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禁第十四

亂國之道,易國之常,賜賞恣於己者,聖王之禁也。 輕取於其民而重致於其君,削上以附下,枉法以求於民者,聖王之禁也。 固國之本,其身務往於上,深附於諸侯者,聖王之禁也。

作品簡介

《法禁第十四》是我國古籍《管子》里記載的一篇文章,見於《管子》第十四篇。
管子》是一部記錄中國春秋時期(公元前770~前476)齊國政治家�思想家管仲及管仲學派的言行事跡的書籍。大約成書於戰國(前475~前221)時代至秦漢時期。劉向編定《管子》時共86篇�今本實存76篇�其餘10篇僅存目錄。
管仲公元前723年-約公元前645年) 漢族,名夷吾,字仲,又稱敬仲,春秋時期齊國著名的政治家、軍事家,潁上(今安徽潁上)人。管仲少時喪父,老母在堂,生活貧苦,不得不過早地挑起家庭重擔,為維持生計,與鮑叔牙合夥經商後從軍,到齊國,幾經曲折,經鮑叔牙力薦,為齊國上卿(即丞相),被稱為“春秋第一相”,輔佐齊桓公成為春秋時期的第一霸主,所以又說“管夷吾舉於士”。管仲的言論見於《國語 齊語》,另有《管子》一書傳世。

