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特色
快速見利
交費第二年即開始返還,60歲前每年給付基本保額10%的生存保險金,交費期間每年返還當年基本保費2%的持續獎勵,每5年再返還當年基本保費50%特別獎金;
返還多多
在交費期間內,每年將獎勵保費的2%;每滿五年,還將獎勵當年保費的50%。同時,財富人生還具有分紅功能,讓客戶及時分享保險公司的經營成果。
永久保障
與市面上其它的年金保險產品最大的區別是,財富人生的交費時間只有10年,但是保障時間卻是直至終身。而其它市面上的年金保險產品一般只保障到70、80歲。
靈活領取
複利生息賬戶里的錢,什麼時候領,領多少,完全由你決定。靈活支取,滿足你隨時的需要。同時,在出現身故時,複利生息賬戶里的錢也將留給受益人。
保障全面
在具備強大的投資理財功能外,泰康財富人生終身年金保險也沒有忽略保險的保障功能。除了身故保障外,泰康財富人生還能附加重大疾病保險、意外傷害保險、意外傷害醫療保險等。與此同時,該產品特別貼心地設計了保費豁免功能,當投保人在交費期內出現事故[身故]或者高度殘疾時,還將豁免以後的所有保費,保單繼續有效。
責任範圍
3.1持續保險金
在約定的本契約的交費期間內,被保險人在本契約每一年的年生效對應日生存,我們按保險單上載明的本契約的基本責任保險費的 2%向生存保險金 受益人給付持續保險金。
如您選擇一次性交納保險費,我們將不向生存保險金受益人給付持續保險金。
3.2特別保險金
被保險人在您每交滿 5 年基本責任保險費後的本契約的首個年生效對應日生存, 我們按保險單上載明的本契約的基本責任保險費的 50%向生存保險金受益人給付特別保險金。
如您選擇一次性交納保險費,我們將不向生存保險金受益人給付特別保險金。
3.3生存保險金
(1)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生效之日起至年滿 60 周歲後的本契約的首個年生效對 應日(不含年滿 60 周歲後的本契約的首個年生效對應日)之前,在每一 年的年生效對應日生存,我們按基本責任保險金額的 10% 向生存保險金 受益人給付生存保險金;
(2) 被保險人於年滿 60 周歲後的本契約的首個年生效對應日起(含年滿 60 周歲後的本契約的首個年生效對應日),在每一年的年生效對應日生存, 我們按基本責任保險金額的 20% 向生存保險金受益人給付生存保險金。
3.4身故保險金
被保險人身故,我們向身故保險金受益人給付身故保險金,本契約終止。身故保 險金的數額為:
(1) 如果被保險人在年滿 18 周歲前(不含 18 周歲生日)身故,身故保險金的 數額等於您已交納的本契約的累計基本責任保險費數額;
(2) 如果被保險人在年滿 18 周歲(含 18 周歲生日)至年滿 60 周歲後的本合 同的首個年生效對應日(不含年滿 60 周歲後的本契約的首個年生效對應 日)之間身故,身故保險金的數額等於您已交納的本契約的累計基本責任 保險費數額的 110%;
(3) 如果被保險人在年滿 60 周歲後的本契約的首個年生效對應日(含年滿 60 周歲後的本契約的首個年生效對應日)至年滿 79 周歲後的本契約的首個 年生效對應日(不含年滿 79 周歲後的本契約的首個年生效對應日)之間 身故,身故保險金的數額等於基本責任保險金額的 4 倍扣除生存保險金受 益人在被保險人年滿 60 周歲後的本契約的首個年生效對應日(含年滿 60 周歲後的本契約的首個年生效對應日)後已領取的基本責任的生存保險金;
(4) 如果被保險人在年滿 79 周歲後的本契約的首個年生效對應日(含年滿 79 周歲後的本契約的首個年生效對應日)之後身故,身故保險金的數額為零。
3.5一次性領取選擇權
如果被保險人在年滿 60 周歲後的本契約的首個年生效對應日仍生存,生存保險金受益人可以選擇一次性領取生存保險金,其數額等於基本責任保險金額的 3.6 倍,該數額已包含被保險人在年滿 60 周歲後的本契約的首個年生效對應日應領取的基本責任的生存保險金和特別保險金,本契約終止。
生存保險金受益人要行使上述選擇權,需要在被保險人生存至年滿 60 周歲後的 本契約的首個年生效對應日前 30 天內行使。
