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務部令第140號
《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第六章資格授予和管理:
第十八條 參加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成績合格,且不具有本辦法第十條第一款規定情形的人員,可以按照規定程式申請授予 法律職業資格,由法務部頒發 法律職業資格證書。
第十九條 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法律職業資格證書的,由法務部撤銷原授予法律職業資格的決定,註銷其法律職業資格證書。
第二十條 取得法律職業資格人員有違反憲法和法律、妨害司法公正、違背職業倫理道德等行為的,由司法行政機關根據法務部有關規定,視其情節、後果,對其給予相應處理。
第二十一條 司法行政機關應當將取得法律職業資格人員的有關信息,以及依據本辦法第十九條、第二十條作出相應處理人員的有關信息,錄入國家法律職業資格管理系統,在法務部官方網站上公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