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文化的概念
丁金山先生在《天道演化哲學》中認為: 法文化指人類改造自然及構建社會所依照的方法、慣例、標準、規程等組成的文化的總稱。狹義的法文化特指社會強制力量強制執行的標準、規章、制度、法律等及其相關理論、程式、原則、標準、要求、執行組織與規定等共同組成社會管理文化。
廣義的法文化可以追溯人類起源時期。人們之間傳播的知識、方法,依照一定的慣例和程式結成一定的社會組織,按照一定的原理形成等級秩序,以特定的方式處理生老病死等,都屬於法文化。其中既有正確的,也有因為愚昧、落後、迷信等而產生的不正確的知識和方法。
狹義的法文化是農牧經濟發展到一定階段後,氏族制度逐步瓦解,大型社會組織,如部落聯盟、國家、國際組織等開始形成,社會交往及商品交換活動日益頻繁,為處理日益複雜的社會性關係而逐步形成的。
狹義的法文化主要目的是以強制力量規範社會關係。
二、法文化形成的標誌
丁金山先生在《天道演化哲學》中認為:
狹義法文化的形成有五個方面的明顯標誌:一是要有明確的、公開的規定或歷史慣例。對必須做什麼,禁止做什麼;違反了規定將如何進行處罰;由誰舉證,如何舉證;由誰裁判,如何裁判;不服裁判如何進行抗訴;由誰處罰等作出明確的規定。二是在司法過程中要求以事實為依據,以法令或慣例為準繩,不分貴賤,不分親疏,不殉私情,公正執法。三是在法令制度制定和修訂上或依照歷史慣例確定,或依照必要性、審慎性原則,或由法定組織履行,並依照法令程式確定。法令制度制定和修訂,既要審時度勢,與時俱進,又要保持其穩定性和連續性,因此其確定過程必須有權威性、科學性、代表性、民眾性。四是要用強制力量保證法制的權威性和嚴肅性,做到有法必依,執法必嚴,依照法令程式對違法行為進行處罰。五要重視法制宣傳教育,力圖實現人人知法,誠信守法。
三、中國法文化的形成與發展
丁金山先生在《天道演化哲學》中認為:
中國狹義的法文化在唐堯虞舜夏商周時期逐步萌芽,經春秋戰國時期,到秦朝統一時正式形成。以商鞅為代表的秦法家曾明確主張“不法古,不修今”。商鞅說:“聖人不法古”。“法古則後於時,修今則塞於勢。”並在秦國力行法治變革。統一的秦王朝建立後,法文化一度占據社會治理的主導地位,不徇私情,依法治國得到有效推行,但法治維繫的時間並不長,隨著秦王朝的覆滅而迅速結束。此後的2千多年間,中國就一直以儒家為代表的德文化和情文化為主導,法文化則處於輔助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