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醫法學[法醫學分支學科]

法醫法學[法醫學分支學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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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醫法學是研究法醫學理論和技術套用須遵循的法律、法規、行業規則和技術規範的綜合性學科。

緒論

1.學習法醫法學意義:法醫法學是研究法醫學理論和技術套用須遵循的法律、法規、行業規則和技術規範的綜合性學科。法醫學在為法律實現公平正義社會價值的過程中發揮著重要功能,以科技支持法學的發展。
2、法醫法學研究內容:法醫學存在和發展的社會法律價值;與法醫學有關的法律制度;法醫學鑑定制度。
3:法醫法學關係:法醫法學是法醫學與法學的邊緣學科、法醫法學是法醫學的分支學科、法醫法學與證據學交叉。
4.法醫學鑑定人的法律素質:法學的實踐思維客觀公平理念問題思維審慎求實的態度論證思維科學的析辯作風。法醫鑑定人是由XXX組織聘請委託,運用專業技能對案件中的醫學相關問題進行分析判斷的人。

訴訟制度

1.訴訟法的共同原則和制度:人民法院獨立行使審判權原則;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原則;適用法律平等原則;保障訴訟參與人依法享有的合法權利原則;訴訟以本民族語言文字進行原則;檢查監督原則;公開審判原則;迴避制度;合議制度;辯護制度;兩審終審制
2.刑事訴訟管轄的規定 (1)立案管轄: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許可權分工,具體略(2)審判管轄:級別管轄、地域管轄、專門管轄 ;當事人 被害 自訴 犯罪嫌疑 被告 附帶;其他 法定代理人 辯護人 證人 鑑定人 翻譯 訴訟代理
3.刑事程式:立案 偵查 提起公訴 審判程式 執行程式
4.民事程式:第一審 第二審 審判監督 督促 執行程式
5.行政訴訟法特有原則:人民法院神力行政案件對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合法有審查權原則;被告對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負有舉證責任原則;訴訟期間行政決定不停止執行原則;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不適用調節和不適用反訴原則;司法變更權有限原則;複議選擇原則
6.司法制度基本原則與範疇:獨立 平等 法治 責任;審判 檢查 偵查 仲裁 監獄 公證 律師 調節 國家賠償 行政管理 法律援助

鑑定法律

1.人格權法律特徵:自然人的固有權利;自然人專屬權利;維護自然人獨立人格必備權利;是以人格利益為客體的基本權利
2.犯罪構成:犯罪客體、客觀方面;犯罪主體、主觀方面
3.正當防衛條件:必須針對客觀存在的不法侵害行為實施;必須是對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行為實施;必須針對不法侵害人本人;防衛人必須具有正當防衛意圖;防衛行為不能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
4.民事法律關係三要素:主體指享受權利或者承擔義務的當事人,內容指民事法律關係的一方主體對他方享有的民事權利或者負有的民事義務,客體指民事權利義務所指向的對象
5.一般侵權行為的構成要件:行為違法;有損害事實;違法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有因果關係;主觀過錯

證據法學

1.證據法學:研究訴訟和非訴訟法律活動中運用證據認定案件事實或者其他法律事實的規律、方法和規則的法學學科,是法學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
2.證據法的價值目標 特徵:準確(認定事實解決爭端),效率(訴訟有時限成本),政策(保護社會支持的政策);客觀 關聯 合法
3.證據: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一切事實 本質客觀性
4.言詞證據:指陳述形式來表現待證事實的證據(鑑定結論);實物證詞指以客觀存在的實物形態作為待證事實的表現形式的證據
5.直接證據:指能夠單獨直接的說明案件主要事實的證據;間接證據指不能單獨說明案件主要事實,而需與其他證據相結合推理
6.分類:物證 書證 證人證言 被害人陳述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辯解 當事人陳述 鑑定結論 勘驗、檢查筆錄和現場筆錄 視聽資料

程式含義

規範意義

一是鑑定在整個訴訟活動中的程式,二是鑑定活動本身的程式。決定鑑定結論合法性,保障了法醫學鑑定結果客觀公正,提高訴訟效率,預防腐敗。

操作程式

啟動程式

受理,實施,文書的出具;申請,決定,委託,重新鑑定的啟動,比較分析。

管理程式

檢驗材料的分類,檢材的標識原則,檢材的接受與標識,檢材的流轉,檢材的貯存、處置。

基本特徵

職業道德

法律、中立、科學、親歷、被動、公益、依法維護正義、誠信、守法、廉潔、自律。

鑑定資質

設定原則

獨立、中立、服務。多元設定、缺乏獨立、資源分割。獨立、科學、公益、巨觀控制統籌規劃合理布局。

訴訟地位

在本質上都具有證人的身份色彩,都體現科學工作者的地位,儘管對專門知識的詮釋不一,但總體上,這種專門知識是一般人所不具備的科學知識和經驗。

權利與義務

參與、拒絕、保留、報酬。限時獨立、負責、迴避、保管、保密、出庭、受監督、接受教育。

管理及意義

運用現代化質量管理科學的理論、方法和手段,建立適合法醫學鑑定行業的管理模式,以達到預防差錯鑑定、維持堅定水準、提高鑑定質量的目的。 證據屬性的客觀要求,推進管理改革的迫切需要,資料庫建設的時代需求,機構和自身可持續發展的保障,確保結果可信。

