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迴避

法定迴避,是指基於法定迴避情形而迴避。在民事訴訟或行政訴訟中,審判人員有下列法定情形之一的,必須迴避:(1)是本案的當事人或當事人、訴訟代理人的近親屬。(2)與本案有利害關係。(3)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係,可能影響對案件公正審理的;在刑事訴訟中,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自行迴避:(1)是本案的當事人或當事人的近親屬。(2)本人或者他的近親屬和本案有利害關係。(3)擔任過本案的證人、鑑定人、辯護人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當事人的代理人的。

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係,可能影響對案件公正處理的。上述各項迴避情形也適用於書記員、翻譯人員、鑑定人和勘驗人。在訴訟中,凡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有關人員應自行迴避,當事人和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權申請他們迴避。

司法人員因與案件或案件當事人有某種特殊關係而不得辦理該案件。目的是防止徇私舞弊或發生偏見,以有利於案件的公正審理。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察人員以及其他有關人員不參加與本人有利害關係或其他關係的案件的審判、檢察或偵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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