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醫臨床學鑑定程式規則
一 .定義
1.法醫臨床學是運用臨床醫學及法醫學的理論與技術,研究並解決法律上有關活體醫學問題的一門科學。
2.法醫臨床學檢驗的對象是活體和文證。活體檢驗是為了確定被鑑定人的損傷情況、生理狀態、病理狀態及各器官功能狀態而進行的人身檢查。文證審查是鑑定人根據提供的臨床資料等書證內容進行審查分析、研究的過程。
3.法醫臨床學鑑定是通過活體檢驗和文證審查,運用法醫學的理論和技術,進行全面分析,綜合評定的過程。
4.專科檢查是指本中心開展的臨床專科檢查項目,包括眼科檢查、耳科檢查、精神病檢查等,目的是確定相關損傷及功能情況,並出具檢驗報告。
5.輔助檢查是指鑑定人在法醫臨床學的鑑定過程中,就專科問題委託本中心相關專業人員對被檢驗人或物進行的檢查。包括神經電生理檢查、精神智慧型狀態的評定、組織病理檢驗、DNA檢驗及檔案檢驗等。
6.病歷資料不全是指僅有診斷證明書或影像學報告,而無被鑑定人詳細記錄和影像學資料,不能全面反映被鑑定人傷情或病情的情況。
二 . 總則
1.本中心法醫臨床學鑑定的項目包括以下類別:
損傷認定(包括損傷判定、損傷性質、致傷機理或致傷物的推斷);
損傷程度
傷殘程度
因果關係鑑定,包括傷與病的關係、損傷的參與度等;
其他需要鑑定的情況。
非法行醫
2.鑑定人原則上應使用無創性檢查方法,對於必須使用有創性檢查方法的,應提前向被鑑定人說明。
3.在活體檢驗中,禁止使用一切足以造成危險、侮辱人格或有傷風化的行為。
對涉及功能的損傷程度鑑定,原則上應在損傷後的三個月以後進行。傷殘程度鑑定原則上應在傷後 3-6個月以後進行評定。
4.單純以文證審查方式出具鑑定文書的,應具備下列條件:
被鑑定人因客觀原因確定不能接受檢驗的;
符合損傷程度評定標準中以原始損傷鑑定的規定;
經送檢驗單位確認的文證資料真實、可靠。
三 .委託與受理
1.本中心接受司法機關和當事人的鑑定委託。司法機關委託應出具《申請鑑定委託書》或介紹信,本人攜帶被鑑定人的身份證複印件並將真實、完整、充分的材料來本中心進行審查。若是本人前來,則要求律師本人攜帶律師事務所的委任書陪同前來。本中心簽發鑑定材料受領單。審查的時間為7個工作日。
2.審查後若受理則簽定契約書;若不受理則說明理由,返還有關材料。
3.法醫臨床學鑑定的受理條件為:案情簡單;傷情單一,病歷資料齊全;所涉及鑑定目的損傷程度一般限於輕傷、輕微傷範疇,傷殘評定多為交通事故等,範圍限於浙江省。
四 .鑑定
1.必要時鑑定人在鑑定前可與委託人見面,聽取委託人對案情的有關介紹,請委託人解答與鑑定有關的問題,核實委託人所提出的鑑定目的。
2.鑑定前,應了解被鑑定人的個人情況(包括姓名、性別、出生時間、工作單位、家庭住址等)及受傷情況(包括受傷時間、地點、致傷部位,受傷經過、救治情況、目前狀況及既往健康狀況),並進行記錄。
3.檢查被鑑定人,必須由兩名或兩名以上的鑑定工作人員進行。檢查女性被鑑定人必須有女工作人員到場。對未成年人的檢查,應有監護人在場。
4.對被鑑定人的檢查內容有:一般檢查、專科檢查及輔助檢查,並按照臨床醫學操作規程進行。
5.對以下情形,本中心將及時通知被鑑定人有再檢查的可能,並向被鑑定人說明:①被鑑定人的傷情尚未穩定,需等待時機複查;②鑑定人認為需要再檢查的其他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