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水利局

組織、指導水利突發事件的應急管理工作。 指導水利國有資產監督和管理工作。 (十)指導全市農村水利工作。

根據《中共江蘇省委江蘇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泰州市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蘇委〔2009〕571號)和《中共泰州市委泰州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泰州市人民政府機構改革實施意見〉的通知》(泰發〔2010〕2號),設立市水利局,為市政府工作部門。
一、職責調整
(一)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取消擬訂水利行業經濟調節措施、指導水利行業多種經營工作的職責。
(三)增加水利工程移民管理職責,將市民政局三峽工程移民管理職責劃入。
(四)加強水資源的監督、管理工作,加強水資源的節約、保護和合理配置,保障城鄉供水安全,促進水資源的可持續利用。
(五)加強河道、湖泊管理和保護工作。
(六)加強防汛防旱工作。
二、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和省有關水利方面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擬訂全市水利工作的發展戰略和規範性檔案,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二)組織編制流域(區域)水利綜合規劃和水資源中長期供求規劃,編制全市防洪、水域岸線利用、河口控制、江岸灘涂治理和開發的專業(項)規劃,並負責監督實施。組織對有關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城市總體規劃及重大建設項目的水資源、防洪論證評價工作。
(三)承擔防治水旱災害責任。組織、協助、監督、指揮全市防汛防旱工作,對重要江河湖泊和重要水利工程實施防汛防旱調度和應急水量調度,編制全市防汛防旱應急預案並組織實施。指導雨洪資源利用的工程建設與管理。組織、指導水利突發事件的應急管理工作。
(四)統一管理和保護全市水資源,編制水資源保護規劃。指導水利行業供水、排水、污水處理工作,組織擬訂全市水量分配和調度方案並監督實施。組織實施取水(含礦泉水、地熱水)許可制度和水資源有償使用制度,指導再生水等非傳統水資源開發利用工作。組織水功能區的劃分和監督實施,監測江河湖泊和地下水水量、水質,審定水域納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總量意見。指導全市飲用水水源保護工作,組織論證和按規定報批飲用水源地設定,指導地下水開發利用和城市規劃區地下水資源管理保護工作。指導入河排污口設定並參與水環境保護工作。發布水資源公報。
(五)負責生活、生產經營和生態環境用水的統籌兼顧和保障。負責全市節約用水工作,擬訂節約用水規範性檔案和措施,編制節約用水規劃,監督行業用水標準的實施。指導和推動全市節水型社會建設工作。
(六)組織、指導水政監察和水行政執法工作,查處市管河道和規定許可權內長江涉水違法事件,協調、仲裁水事糾紛。負責長江河道采砂管理和監督檢查工作,牽頭負責其他河道采砂監督管理工作。
(七)擬訂市水利固定資產投資計畫。負責財政性水利資金的計畫、使用、管理及內部審計監督。指導水利國有資產監督和管理工作。
(八)組織實施重要水利工程建設和質量監督。負責城市水利工程的建設。指導水利建設市場的監督管理,編制、審查重點水利基本建設項目建議書和可行性報告。負責重點水利工程建設的項目稽察工作。依法承擔水利行業安全生產責任。
(九)指導全市各類水利設施、水域及其岸線的管理與保護,指導流域和區域骨幹河道、湖泊及河口、江岸灘涂的治理與開發,負責市屬水利工程的運行管理。按規定指導水能資源開發工作。承擔水利工程移民管理工作。
(十)指導全市農村水利工作。組織協調農田水利基本建設,指導節水灌溉、鄉鎮供排水、河道疏浚治理、農村飲水安全等工程建設與管理工作。指導農村水利社會化服務體系建設。擬訂水土保持規劃並監督實施,指導全市水土保持和水土流失綜合防治工作。
(十一)組織水利科學技術研究和推廣,監督實施水利行業技術標準、規程規範。指導水利信息化和全市水利行業對外技術合作與交流工作。
(十二)承辦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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