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況
主題分類: 建設規劃
發布機構: 泰州市規劃局
發文日期: 2011-07-25
文 號: 泰規發[2011]58號
通知
關於印發《泰州市規劃局建設項目建築面積計算辦法》的通知
局機關各處室,海陵、高港、經濟開發區分局:
現將《泰州市規劃局建設項目建築面積計算辦法》印發給你們,請各單位遵照執行。
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五日
泰州市規劃局建設項目建築面積計算辦法
第一條 為進一步明確建設項目規劃審批和規劃核實階段建築面積計算規則,根據《建設工程建築面積計算規範》(GB/T 50353-2005)、《江蘇省城市規劃管理技術規定》和有關技術標準,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圖紙設計、標註應符合國家相關規範要求,不得使用不規範名詞,對使用不規範名詞標註的圖紙可不予審查。
第三條 建設項目的建築面積分為計容建築面積和可建建築面積。
計容建築面積計算公式為:計容建築面積=建設用地面積×容積率。
可建建築面積計算公式為:可建建築面積=計容建築面積+不計入容積率的其他建築面積。
第四條 建設項目的計容建築面積按以下規定計算:
(一)建設用地範圍內地面以上一切建構築物按《建設工程建築面積計算規範》計算建築面積的,均納入計容建築面積。
(二)地下室及半地下室(地面以上部分的高度不大於1.2米)的用於非停車、設備用房的;半地下室(地面以上部分的高度大於等於1.2米的,不管用途如何),全部計入計容建築面積。上述所稱地下室、半地下室均以規劃條件給定的地面標高為參照。
(三)坡地建築被地形掩埋長度不足本層建築外牆周長(局部凹凸不計入)1/3的,該層全部計入容積率;超過1/3、不足2/3的按該層面積的一半計入容積率;超過2/3的該層不計入容積率。
(四)除辦公、商業建築的門廳、大堂、中庭、內廊、採光廳及大型會議室(影劇院)、體育館、展覽館、大型商場等公共建築外,商業用房、辦公用房合理層高H≤4.5米。若層高H>4.5米,按H/4.5×原建築面積計算建築面積(虛擬)並計入計容建築面積。
(五)低層住宅建築標準層層高H≤3.6米;多層、高層住宅建築標準層層高H≤3.0米。層高超過的部分,按高度/標準層層高×原建築面積計算建築面積(虛擬)並計入計容建築面積。成套住宅中客廳挑高部分不計算虛擬面積。
(六)住宅建築的“空中花園”、露台,如果是封閉的,按照100%的標準納入計容建築面積;如果是未封閉(半封閉)的,按照50%的標準納入計容建築面積。但一套住宅未封閉(半封閉)的 “空中花園”、露台的水平投影總面積不得超過12平方米。上述所稱“空中花園”、露台不含建築頂層、退台建築形成的。
(七)建築結構內的陽台,按實納入計容建築面積。結構外的封閉陽台,按照100%的標準納入計容建築面積,未封閉(半封閉)的,按照50%的標準納入計容建築面積。
(八) 超高層建築避難層中的非避難空間(如設備間、樓梯間、其他功能性用房),按國家有關面積計算規範計算計容建築面積。
第五條 建築基地內的以下建築面積,不計入該項目的計容建築面積,但須計入可建建築面積:
(一)高度小於2.2米避難層中的避難空間、設備夾層、結構轉換層。
(二) 進深小於0.6米的飄窗、空調擱板、花池、結構板等建構築物。
(三)建築面積不少於1/2自然層面積的建築架空層。
(四)高度少於2.2米的用於設備安裝需要等設計的封閉、獨立空間。
(五)高層建築因造型需要等設計的封閉、獨立空間。
(六)建築外牆外側的保溫隔熱層,按保溫隔熱層外邊線計算建築面積,並在報審方案中單獨註明保溫隔熱層面積。
第六條 本《辦法》由市規劃局負責解釋,《辦法》中未盡情形由市規劃局認定。
第七條 本《辦法》自發文之日起施行。本《辦法》施行前已出具規劃條件,並已取得土地使用權的項目按原辦法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