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民政局

泰州市民政局

(一)擬訂全市民政事業中、長期發展規劃、年度工作計畫和有關規範性檔案,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指導全市民政工作的改革和發展。 (八)承擔全市行政區劃、行政區域界線和地名管理工作。 (十五)指導市(區)民政事業財務工作,監督民政事業費的使用管理;負責相關國際交流與合作工作。

主要職責

泰州民政

(一)擬訂全市民政事業中、長期發展規劃、年度工作計畫和有關規範性檔案,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指導全市民政工作的改革和發展。
(二)擬訂全市社團、基金會、民辦非企業單位管理的規範性檔案;承擔依法對社會團體、基金會、民辦非企業單位進行登記管理和執法監察責任。
(三)貫徹執行國家、省優撫政策、標準和辦法,擬訂全市相關規範性檔案;承擔由民政部門管理的傷殘人員傷殘撫恤管理工作;承擔追認革命烈士的審核報批和革命烈士褒揚工作;審核報批市級以上重點烈士紀念建築物保護單位。
(四)組織和指導全市擁軍優屬擁政愛民工作,承擔市擁軍優屬擁政愛民工作領導小組的具體工作。
(五)負責軍隊(含武警部隊)退役士兵和復員幹部的接收安置工作;負責移交地方安置的軍隊離退休幹部和軍隊無軍籍退休退職職工的接收安置和服務管理工作;指導、協調各地移交地方安置的軍隊離退休幹部休養所的服務管理工作;負責組織、協調、指導全市退役士兵職業技能培訓和創業指導工作;負責過往部隊飲食供應等工作。
(六)擬訂全市救災工作政策,負責組織、協調救災工作,組織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體系建設,負責組織核查並統一發布災情,管理、分配救災款物並監督使用,組織、指導救災捐贈,承擔市減災委員會辦公室的具體工作。
(七)牽頭擬訂全市社會救助發展規劃、政策和標準,健全城鄉社會救助體系;負責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醫療救助、臨時救助、生活無著人員救助和無固定收入的重度殘疾人生活救助工作;指導五保戶社會救濟工作;組織實施低收入家庭認定工作。
(八)承擔全市行政區劃、行政區域界線和地名管理工作。擬訂全市行政區劃總體規劃,負責全市行政村(社區)、鄉鎮以上行政區域的設立、撤銷、調整、更名和界線變更及政府駐地遷移的審核申報工作;擬訂全市地名管理規劃和辦法;指導審核全市地名的命名、更名;承擔標準地名發布的具體工作,提供地名信息;監督檢查標準地名的使用;規範地名標誌的設定和管理,推廣地名標牌國家標準;收集整理地名資料,管理地名檔案和地名信息系統,編印出版政區圖;組織、協調和指導市縣(區)行政區域界線的勘定和管理;調查和調處行政區域邊界爭議。
(九)擬訂城鄉基層民眾自治建設和社區建設政策,指導社區服務體系建設,提出加強和改進城鄉基層政權建設的建議,推動基層民主政治建設。
(十)擬訂全市社會福利事業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研究提出全市社會福利機構管理辦法;組織擬訂促進慈善事業的政策;組織、指導社會捐助工作;指導老年人、孤兒、五保戶和殘疾人等特殊群體權益保障工作;研究提出社會福利企業扶持保護政策並組織實施。
(十一)擬訂全市老齡工作政策措施並組織實施,承擔市老齡工作委員會的具體工作。
(十二)承擔婚姻管理、殯葬管理、兒童收養和城市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的管理責任。負責推進婚俗和殯葬改革;組織、指導全市婚姻、殯葬、收養、救助服務機構管理工作;負責涉外婚姻、涉外收養工作;監督、檢查婚姻、收養管理方針政策及法律法規的執行情況。
(十三)擬訂全市福利彩票發行管理規範性檔案並組織實施;組織指導全市福利彩票發行管理工作;管理市級福利彩票公益金。
(十四)會同市有關部門擬訂全市社會工作發展規劃、政策和職業規範,推進社會工作人才隊伍建設和相關志願者隊伍建設。
(十五)指導市(區)民政事業財務工作,監督民政事業費的使用管理;負責相關國際交流與合作工作。
(十六)負責有關民政業務的行政複議工作;受理來信來訪;指導市(區)民政系統信訪工作。
(十七)承辦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機構設定

