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構簡介
根據《中共宿遷市委、宿遷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泗陽縣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宿委〔2010〕64號)和《中共泗陽縣委、泗陽縣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泗陽縣人民政府機構改革實施意見〉的通知》(泗發〔2010〕10號),設立縣司法局,為縣政府工作部門。職責調整
(一)取消已由縣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二)增加指導管理社區矯正工作的職責。
(三)增加管理縣社會矛盾糾紛調處服務中心工作職責。
主要職責
(一)貫徹中央、省、市及縣委、縣政府有關司法行政工作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規章,根據縣政府目標要求,編制全縣司法行政工作中長期規劃、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二)指導全縣司法行政系統的財務計畫和裝備建設工作;負責直屬單位的國有資產管理工作;指導全縣司法行政系統信息化建設工作。
(三)負責司法行政系統檔案制定和行政執法監督工作。
(四)制訂並組織實施全縣法制宣傳、普法教育規劃,指導全縣法制宣傳、依法治理工作。
(五)指導、管理、監督全縣律師、公證和基層法律服務工作及法律顧問工作;核准、登記基層法律服務所的設立、變更、註銷登記和年檢工作;監督、指導全縣律師事務所、公證處、基層法律服務所及市律師協會泗陽分會、市公證員協會泗陽分會、市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協會泗陽分會工作。
(六)管理和指導全縣司法行政系統外事交流和涉外、涉港澳台的法律業務,開展政府和民間的法律交流與合作。
(七)管理縣社會矛盾糾紛調處服務中心工作;管理和指導全縣基層司法所建設和人民調解工作;參與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
(八)指導全縣司法行政系統的思想政治工作,黨的建設和隊伍建設工作;管理直屬單位的領導幹部,協助縣黨委、政府管理司法行政機關領導幹部。
(九)協調、指導全縣社區矯正工作;協調、指導刑釋解教人員安置幫教工作。
(十)負責全縣法律援助工作,指導協調全縣“148”法律服務工作。
(十一)承辦縣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縣司法局設7個內設機構:(一)辦公室 編制3名
負責擬訂全縣司法行政工作發展的中長期規劃、年度工作計畫並監督實施;負責局機關重要活動的組織實施和檢查落實,負責綜合性檔案、報告的起草、審核;指導全縣司法行政信息化建設;負責司法行政系統的外事工作和對外宣傳、交流工作;做好信息簡報的收集編髮、文電處理、文秘檔案管理、保密以及內外事接待等工作;指導全縣司法行政系統隊伍建設和組織人事及機構編制工作;承辦局管幹部、協管幹部的考核、任免、獎懲工作;負責全系統人事調配工作;管理、指導法律專業技術職務的評審工作。指導全縣司法行政系統的思想政治工作;制訂全縣司法行政隊伍教育培訓規劃並組織實施;管理、指導全縣司法行政系統表彰獎勵工作;負責局機關及機關的黨務、共青團、工會、婦聯、老幹部和計畫生育等工作。
負責全縣司法行政系統裝備的計畫、審核及分配;管理全縣司法行政系統的服裝、車輛、通訊等裝備工作;指導系統內行業財務管理;負責局機關財務、後勤保障、辦公設施管理及直屬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工作;指導全縣司法行政系統的依法行政工作,參與地方規範性檔案制定和行政執法監督工作;開展政府和民間的法律交流與合作。
(二)法制宣傳科 編制3名
起草全縣法制宣傳教育工作規劃;指導各鄉鎮、各部門、各行業和基層的法制宣傳教育工作;指導、協調全縣法制新聞工作;指導全縣法學專業社團工作;負責法律職業資格申報及管理工作;制訂和實施全縣法學教育規劃,參與、指導、協調社會法學教育工作,負責系統內的普法工作。
(三)公證律師管理科 編制2名
制訂和實施全縣公證工作發展規劃;監督、指導和管理全縣公證工作;負責公證機構及人員的年檢註冊、執業懲戒及培訓工作;參與公證員專業技術職務評聘工作;指導市公證員協會泗陽分會的工作。制訂和實施全縣律師工作發展規劃;監督、指導和管理全縣律師工作和法律顧問工作;負責律師機構的設立、律師執業證書的辦理工作;管理社會法律諮詢機構、公民代理辯護工作;指導監督在我縣設立的律師機構和我縣律師事務所在縣外設立分支機構的工作;負責律師機構及人員的年檢註冊、執業懲戒及培訓工作;參與律師專業技術職務評聘工作;指導市律師協會泗陽分會的工作。
(四)基層工作科 編制3名
制訂和實施全縣基層司法行政發展規劃;指導和管理司法所建設;指導司法行政系統參與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會同人民法院指導人民陪審員工作;指導人民調解工作,參與調解突發性、群體性糾紛事件的現場組織指揮;負責基層法律服務所的設立、變更、註銷的核准登記和年檢工作及基層法律工作者的註冊及執業懲戒、資格考試的組織工作;指導市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協會泗陽分會的工作。
(五)安置幫教管理辦公室 編制2名
指導、管理刑滿釋放、期滿解教人員的幫教和過渡性安置工作;承擔縣安置幫教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六)法律援助中心(掛“‘148’法律服務中心”牌子) 編制2名
接待來訪人員,為當事人提供法律諮詢服務,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或法律援助工作站的意見),依照“兩條例”規定作出是否給予法律援助的決定;為當事人提供無償代書,根據當事人雙方的要求進行訴訟外調解;根據案件及辦案的實際情況,將受理的案件及時指派到律師事務所及其它法律服務機構;督促、檢查援助人員做好援助案件的辦理工作;做好重特大和社會影響較大案件的回訪工作;負責全縣“148”法律服務中心工作;做好法律援助工作中與有關部門的協調工作;指導、檢查、督促法律援助工作站開展工作;負責法律援助案件檔案的整理保管工作;開展法律援助工作的宣傳教育培訓、調研工作;負責法律援助工作中違紀違法行為的查處。
(七)社區矯正科 編制2名
指導、管理全縣社區矯正工作,負責縣社區矯正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的工作;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勞動教養工作方針、政管及法律、法規,起草全縣勞動教養工作的長遠規劃及年度計畫,指導、管理全縣勞動教養工作。
按照有規定設黨組、紀檢監察機構、工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