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職責調整
(一)取消已由國務院和省、市、區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二)劃入區農業綜合開發辦公室的職責。
(三)劃入原區人事局承擔的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管理的職責。
(四)加強預算和稅政管理,健全財力與事權相匹配的財政體制,強化收入分配財稅調節功能,加強財政監督檢查,增強財政巨觀調控能力。
二、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省、市財政、稅收、相關國有資產管理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研究擬訂全區財政、稅收、相關國有資產管理的規範性檔案和財務會計規章制度並組織實施。(二)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擬訂全區財政、稅收、相關國有資產管理的中長期規劃和改革方案;分析預測巨觀經濟形勢,參與制定有關巨觀經濟政策;提出運用財稅政策實施巨觀調控和綜合平衡社會財力的建議;擬訂和執行區與處鎮及國家和企業的分配政策;完善鼓勵公益事業發展的財稅政策。
(三)承擔區級各項財政收支管理的責任。負責編制年度區級預算草案並組織執行,匯總全區財政預決算;受區政府委託,向區人民代表大會報告區級和全區預算及其執行情況,向區人大常委會報告區級財政預決算;組織制定區級經費開支標準、定額,負責審核批覆部門(單位)的年度預決算;完善轉移支付制度。
(四)負責全區稅政管理工作,根據區預算安排,確定財政收支計畫,提出地方性稅收政策建議;負責耕地占用稅、契稅的徵收管理。
(五)負責政府非稅收入管理,會同有關部門審批或申報行政事業性收費的立項;負責政府性基金、行政事業性收費徵收管理;管理區級預算外資金和財政專戶;管理財政票據;貫徹執行彩票管理政策,管理區級彩票市場和彩票資金。
(六)組織制定國庫管理制度、國庫集中收付制度,指導和監督區級國庫業務,按規定開展國庫現金管理工作;負責制定政府採購制度並監督管理。
(七)負責制定全區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規章制度,按規定負責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工作;制定需要全區統一規定的開支標準和支出政策並組織實施。
(八)負責審核和匯總編制全區國有資本經營預決算草案,制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的制度和辦法;制定並組織實施企業財務管理制度,按規定承擔地方金融類企業國有資產管理有關工作,參與擬訂企業國有資產管理相關制度,按規定管理資產評估工作。
(九)參與擬訂區級建設投資的有關政策,制定和監督執行基本建設財務管理制度;制定政府投資和政府融資項目投資評審相關政策;負責政府投資和政府融資項目投資評審工作;負責對政府投資項目的財政性資金進行監督管理和跟蹤問效;負責有關政策性補貼和專項儲備資金財政管理工作。
(十)會同有關部門管理區級財政社會保障和就業及醫療衛生支出,會同有關部門擬訂社會保障資金(基金)的財務管理制度;編制區級社會保障預決算草案。
(十一)擬訂地方政府性債務管理的制度和辦法;承擔外國政府和國際金融組織貸款的管理工作;管理財政預算內行政機構、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的非貿易外匯。
(十二)負責管理全區的會計工作,監督和規範會計行為,制定並組織實施會計制度;負責有關經濟鑑證類社會中介機構及其執業人員的資質管理,指導和監督其業務活動;承擔會計專業技術資格管理有關工作。
(十三)負責全區農業綜合開發管理工作。
(十四)組織制定區級政府財政性融資方案,籌措、撥付財政性融資項目建設資金;對區級政府投融資分平台等使用政府財政性融資的單位實施業務指導和資金監督管理。
(十五)監督檢查財稅法規、政策的執行情況,檢查反映財政收支管理中的重大問題,提出加強財政管理的政策建議。
(十六)承辦區委、區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三、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區財政局設12個職能科室。(一)辦公室
組織協調局機關日常工作;擬訂工作制度、工作計畫並監督實施;負責局機關文電辦理、文字材料起草、檔案審核、調查研究、信息宣傳、機要、檔案、安全保密、應急管理、信訪、政務公開、督查督辦、會議組織等工作;負責局機關並指導下屬單位財務、國有資產管理等工作;負責全區財政系統信息網路的利用、指導和管理工作。負責局機關及下屬單位人事管理、機構編制和教育培訓工作;制定並組織實施全區財政系統教育培訓規劃;指導全區財政系統幹部隊伍建設工作。對全區有關經濟和社會發展中的重大戰略、策略和政策性問題進行調查研究,為局領導決策提供科學依據和工作建議。
(二)預算科
