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基本特徵

法基本特徵,是指法和上層建築的其它現象相比較而言所具有的主要特點。包括:(1)法律是由國家制定或認可的,具有國家意志性。國家制定指由有權制定法律的國家機關按照一定的程式創製法律。國家認可指國家承認和賦予某種習慣、判例、法理具有法律效力。(2)法律是一種特殊的社會規範,它是統治階級從自己的利益出發,通過國家調整人們的社會關係和比較定型的、基本的行為規則,它規定人們可以這樣行為、應該這樣行為或不應該這樣行為,從而為人們的行為提供一個模式、標準或方向,它的對象是柚象的、一般的人,在同樣的條件下可以反覆適用。

法憑藉國家強制力的保證而獲得普遍遵行的效力。國家強制力以國家的強制機構為後盾(如軍隊、警察、法庭、監獄等),與國家制裁相聯繫,表現為對違法者採取國家強制措施。法通過規定社會關係參加者的權利、義務來確認、保護和發展有利於統治階級的社會關係和社會秩序。法有其確定的創製和表現形式。法需要通過特定的國家機關,按照特定的方式,表現為特定的法律檔案形式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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