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的現象

法的現象,“法的本質”的對稱。法是法的現象與本質的統一。法的現象是社會運動的一種特殊形態,是一定的社會關係在國家規範領域中的外部特徵和聯繫。它是一個綜合性、概括性的概念,包括靜態的由國家制定或認可並由國家強制力保證實施的法律規範的總和以及法律檔案,也包括動態的法律調整和與法有著直接的、不可分割聯繫的表現形式,如法律關係、法律行為、法律意識等等。

任何事物都是本質與現象的有機統一。事物的本質即事物的根本性質,是指事物本身所固有的特殊矛盾及其主要矛盾方面,它是事物的內部聯繫並深藏於事物內部,對事物的存在和發展起著決定作用;是看不見、摸不著的,只能靠人們的科學抽象思維去把握並通過實踐來檢驗。

現象是事物的外在聯繫、外在表現和特徵,它是多樣、易變的,能為人們的感官所感知。本質決定現象,現象又從不同側面反映本質。認識法應先找到法的現象,然後透過現象深刻把握其本質。法的現象的尋找,法的本質的顯現,有其過程。對法的認識也是一個過程。實踐—認識—一實踐,循環往復,認識是無止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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