研究和提出財政收支政策措施、平衡預算措施和加強預算管理的建議;組織擬定完善對下財政管理制度,制定和修改預算編制辦法;提出年度預算編制的指導思想和原則,負責編制年度區級財政預算草案,匯總全區財政預算,辦理區級預算追加追減事宜;提出增收節支和平衡預算的政策措施和建議;承擔區級部門預算審核、批覆、調整工作;負責辦理區對下的專項補助、轉移支付以及年終結算等有關事項,並參與財政決算編制工作;負責政府債務的統計、分析及有關協調工作;承擔區級部門支出標準體系建設及項目庫管理工作,參與研究建立財政支出績效評價制度和評價體系;指導處鎮預算管理和預算編制工作;參與和研究稅收政策研究,並提出實施建議。
(三)國庫科
組織預算執行及分析預測;組織執行總預算會計、行政單位會計及政府會計制度;擬訂並執行國庫管理制度、國庫集中收付制度;管理區級財政和預算單位賬戶、財政決算及總會計核算;負責區級財政資金調度;承擔國庫現金管理的有關工作。
(四)稅政科
提出實施稅制改革和地方性稅種增減、稅目稅率調整、減免稅以及對區級財政影響較大的臨時特案減免稅等重大事項的建議;開展稅源調查分析;提出地方性稅收建議;組織擬訂有關規範性檔案,承擔局機關有關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核工作;承辦國家賠償費用管理工作;承擔有關行政複議、行政訴訟工作。
(五)行政政法科
承擔行政、政法等方面的部門預算有關工作,擬訂相關財政政策;執行國家、省、市制定的行政性經費的財務管理制度;提出所聯繫部門和單位的年度預算安排建議,審核其年度財務決算;負責區直在職人員及處鎮在職教師工資變動的審核發放工作;負責部分行政事業單位年中經費追加的審核及撥付工作。
(六)教科文科
承擔教育、科技、文化、計生等方面的部門預算有關工作,擬訂相關財政政策;提出所聯繫部門和單位的年度預算安排建議,審核其年度財務決算;承擔義務教育經費保障機制改革的具體工作,按照規定管理重大科技專項資金;監督和分析所聯繫單位的預算執行情況,對專項資金追蹤問效,監督項目資金的使用管理。
(七)農業科
承擔農業、林業、水務等方面的部門預算有關工作,擬訂相關財政政策;擬訂財政支農資金管理辦法和相關行業財務管理制度;提出所聯繫部門和單位的年度預算安排建議,審核其年度財務決算;管理支農專項資金,管理政策性農業和扶貧專項貸款貼息,統籌安排財政扶貧資金。
(八)社會保障科
承擔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民政、衛生等方面的部門預算有關工作,擬訂相關財政政策;提出所聯繫部門和單位的年度預算安排建議,審核其年度財務決算;審核提出有關追加預算的意見;承擔社會保險基金財政監管工作;編制區級社會保障預決算草案,匯總審核全區社會保險基金預決算草案;會同有關部門管理區級財政社會保障和就業及醫療衛生支出,擬訂有關資金(基金)財務管理制度;統籌安排各項社會保險專項資金的使用,確保專款專用。
(九)經濟建設科
負責掌握各聯繫部門主體業務的基本情況,並參與聯繫部門行業發展規劃和相關政策、制度的落實工作;指導聯繫部門和單位提出編制部門預算的建議;審核聯繫部門、單位上報的預算安排建議,審核提出有關追加(減)預算的意見;配合預算科審定部門預算,編寫預算批覆說明;督促聯繫部門和單位及時批覆所屬單位預算。監督聯繫部門(單位)預算的執行;對專項資金追蹤問效,檢查項目實施中資金的管理使用和配套到位情況,進行項目的效益考核;審核和批覆聯繫部門(單位)的年度決算;協助聯繫部門和單位建立財政支持的項目庫,組織聯繫部門和單位進行項目的可行性研究及效益分析;管理家電下鄉、家電以舊換新等專項補貼;管理環保資金;管理節能減排經費等;研究基本建設和技術改造貸款貼息政策,核定並辦理政策性基本建設貸款貼息;負責基建投資評審業務的委託工作。
(十)債務金融科
研究制定全區統一的地方金融機構財務政策和管理制度;管理和監督區級金融機構和非銀行金融機構的財務工作;參與地方金融企業和地方參股金融企業的管理,按規定承擔地方金融機構國有資產管理有關工作;參與研究地方金融機構的改革、整頓地方金融秩序、防範和化解地方金融風險等政策問題。
(十一)企業科
負責區財政直接撥付企業的專項貼息、虧損補貼、稅收返還、增資減債等;管理用於企業或企業集團的建設基金;管理處鎮企業政策性貸款及貼息;歸口收集、匯總、分析和反饋全區企業財務信息,按月編制企業財務主要指標和按年編印企業財務統計資料;牽頭負責企業經濟運行分析及財務普查工作;參與組織歸口企業財會人員的培訓。配合有關科室參與有關部門稅收政策的研究;歸口管理外商投資企業和境外企業的財務。
(十二)投資評審中心
承擔區土地儲備中心國有土地儲備成本的監督評審工作,並出具評審報告;承擔財政性投資項目工程的概算、預算、結算和竣工決算審查,對項目材料設備降價處理和工程報廢簽署審查意見;承擔財政性投資項目招投標底編制、評審及有關管理工作;承擔政府信用貸款項目建設方案的評審和概、預、結算的審查、招標標底編制等工作;對參與財政投資評審業務的社會中介機構工程審價業務行為進行指導和監督;開展與財政性投資諮詢有關的市場研究、財務管理和分析、投資風險預算、信用服務等業務;受區政府或有關綜合經濟部門委託,承擔財政投資政策等相關課題的研究,為區政府實施財政投資政策和巨觀調控決策提供基礎信息資料。
區財政監督局按照財政管理體制對財政事項實施財政監督;按照行政區域對會計事項實施財政監督。
區會計管理局管理全區的會計工作;提出會計改革的政策建議,擬訂有關規章制度;負責會計從業資格管理工作;承擔全區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