資質認定

認可有能力完成任務、認定能力是否符合規範標準、計量認證、審查認可、滿足法律規章要求、提升法醫鑑定質量、利於提高管理水平的技術能力。

特點及問題

GB少行業多、各分支分布不均勻、強制少商業性成分多、技術標準多管理標準少,制定落後(少、落後、修改不及時), 隨意(意識淡薄、監督不力、宣傳培訓、缺乏戰略)。

意見及特點

法官認定案件性質事實的依據:體現案件證據價值、相互鑑別、印證、認定其他證據,主客觀雙重性、獨立性與依附性、針對性綜合性、權威性失真性。

證據屬性審查

證據特徵,證明力,相對性;主體審查,文書審查,程式審查,實體審查。

專家參與

專家輔助人制度,專家陪審員制度。法醫學鑑定人出庭作證的準備:熟悉與法醫學鑑定相關的法律問題,樹立每案均出庭作證的意識,擬定出庭作證的問題提綱,全面系統準備出庭作證的相關材料。

名詞解釋

1.法醫學鑑定人:指由司法機關、仲裁機關或其他行政機關、企事業單位、人民團體聘請委託,運用專門知識或技能,對案件中的醫學問題進行鑑別、判定的人。
2.法庭科學:又稱法科學,是隨著法律的需要應運而生的,並為法律服務的醫學科學與其他自然科學的總稱,其套用範圍包括犯罪預防、偵查、起訴、審判及民事行政訴訟等各個環節。
現代意義的法庭科學:套用相關的醫學及自然科學的理論與技術,研究並解決刑事、行政及民事訴訟中有關技術問題的一門綜合性學科。
3.法醫法學:研究法醫學理論和技術套用須遵循的法律、法規、行業規則和技術規範的一門綜合性學科。
4.證據: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等主體在訴訟過程中,用以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客觀存在。
5.司法制度:指國家司法機關和法律授權的專門組織套用法律處理訴訟案件和非訴訟案件的制度,它是這些機關和組織的性質、任務、組織體系、活動原則和工作制度的總稱。
6.專家證人:相對於普通證人而言,其鑑定結論和鑑定意見屬於專家證言,而不屬於法定證據,並認為其與普通證人的陳述無論在邏輯思維還是心理學、訴訟地位以及法律地位上,兩者沒有本質的區別,僅僅是在其掌握的知識程度上的區別。
7.受審能力:指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能否理解自己在刑事訴訟活動中所處的地位、權力,能否理解訴訟過程的含義,能都行使自己的訴訟權利的能力。
8.民事行為能力:指民事主體能以自己的行為參加民事活動,取得民事權力,承擔民事義務的資格。
9.審判:指人民法院對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或者自訴人提起自訴的案件,依照法定程式,審查案件事實,並根據已經查明的試試、證據和有關法律規定,做出被告人是否有罪、應否處罰的裁判活動。
10.鑑定結論:指鑑定人根據有關司法機關的指派或者聘請,運用自己的專門知識和技能對案件中需要解決的專門性問題進行鑑定後做出的結論性意見。

重點問題

基本特徵

答:

(1)司法鑑定的法律性
(2)司法鑑定的中立性
(3)司法鑑定的科學性
(4)司法鑑定的親歷性
(5)司法鑑定的被動性
(6)司法鑑定的公益性

證據法學價值

答:
證據法學是研究訴訟和非訴訟法律活動中運用證據認定案件事實或者其他法律事實的規律、方法和規則的法學學科。
(1)準確
(2)效率
(3)政策

文書的分類

答:
按鑑定文書的性質和作用分類:
(1)法醫學鑑定書(縮略語為“鑒”)
(2)法醫學鑑定檢驗報告書(縮略語為“檢”)
(3)法醫學鑑定書證審查意見書(縮略語為“證”)
(4)法醫學鑑定諮詢意見書(縮略語為“咨”)

按鑑定程式分類:
(1)法醫學鑑定書
(2)補充鑑定書
(3)覆核鑑定書
(4)重新鑑定書

鑑定工作

答:
(1)熟悉與法醫學鑑定相關的法律問題:①熟悉證據規則,②了解庭審的基本程式。
(2)樹立每案均出庭作證的意識
(3)擬定出庭作證的問答提綱:①分析預測相關問題、②全面熟悉案情、③與法官溝通。
(4)全面系統準備出庭作證的相關材料:①熟悉案卷材料和鑑定文書、②掌握案件鑑定的步驟、③尋找支撐自身觀點的材料、④準備出庭作證的各類證明及材料、⑤製作出庭作證報告。

證據種類

答:

(1)物證
(2)書證
(3)證人證言
(4)被害人陳述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辯解
(6)當事人陳述
(7)鑑定結論
(8)勘驗、檢查筆錄和現場筆錄
(9)視聽資料

法醫學意義

答:
(1)我國法醫學鑑定制度長期以來附屬於司法制度,法醫學鑑定機構隸屬公檢法各系統,與司法工作交織融合。
(2)法醫學學科與法學結合緊密,法醫學鑑定內容課涉及司法實踐中的所有醫學問題
(3)與國外法醫學相比,我國的法醫學體制高度擴張,排斥臨床醫學的介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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