作品賞析

法制不議,則民不相私;刑殺毋赦,則民不偷於為善;爵祿毋假,則下不亂其上。三者藏於官則為法,施於國則成俗,其餘不強而冶矣。
【譯文】
法制不容私議,人們就不敢相互營私;刑殺不容寬赦,人們就不敢忽視為善;授爵賜祿的大權不假送於人,臣下就不會作亂於人君。這三事掌握在官府,就是“法”;推行到全國民眾,就成其為俗。其他事情不用費力就可以安定國家了。
君一置其儀,則百官守其法;上明陳其制,則下皆會其度矣。君之置其儀也不一,則下之倍法而立私理者必多矣。是以人用其私,廢上之制而道其所聞。故下與官列法,而上與君分威,國家之危必自此始矣。昔者聖王之治其民也不然,廢上之法制者,必負以恥;財厚博惠以私親於民者,正經而自正矣。亂國之道,易國之常,賜賞恣於己者,聖王之禁也。聖王既歿,受之者衰。君人而不能知立君之道,以為國本,則大臣之贅下而射人心者必多矣。君不能審立其法,以為下制,則百姓之立私理而徑乾利者必眾矣。
【譯文】
國君統一立法,百官就都能守法;上面把制度公開,下面行事就都能合於制度。如果國君立法不能統一,下面違公法而另立私理的人就必然增多。這樣人人都行其私理,不行上面法制而宣傳個人的主張。所以,百姓與官法對立,大臣與君主爭權,國家的危險,一定從這裡開始。從前,聖王治理人民就不是這樣,對於不執行君主公法的,一定給予懲處。這樣做,用大量錢財和施惠來收攬人心的人,因整頓公法就自然糾正過來了。聖王既死,後繼者就差多了。統治人民而不懂立君之道,並以此為立國的根本,大臣們拉攏下級而收買人心的,就一定多了;為君而不能審定立法的,並以此為下面的規範,百姓中自立私理而積極追求私利的,也一定多了。
昔者聖王之治人也,不貴其人博學也,欲其人之和同以聽令也。《泰誓》曰:“紂有臣億萬人,亦有億萬之心;武王有臣三千而一心。”故紂以億萬之心亡,武王以一心存。故有國之君,苟不能同人心,一國威,齊士義,通上之治以為下法,則雖有廣地眾民,猶不能以為安也,君失其道,則大臣比權重以相舉於國,小臣必循利以相就也。故舉國之士以為亡黨,行公道以為私惠,進則相推於君,退則相譽於民,各便其身,而忘社稷,以廣其居;聚徒威群,上以蔽君,下以索民,此皆弱君亂國之道也。故國之危也。
【譯文】
從前,聖王在考治人材的時候,不看重他的博學,但卻希望他能與君主一致而聽從君令。《泰誓》說:“殷紂王有臣億萬人,也有億萬條心;周武王有臣三千人,卻只有一條心。”所以,紂王因億萬心而亡,武王因一心而存。因此,一國之君,如不能使人心歸己,統一國家權威,統一士人意志,使上面的治理措施貫徹為下面的行為規範,那末,雖有廣大的國土,眾多的人民,還不能算是安全的。君主失道的時候,大臣就聯合權勢在國中互相抬舉,小臣們也必然為私利而趨從他們。所以,他們便舉用國士作為私黨,利用公法謀取私利;在君前互相推崇,在民間互相吹捧;各圖己便,忘掉國家,以擴大勢力範圍,結聚徒黨,上以蒙蔽國君,下以搜刮百姓。這都是削弱君主破壞國家的作法。所以是國家的危險。
亂國之道,易國之常,賜賞恣於己者,聖王之禁也。擅國權以深索於民者,聖王之禁也。 其身毋任於上者,聖王之禁也。
【譯文】
破壞國家正道,改變國家常法,封賜與祿賞之事全隨個人意志決定,是聖王所要禁止的。擅專國權以嚴重搜刮人民,是聖王所要禁止的。不肯為朝廷任職作事,是聖王所要禁止的。
進則受祿於君,退則藏祿於室,毋事治職,但力事屬,私王官,私君事,去非其人而人私行者,聖王之禁也。
【譯文】
在朝廷領受俸祿於君主,回家來積藏俸祿於私室,不乾自己應辦的公事,只努力發展部屬,私用國家官吏,私決君主大事,排除不該排除的人而私自行事,是聖王所要禁止的。
修行則不以親為本,治事則不以官為主,舉毋能、進毋功者,聖王之禁也。
【譯文】
修德不以事親為根本,辦事不以奉公為主旨,舉用無能的人,薦引無功之輩,是聖王所要禁止的。
交人則以為己賜,舉人則以為己勞,仕人則與分其祿者,聖王之禁也。
【譯文】
為國家結交人材當作自己的恩賜,推薦人材當作自己的功勞,任用人材又從中分取俸祿,是聖王所要禁止的。
輕取於其民而重致於其君,削上以附下,枉法以求於民者,聖王之禁也。
【譯文】
既結交權勢,又收攬窮人;輕取於民而重求於君,削上就下,枉法收買人民,是聖王所要禁止的。
交於利通而獲於貧窮,用不稱其人,家富於其列,其祿甚寡而資財甚多者,聖王之禁也。
【譯文】
享用與本人身份不相稱、家產超過爵位的等級,俸祿很少而資財很多,是聖王所要禁止的。
拂世以為行,非上以為名。常反上之法制以成群於國者,聖王之禁也。
【譯文】
乾違背時代潮流的事情,靠非議君上來獵取名聲,經常反對朝廷的法制,並以此結聚徒黨於國內,是聖王所要禁止的。
飾於貧窮而發於勤勞、權於貧賤,身無職事,家無常姓,列上下之間,議言為民者,聖王之禁也。
【譯文】
打扮成貧窮的樣子,而不肯辛勤勞動,暫時安於貧賤,自身沒有常業,自家沒有恆產,活動於社會上下之間,而聲稱是為了人民,是聖王所要禁止的。
壺士以為亡資,修田以為亡本,則生之養,私不死,然後失矯以深,與上為市者,聖王之禁也。
【譯文】
供養游士和修治武器作為自己的政治資本,豢養賊臣和私藏敢死之徒,然後強直不讓而嚴重地與君主討價爭權,是聖王所要禁止的。
審飾小節以示民,時言大事以動上,遠交以逾群,假爵以臨朝者,聖王之禁也。
【譯文】
注意修飾小節以顯於人民,經常議論大事以打動國君,廣泛結交以凌駕群僚,憑藉自己的地位以控制朝政,是聖王所要禁止的。
卑身雜處,隱行辟倚,側入迎遠,遁上而遁民者,聖王之禁也。
【譯文】
屈身於人群之中,暗行不正之事,潛入別國或接納外奸,欺瞞君主又欺瞞人民,是聖王所要禁止的。
詭俗異禮,大言法行,難其所為而高自錯者,聖王之禁也。
【譯文】
實行奇怪的風俗和反常的禮節,語言誇大而行為驕傲,把自己所做過的事,說得非常難做,藉此以抬高自己,是聖王所要禁止的。
守委閒居,博分以致眾,勤身遂行,說人以貨財,濟人以買譽,其身甚靜,而使人求者,聖王之禁也。
【譯文】
有積蓄而生活安逸,廣施財物以收買民眾,殷勤行事,順從人意,用財貨收買人心,用救濟沽名釣譽,政治上穩坐不動而使人主動擁護,是聖王所要禁止的。
行辟而堅,言詭而辯,術非而博,順惡而澤者,聖王之禁也。
【譯文】
行為邪僻而堅持不改,把奇談怪論講得頭,頭是道,辦法錯誤而數量很多,支持邪惡而善於辯解,是聖王所要禁止的。
以朋黨為友,以蔽惡為仁,以數變為智,以重斂為忠,以遂忿為勇者,聖王之禁也。
【譯文】
以結納朋黨為友愛,以包庇罪惡為仁慈,以投機善變為有智,以橫徵暴斂為忠君,以發泄私忿為勇敢,是聖王所要禁止的。
固國之本,其身務往於上,深附於諸侯者,聖王之禁也。
【譯文】
閉塞國家根本,努力蒙蔽國君,又密切勾結其它諸侯國,是聖王所要禁止的。
聖王之身,治世之時,德行必有所是,道義必有所明,故士莫敢詭俗異禮,以自見於國;莫敢布惠緩行,修上下之交,以和親於民;故莫敢超等逾官,漁利蘇功,以取順其君。聖王之治民也,進則使無由得其所利,退則使無由避其所害,必使反乎安其位,樂其群,務其職,榮其名,而後止矣。故逾其官而離其群者,必使有害;不能其事而失其職者,必使有恥。是故聖王之教民也,以仁錯之,以恥使之,修其能、致其所成而止。故曰:絕而定,靜而治,安而尊,舉錯而不變者,聖王之道也。
【譯文】
作為聖王,處在治世的時候,講德行必須立下正確標準,講道義也必須有個明確準則。所以士人們不敢推行怪異的風俗和反常的禮節在國內自我表現;也不敢布施小惠,緩行公法和修好上下以收攬民心;也不敢越級僭職,謀取功利以討好於國君。聖王的治理人民,向上爬的總是要使他無法得利,推卸責任的總是要使他無法逃避懲罰。必須使人們回到安其職位、樂其同人、努力於職務、珍惜其名聲的軌道上來,才算達到目的。所以,對於超越職權而脫離同事的人,應當使之受害;對於不勝任而失職的,必須使之受辱。因此,聖王的教育人民,就是用仁愛來保護,用懲罰來驅使,並提高他們的能力使之有所成就而後止。所以說:堅決而鎮定,穩定而圖治,安國而尊君,有所舉措而不朝令夕改,這都是聖王的治世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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