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高港區繩網吊索具行業協會

泰州市高港區繩網吊索具行業協會,是2010年由泰州工商行政管理局高港分局籌建,通過高港區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的審核,並在高港區民政局的批覆下正式成立。 泰州市高港區繩網吊索具行業協會的宗旨是:堅持黨的基本路線,遵守憲法、法律、法規、方針政策和社會道德準則,適應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和現代化建設的要求,發揮政府與企業之間的橋樑和紐帶作用,維護會員單位的合法利益,熱忱為企業和行業服務,協助政府實施行業管理,促進行業的發展。

簡介

泰州市高港區繩網吊索具行業協會,是2010年由泰州工商行政管理局高港分局籌建,通過高港區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的審核,並在高港區民政局的批覆下正式成立。
泰州市高港區繩網吊索具行業協會的宗旨是:堅持黨的基本路線,遵守憲法、法律、法規、方針政策和社會道德準則,適應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和現代化建設的要求,發揮政府與企業之間的橋樑和紐帶作用,維護會員單位的合法利益,熱忱為企業和行業服務,協助政府實施行業管理,促進行業的發展。

人員介紹

協會由高港區繩網帶生產、加工企業自願組成。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下設常務理事會,理事會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負責領導協會開展日常工作。理事會閉會期間,常務理事會行使理事會職責。常務理事會由理事長1人、常務副理事長1人、副理事長若干人、秘書長一人組成。
泰州市高港區繩網吊索具行業協會將以促進會員單位實現共同利益為目標,加強信息溝通交流、促進相互聯合和發展、維護企業合法權益、增進公平競爭,為企業和企業家打造學習、交流、合作的新平台,促進高港區繩網帶行業的快速健康發展。

協會章程

泰州市高港區繩網吊索具行業協會章程
總則 第一條 泰州市高港區繩網吊索具行業協會是經高港區民政局註冊登記的具有法人資格的社會經濟團體。
第二條 本協會是以高港區繩網吊索具骨幹企業為主體,相關的企業自願結成的非營利性的社會經濟團體,具有法人地位。
第三條 本協會的宗旨是:堅持黨的基本路線,遵守憲法、法律、法規、方針政策和社會道德準則,適應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和現代化建設的要求,發揮政府與企業之間的橋樑和紐帶作用,維護會員單位的合法權益,熱忱為企業和行業服務,協助政府實施行業管理,促進行業的發展。
第四條 本協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高港區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協會的住所在高港區口岸街道田河村二路。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協會的業務範圍
(一) 宣傳貫徹與組織實施國家有關發展繩網吊索具行業的各項方針政策;
(二) 組織制訂本行業的《行規行約》、技術標準和管理規範,並組織實施:
(三) 受地方政府委託起草行業發展規劃,提出產品結構、行業結構、企業結構調整的意見:對行業發展中的問題進行調查研究,向政府部門提出有關行業政策和法規的建議;
(四) 與有關部門配合,對本行業的產品質量實行監督,發布行業產品質量信息;
(五) 組織行業經濟技術交流、人才培訓、國內外展覽、參與培育吊索具產業基地和吊索具專業市場;加強行業貿易活動的協調自律,為企業拓寬國內外市場和提高經濟效益服務;
(六) 開展行業統計工作,搞好信息的收集、分析、管理和協會內部發布,為政府制訂產業政策提供依據,提出解決行業共性問題的建議;
(七) 受政府和有關部門委託,對行業內重大的投資、改造、開發項目進行前期論證,並參與項目的監督;
(八) 參與組織開展行業新技術的推廣套用;
(九) 協調處理會員之間糾紛與行業重大問題,幫助會員維護合法權益;
(十) 承辦業務主管單位委託、授權或交辦的其他工作;以及會員委託的其他事項。
第三章會員
第七條 本協會有社團會員、單位會員、個人會員和名譽會員。凡從事吊索具產品生產、經營、中介服務等企業、社會團體和個人均可申請加入本協會。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協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擁護本協會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協會的意願;
(三) 在本協會的業務領域內具有—定的影響;
(四) 團體會員須取得工商登記執照或法人地位。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凡本行業依法取得法人資格的企業均可向本協會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 經理事會討論通過後方可成為正式會員:
(三) 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本協會秘書處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 本協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 參加本協會舉辦的各類活動;
(三) 優先享受本協會提供的各種服務;
(四) 對本協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 有提請本協會保護合法權益不受侵害的權利;
(六) 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 自覺遵守國家法律法規,承認並遵守本協會章程及行規行約,執行本協會的決議;
(二) 維護本協會合法權益,積極支持和參加協會的各項活動,完成協會交辦的各項工作;
(三) 向本協會反應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四) 按規定繳納會費。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協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連續兩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協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第十三條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組織結構和負責人的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
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 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 決定終止事宜;
(五) 決定協會的方針、任務和其他重大事宜;
(六) 根據協會工作的需要,聘請有關人員擔任名譽職務或顧問。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特殊情況下,會員代表大會的部分職權可通過通訊方式行使。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五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 經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的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其職權是:
(一) 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 選舉和罷免常務理事;
(三) 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 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 聽取和審議年度工作總結;
(六) 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七) 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八) 領導本協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 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 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八條 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九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方式召開。
第二十條 本協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三分之一,常務理事會選舉產生理事長一人、常務副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若干人、秘書長—人,並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在理事會閉會期間常務理事會行使第十七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一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方式召開。
第二十三條 本協會的理事長、常務副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 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遵紀守法,政治素質好;
(二) 在本協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 理事長、常務副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 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廠作;
(五) 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四條 本協會理事長、常務副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五條 本協會理事長任期五年,可連選連任,但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三分之二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協會理事長為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況需由常務副理事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應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擔任。本協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條 本協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領導協會全面工作:
(二) 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三) 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四) 代表本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八條 本協會常務副理事長主持協會日常工作,指導、協調各分支機構開展活動,檢查協會秘書處各項工作任務的落實。
第二十九條 本協會常設機構為協會秘書處。在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閉會期間,在秘書長領導下執行各項決議,開展日常工作,向理事會負責。本協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 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 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 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三十條 本協會根據不同產品的特點,下設若干分會。各分會可根據行業的特點,本著少而精的原則設立必要的專業委員會,各分會在協會秘書長指導下開展工作,向理事長、常務副理事長負責。
第五章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一條 本協會經費來源:
(—) 會費:單位會員每年繳納會員會費不得低於伍仟元整:
(二) 單位或個人捐贈:
(三)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條 本協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三條 本協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四條 本協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五條 本協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臨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於續。
第三十六條 本協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七條 本協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八條 本協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條 本協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四十條 對本協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一條 本協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二條 本協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三條 本協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四條 本協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五條 本協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六條 本協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附則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徵得全體會員同意,並經二O一O年四月十七日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協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九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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