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職責調整
(一)取消已由國務院和省、市、區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取消管理全區社會法律諮詢服務機構的職責。
(三)取消組織全區律師、公證員資格考試工作的職責。
(四)增加管理全區司法所的職責。
(五)增加指導管理全區社區矯正工作的職責。
(六)增加承擔國家司法考試有關工作職責。
(七)加強法律援助工作的職責。
(八)加強刑滿釋放人員和解除勞動教養人員的幫教安置等社會管理工作的職責。
(九)加強指導管理公證、律師工作的職責。
二、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黨和國家司法行政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制定全區司法行政工作規劃、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
(二)擬定全區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規劃、年度計畫並統籌協調實施;制定全區法制宣傳教育工作計畫並組織實施;指導全區對外法制宣傳。
(三)管理、指導和監督全區律師事務所、基層法律服務所工作;組織制定全區律師工作以及基層法律服務工作發展規劃。
(四)管理和指導全區公證工作,負責公證業務質量的監督檢查。
(五)管理和指導全區法律援助工作,組織全區律師、公證員、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及志願者開展法律援助活動。
(六)管理全區各司法所的工作、人民調解工作以及化解社會矛盾糾紛工作;制定全區人民調解工作總體規劃並組織實施;參與社會治安綜合治理;配合人民法院做好人民陪審員工作。
(七)指導全區矛盾糾紛排查調處組織網路的規範化建設,指導和管理全區矛盾糾紛的排查工作;整合全區人民調解、司法調解、行政調解、社會調解資源,加強對矛盾糾紛的源頭預防和調解處理工作。
(八)會同相關部門管理和指導社區矯正工作;管理和指導全區刑滿釋放人員和解除勞動教養人員的過渡性幫教安置工作。
(九)管理全區司法行政系統的協會和學會。
(十)管理和指導全區“148”法律服務專線工作。
(十一)負責全區司法鑑定人員和司法鑑定機構管理工作。
(十二)承擔國家司法考試的有關工作。
(十三)指導全區司法行政系統隊伍建設和思想政治工作;負責全區司法行政系統裝備管理工作。
(十四)承辦區委、區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三、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區司法局設5個職能科室。
(一)辦公室
負責擬定全區司法行政工作長期發展規劃、年度工作計畫並組織實施;對全區司法行政系統執法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指導全區司法行政系統的思想政治工作和隊伍建設,負責隊伍建設方面的調研工作;負責組織、人事、政工、信訪、法學會、行政複議、行政應訴、司法考試、檔案、離退休老幹部管理以及計畫生育工作;負責接待、車輛、基本建設及機關文秘、安全保衛、督查、統計、信息網路建設等工作;協調處理局機關日常工作和機關後勤服務以及司法行政系統裝備工作。
(二)法制宣傳科
擬定全區普法宣傳、普法依法治理工作長期規劃、年度工作計畫並組織實施;負責全區副科級以上領導幹部的法律知識考試,協助有關部門抓好法律知識的學習和培訓工作;負責編印、購置普法宣傳提綱和宣傳教材;草擬普法宣傳方面的有關檔案;籌備法制宣傳工作會議;負責法制宣傳報導和信息編髮工作;配合有關部門開展法制宣傳月(周)活動;指導全區普法宣傳員工作,並組織抓好普法宣傳員的培訓教育,抓好普法隊伍的建設工作。
(三)公證與律師管理科
管理、指導和監督全區公證和律師工作;負責全區公證處、公證員、律師事務所、律師的年檢註冊、審核、上報工作;監督管理全區公證處和公證員、律師事務所和律師執業活動;負責對公證處、律師事務所工作人員進行職業道德、執業紀律教育,按規定對違規違紀情況進行調查並提出處理意見;負責律師、公證工作的宣傳、信息採集、整理、編髮和上報;承辦市律師協會、公證員協會交辦的工作;負責指導涉內、涉外以及港澳台公證事務,受理當事人投訴等工作;負責仲裁機構的協調工作;管理和指導全區面向社會服務的司法鑑定工作。
(四)基層工作科
擬定全區人民調解工作總體規劃並組織實施和督導;管理和指導轄區內各級人民調解組織,開展民間糾紛的防範、排查和化解工作,掌握重大民間糾紛信息;負責基層工作的信息收集、整理、編髮、上報工作;管理全區司法所工作,負責對司法所、基層法律服務所工作人員和人民調解員執業道德教育和業務培訓工作;負責全區人民調解、司法所建設、基層法律服務等方面的調研工作;管理、指導和監督基層法律服務所和法律服務工作者的工作,並負責基層法律服務所、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執業證和資格的年檢、審核、上報工作;負責管理區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協會工作,承辦市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協會交辦的工作;管理指導全區“148”法律服務專線工作;配合人民法院做好人民陪審員工作。
(五)社區矯正管理科(掛幫教安置科牌子)
貫徹黨和國家關於社區矯正工作、刑釋解教人員幫教安置工作的政策法律法規,貫徹落實區社區矯正工作領導小組、刑釋解教人員幫教安置工作領導小組的各項決議和決定;制定本轄區內社區矯正工作、刑釋解教人員幫教安置工作規劃和年度工作要點、計畫,總結工作經驗和做法;指導管理各街道、鎮的社區矯正領導小組辦公室、刑釋解教人員幫教安置工作站開展工作;協調區社區矯正工作領導小組各成員單位、刑釋解教人員幫教安置領導小組各成員單位開展社區矯正和刑釋解教人員幫教安置工作;協調公、檢、法等部門做好對社區矯正人員和刑釋解教人員的銜接登記和檔案管理工作;接待因社區矯正工作和刑釋解教人員幫教安置工作而引發的上訪人員的諮詢和情況反映,按規定及時處理好來信來訪;負責對全區社區矯正和刑釋解教人員幫教安置工作的調研、信息採集、整理、編髮和上報;抓好社區矯正和刑釋解教人員幫教安置工作者的教育和培訓工作。
四、人員編制
區司法局機關行政編制17名,工勤人員編制1名;配備局長1名、副局長3名。
五、其它事項
區司法局下設7個司法所,每個司法所定司法行政專項編制3名,所有司法所共定司法行政專項編制21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