如果生存保險金受益人未在上述規定的期限內行使選擇權,則視為放棄選擇權, 我們繼續按本契約關於生存保險金和身故保險金的規定履行保險責任。
3.6投保人意外身
投保人遭受意外傷害事故,並因該次意外傷害直接導致投保人在該意 故豁免保險費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 180 日內身故,則自其身故後本契約的首個基本責任保險費約定交納日開始至最後一次基本責任保險費約定交納日止,我們豁免前述期間內您應交納的本契約的基本責任保險費。
3.7投保人意外高殘豁免保險費
投保人遭受意外傷害事故,並因該次意外傷害直接導致投保人在該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 180 日內發生本契約所指的高殘,由雙方認可的醫療機構 (或者鑑定機構)證明符合本契約所指的高殘,則自其高殘後本契約的首個基本責任保險費約定交納日開始,直至本契約的最後一次基本責任保險費約定交納日,我們豁免前述期間內您應交納的本契約的基本責任保險費。
如投保人不再符合本契約所指高殘的規定,投保人或者被保險人必須通知我們, 我們所負的本次高殘豁免保險費的責任自投保人不再符合本契約所指高殘的規 定時起中止。
保險費豁免開始後,我們將不接受投保人關於本契約基本責任保險費交費方式的 變更申請。
3.8持續高殘證明
投保人高殘豁免保險費期間,我們有權每隔一段時間要求投保人提供持續高殘的 證明或者接受體檢,其時間間隔取決於投保人高殘的程度及我們有關規定。持續 高殘證明和體檢必須由雙方認可的醫療機構(或者鑑定機構)提供,所需費用由 我們承擔。如投保人不能提供前述證明或者未按我們的要求接受體檢,我們有權 中止本次高殘豁免保險費的責任。
可選責任
生存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可選責任生效之日起至年滿 60 周歲後的本契約的首個年生效對應日 (不含年滿 60 周歲後的本契約的首個年生效對應日)之前,在每一年的年生效 對應日生存,我們按可選責任保險金額的 10% 向生存保險金受益人給付生存保險 金。
祝壽保險金
被保險人生存至年滿 60 周歲後的本契約的首個年生效對應日,我們按可選責任 保險金額向生存保險金受益人給付祝壽保險金,本契約可選責任終止。
身故保險金
被保險人身故,我們向身故保險金受益人給付身故保險金,本契約可選責任終止。 身故保險金的數額為:
(1) 如果被保險人在年滿 18 周歲前(不含 18 周歲生日)身故,身故保險金的 數額等於您已交納的本契約的可選責任保險費數額;
(2) 如果被保險人在年滿 18 周歲(含 18 周歲生日)至年滿 60 周歲後的本合 同的首個年生效對應日(不含年滿 60 周歲後的本契約的首個年生效對應 日)之間身故,身故保險金的數額等於您已交納的本契約的可選責任保險 費數額的 110%。
您選擇可選責任須符合以下條件:
(1) 在被保險人年滿 55 周歲後的本契約的首個年生效對應日之前申請;
(2) 約定的可選責任保險費需符合我們的規定;
(3) 應交的本契約的基本責任保險費均已交納。
若您選擇了可選責任,則在可選責任的有效期內,您可以申請增加可選責任的保 險金額,但需符合上述規定,且在每個保單年度內,您最多可申請一次。
責任免除
(1) 投保人對被保險人的故意殺害、故意傷害;
(2) 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採取的刑事強制措施;
(3) 主動吸食或者注射毒品;
(4) 在本契約成立(若曾復效,則自本契約最後復效)之日起 2 年內自殺, 但自殺時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除外;
(5) 酒後駕駛、無合法有效駕駛證駕駛,或者駕駛無有 效行駛證的機動車;
(6) 戰爭、軍事衝突、暴亂或者武裝叛亂;
(7) 核爆炸、核輻射或者核污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