的管理和交通事故的查處工作。

(十)負責對被判管制、拘役、剝奪政治權利、宣告緩刑、假釋和監外執行的罪犯執行刑罰和監督考察;羈押被依法逮捕、刑事拘留的犯罪嫌疑人;指導、協調縣武裝警察中隊工作。

(十一)負責對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和重點建設工程的治安保衛工作,指導民眾性治安保衛組織治安防範工作的開展。

(十二)負責公安“110”報警的處置和治安巡邏等工作。

(十三)負責做好對來茶的黨和國家領導人以及重要外賓、重要會議和重大慶典活動的安全保衛工作。

(十四)負責公安系統的裝備和配備的計畫,並做好申報、分配、管理等工作。

(十五)承辦縣委、縣政府和上級公安機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一)警務督察大隊

主要職責:制定和實施全縣公安機關督察工作制度;受理民眾對公安機關和民警的檢舉控告;負責對“110”報警服務台提供的投訴進行現場處置。

(二)指揮中心

指揮中心為副科級機構,其主要職責:組織協調機關日常工作;負責檔案起草、信息綜合、機要保密、文書檔案、來信來訪等工作;負責局領導政務活動安排和重要會議、重大事項的組織協調;開展調研活動,對社會治安狀況進行分析;協調處理緊急警務,協助局領導處置重大事件;負責“110”報警服務台的建設、管理工作;負責公安統計工作。

(三)政治工作辦公室

負責全縣公安隊伍建設;負責公安機關幹部、人事、勞動工資和警銜的日常管理工作;負責公安民警的教育培訓、體能訓練;承辦公安機關的宣傳、表彰獎勵和優撫工作。

(四)法制工作辦公室

擬定公安法制工作規劃;對公安民警的執法資格進行認定;組織開展執法質量考核評議;負責規範性檔案的法律審核;辦理行政複議、聽證、行政訴訟、國家賠償工作;負責法制宣傳和普法工作;辦理勞動教養案件和上級交辦的案件;檢查、指導監所安全防範工作,防止重大惡性事故(案件)發生。

(五)後勤保障辦公室

制定全縣公安機關警用裝備、被裝的配備計畫,並負責採購、發放與管理;負責公安經費預算、決算,管理國有資產;負責公安基本建設計畫,報建和審批工作;負責局機關行政後勤和安全保衛工作;負責公安內部的交通安全及車輛、駕駛員管理。

直屬機構

(一)刑事警察大隊

刑事警察大隊為副科級機構,其主要職責是:掌握刑事犯罪動態,收集、通報、交流刑事犯罪信息,研究擬定和打擊罪犯(包括毒品犯罪案件)的對策;組織和承辦刑事犯罪(包括毒品犯罪活動)案件偵破工作;負責刑事案件的現場勘驗和全縣犯罪情報資料的收集整理工作。

(二)國內安全保衛大隊

掌握影響國內安全的動態,研究擬定對策,負責對危害國家安全案件和事件的處置工作;承擔有關國內安全保衛案件的偵察工作;打擊邪教組織的破壞活動;配合處置影響社會政治穩定的不安定因素和重大群體性事件;負責秘密力量建設及出入境管理和經濟文化保衛工作。

(三)經濟犯罪偵查大隊

擬定預防、打擊經濟犯罪的對策;組織、指導、監督或承擔經濟犯罪案件和涉稅犯罪案件的偵查工作。

(四)治安警察大隊

掌握社會治安情況,研究擬定控制對策;掌握查處危害社會治安秩序的行為;直接參與群體性事件和治安事件的處置;依法管理槍枝彈藥、管制刀具、危險爆炸物品、放射性材料;負責特種行業和公共場所的治安管理;承擔有關治安案件的偵破工作;指導、監督、檢查公安派出所的工作;負責遊行示威的申報、審核、呈報工作,依法管理戶政業務;負責全縣通信計算機的監督和管理工作,負責辦理公安刑事案件分工管轄的九十五種案件

(五)巡邏防暴警察大隊

研究、制度強化社會面控制的對策,組織、監督全縣公安機關開展巡邏警務和“110”處警工作,負責群體性突發事件和生大治安災害事故的處置;參與緝捕嚴重暴力案件犯罪嫌疑人;配合有關部門參與重要會議和大型活動的保衛警衛任務;負責城區主要地段的巡邏執勤。

(六)消防大隊(武警現役編制)

負責全縣消防監督、火災預防和撲救工作;組織指導消防安全宣傳和社會消防力量的動員及消防培訓工作;監督檢查消防技術規範和標準的實施情況;監督檢查全縣建設中的公共消防設施的規劃建設。

(七)看守所

羈押被依法逮捕、刑事拘留的犯罪嫌疑人,依法對其實行武裝警戒看守;負責犯罪嫌疑人的教育和管理,依法監管留所服刑的罪犯,配合有關部門深挖犯罪。

(八)拘留所

依法對裁決治安(行政、司法)拘留人員進行看守、管理和教育;收容教育賣淫嫖娼人員;對患有性病的賣淫嫖娼人員進行強制治療。

(九)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

交警大隊為正科級機構,其主要職責:貫徹執行黨和國家有關交通警察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研究制定交通警察工作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維護交通秩序,糾正交通違章行為,打擊交通肇事犯罪;處理轄區內重大以下道路交通事故,負責特大交通事故的現場維護、報告,協助上級交警機關勘驗、調查和處理工作;負責機動車、駕駛員的年度審驗和機車、四輪運輸車的上戶和核發牌照;協助上級公安交管部門辦理大、小客貨車的上戶手續和做好各類駕駛員的報名、培訓、考試和換證工作;負責全縣道路交通安全的宣傳教育以及交通安全村校、站、場和平安大道、暢安工程的創建工作;做好道路交通標誌、標線、停車場(點)的設定工作,搞好危險路段的勘查,並向縣政府及有關部門提出整改意見;負責機動車駕駛員的法制教育、安全教育和職業道德教育,開展安全競賽活動;負責維護公路治安秩序,預防和制止公路上發生的違法犯罪活動,打擊車匪路霸;堵截逃犯和其他犯罪嫌疑人,依法查處亂設站卡、亂罰款、亂收費行為;接受公民報警,做好遭受意外傷害、突然患病或者遇險人員的救助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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