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量法的特徵
同國際上的一些國家的計量法相比較,其特點大體有以下三個方面:
一、實行統一立法,區別管理的原則。既無論是經濟建設、國防建設的計量工作,還是與人民生活、健康、安全有關的計量工作,都要納入法制管理的軌道。但管理方法上區別對待,有的由政府計量行政部門實行強制性管理,有的則由企業、事業單位及其主管部門依法進行管理,政府計量行政部門側重於監督檢查。這一特點在《計量法》第9條中得到具體體現。
二、加強工業計量的法律調整。隨著企業自主權的擴大和生產技術的日益先進,計量工作已越來越企業生產和發展的前提條件。計量立法對企業計量工作提出了更高更嚴的要求。集體有,採用國際單位制,推進法定計量單位;配備與生產、科研、經營管理相適應的計量檢測設施;制定具體的計量管理辦法和規章制度;對製造計量器具的企業要搞好新產品定型(包括定型鑑定和樣機試驗),並實行許可證制度;對為社會提供公正數據的產品質量檢驗機構要進行計量認證。
三、適應改革需要的放權、授權。為了避免不必要的行政干預,在計量管理方法實行一些重要的改革:第一,下方建標審批權,即建立計量標準由行政審批制改為技術考核制。第二,下方計量器具出廠檢定權,即由國家檢定改為由製造計量器具的進行出廠檢定,保證產品質量。第三,縣級以上政府計量行政部門根據需要,在統籌規劃、經濟合理、就地就近、利於管理、方便生產的前提下,可以授權其它單位的計量機構或技術機構,執行強制檢定和其他檢定、測試任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