辦公室(政策法規處)
社會組織管理處(社會組織執法監察處行政許可服務處)
優撫處
安置處
雙擁工作處
救災減災處(市接收捐贈辦公室)
社會救助處
基層政權和社區建設處
社會福利與慈善事業促進處
社會事務處
老齡工作處
財務審計處
人事處(社會工作處、黨委辦公室)
監察室
市區劃地名辦
市福利生產辦
市福利彩票發行中心
市軍隊離休退休幹部休養所
市革命烈士紀念館
市社會福利中心
市救助管理站
市殯儀館

辦事指南

泰州市地名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地名管理,實現地名的標準化、規範化,發揮地名公共服務功能,適應城鄉建設、社會發展和人民生活需要,根據國務院《地名管理條例》、《江蘇省地名管理規定》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地名,是指用作標示方位、地域範圍的地理實體名稱,範圍包括:
(一)行政區劃名稱和建制村、社區等區域名稱;
(二)居民區、集鎮、自然村等居民地名稱;
(三)山、湖、江、河、灣、灘等自然地理實體名稱;
(四)城市道路、橋樑、廣場等市政設施名稱;
(五)公路、車站、港口、閘泵站等交通、水利專業設施名稱;
(六)大廈、大樓和具有商務功能的城、中心、廣場等大型建築物(群)名稱;
(七)園區和農、林、漁場等經濟區域名稱;
(八)風景名勝、文物古蹟、紀念地、公園、體育場館等公共場所、文化體育設施名稱;
(九)其他具有地名意義的名稱。
退役士兵職業技能培訓
 一、培訓對象
從2008年冬季開始,凡我市接收的城鄉退役義務兵、復員士官和選擇自謀職業、自主創業的轉業士官都可以參加政府組織的免費職業技能培訓和學歷教育。具體對象包括:服現役期滿退出現役的義務兵和服現役滿本期規定年限未被批准繼續服現役的士官;服現役期未滿,經部隊批准提前退出現役的義務兵和士官。對已取得大專以上文憑或職業資格證書的、已安置工作崗位的或從企事業單位應徵入伍的復工、復職的退役士兵一般不參加培訓。
二、培訓形式
1.中、高級職業技能培訓。國中文化程度的退役士兵,參加職業(技工)院校中級技能培訓;高中文化程度的退役士兵,參加職業(技工)院校高級技能培訓,也可自願參加中級技能培訓。
2.全日製成人高等學歷教育、普通高等學歷教育。退役士兵報考成人高等學校和普通高等學校的,必須參加全省統一考試。我市主要委託泰州職業技術學院負責教育培訓。
3.短期職業技能培訓。由各市(區)組織安排,培訓時間為3—6個月。
三、招生入學
1.泰州市區確定4—5所重點院校、中高等職業學校承擔培訓任務,各市(區)也要確定2個以上承訓單位。各承訓學校要根據市場要求和退役士兵特點,選擇市場需求量大、就業面廣、就業率高的專業,供退役士兵選擇。
2.發布招生信息。各市(區)民政局要根據市下達的招生計畫,會同同級勞動保障、教育等部門和招生學校及時發布招生信息(招生學校名稱、專業和學制、招生人數,以及相關專業所對應的學歷要求等)。
3.自主報名入學。各市(區)民政局是退役士兵申請參加職業技能培訓的報名機關,應將招生信息、報名辦法、參訓程式及有關事項在辦公場所、政府網站和部隊政工網公開發布。
退役士兵在退役當年12月底前,應向戶籍所在地民政部門提出培訓報名申請,報名時必須提供退役證、身份證資料,填寫《退役士兵參加職業技能培訓申請表》。個別因特殊情況不能按時報名的,報名時間可延至退役次年1月底。對不符合報名條件的,應向申請人說明理由。招生報名工作由當地民政部門與招生學校直接對接。各承訓學校應指定專人負責,配合當地民政部門做好招生工作。
四、教學管理
各承訓學校應針對退役士兵學員的特點,制定退役士兵教育管理的各項規章制度。可邀請承訓學校所在地兵役機關指派經驗豐富、責任心強的優秀幹部,掛鈎指導學校有關管理工作,充分發揮退役士兵學員自我管理的作用,組織學員積極參加黨團活動,並推選優秀學員擔任學校黨團組織和學生會幹部,參與學校、班級日常管理,發揮其模範帶動作用。
嚴格考試、考核和發證工作。對退役士兵學員主要考核其專業技能水平,適當考核專業理論和文化知識。各級技能鑑定機構要特事特辦、主動服務,及時接受承訓學校退役士兵學員的技能鑑定申請,經鑑定合格的,按時向學員發放相應的職業資格證書。
五、就業服務……

地理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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