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來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

貫徹執行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事業發展規劃、政策、組織起草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規章制度,對相關政策、措施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職責

(一)

(二)擬訂並組織實施全縣人力資源市場發展規劃和人力資源流動政策,建立全縣統一規範的人力資源市場,促進人力資源合理流動和有效配置。

(三)負責促進就業工作,擬訂並組織實施統籌城鄉的就業發展規劃和政策,推動創業促進就業、就業帶動創業,完善公共就業服務體系,組織落實就業援助制度和職業資格制度,統籌建立面各城鄉勞動者的職業培訓制度,組織落實用人才培養和激勵政策。

(四)統籌建立覆蓋城鄉和社會保障體系。擬訂並組織實施城鄉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政策和標準,統籌擬訂機關企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政策,會同有關部門擬訂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基金管理和監督辦法,編制全縣社會保險基金預決算草案、參與制定全縣社會保障基金投資政策。

(五)負責就業、失業、社會保險基金預測警和信息引導,擬訂應對預案,實施預防、調節和控制,保持就業形勢穩定和社會保險基金總體收支平衡。

(六)擬訂機關、事業單位人員工資收入分配製度改革實施意見及企業職工和國有企業負責人工資收入分配的調控政策和辦法,促進建立機關企事業單位人員工資正常增長和支付保障機制,組織實施機關企事業單位人員福利和離退休政策工作、參與縣級企業勞動模範評定工作。

(七)指導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擬訂事業單位人員和機關工勤人員管理政策,參與人才管理工作,制定專業技術人員管理和繼續教育政策,牽頭推進深化職稱制度改革工作,負責高層次專業技術人才選拔和培養工作,擬訂吸引外地專家、留學人員來縣(回縣)工作或定居政策。

(八)擬訂軍隊轉業幹部安置政策和安置計畫,組織擬訂部分企業軍隊轉業幹部解困和穩定政策並組織實施,負責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管理服務工作。

(九)根據幹部管理許可權,負責政府機關股級以下公務員綜合管理,擬訂有關人員調配政策和特殊人員安置政策,會同有關部門組織落實國家榮譽制度,擬訂並組織實施政府獎勵制度。

(十)統籌實施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制度,擬訂勞動關係政策,完善勞動關係協調機制、監督落實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勞動保護政策。組織實施勞動監察,協調勞動者維權工作,依法查處重大案件。

(十一)受理勞動、人事信訪事項,會同有關部門協調處理有關勞動、人事方面的重大信訪事件或突發事件。

(十二)負責引進國外智力工作。

(十三)承辦辦縣委、倒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泰來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為縣政府直屬行政機關。負責貫徹執行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事業發展規劃、政策。促進就業工作。統籌建立覆蓋城鄉的社會保障體系。擬定機關、事業單位人員工資收入分配製度改革實施意見、調控政策和辦法。統籌實施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制度。機關內設辦公室、公務員管理股、勞動關係與監察股、工資福利股、信訪仲裁管理股(掛泰來縣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辦公室牌子)、就業培訓股(掛泰來縣職業技能鑑定中心牌子)、社會保險股和事業單位管理股8個股室。

組織機構:

縣勞動就業局、縣醫療保險局、縣機關事業社會保險局、縣人才交流服務中心、縣勞動保障監察局、縣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局等6個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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