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國公務員錄用制度

法國於第二次世界大戰後頒布了文官法,成立了文官管理局,該局將公務員職位分為ABCD四類。A類人員均須經由國家行政學院集中考試及格後,進入國家行政學院受訓三年,畢業後方能任職。而BCD職類人員的考選,則由各用人機關自行辦理。

考試科目和標準

考試的科目和標準,可概括為四大類別:

1.一般文化程度標準。以測試理論為主,是用於選拔高級行政及執行人員時所採用的標準。

2.準實際技術標準。是一種說理測試,沒有理論測試嚴格,用於選拔低級執行官員與文書人員。

3.純套用技能標準。是用於選拔機械、勞作、看守等工作人員的標準,考試的方式是實際操作而非理論或文字表達。

4.有限的特別標準。是用於選拔專門技術人員的標準,考試的方法是非正式的談話或對證明檔案的審查,也可能沒有正式的考試。

各級別的考試科目、內容、時間均不相同,高級人員的筆試考作文、外國文學、經濟地理、國際公法及選考科目;口試則考演說、外國語的朗讀與翻譯、法文檔案的外國語解釋、法國商業及航海政策、法律及法國財政、國際公法、國際私法及選考科目。中級文書人員則考打字、速記、拼寫及書法、普通地理、算術等。抄寫及機器人員,以郵局與鐵路的職員為例,必試科目為作文、拼寫、地理、算術、代數、幾何、物理及化學,選試科目包括經濟、歷史、政治、文學、會計學及外國語,應試者多為中學畢業生。專門技術人員,以法院法官考試為例,應試者年齡須在25歲以上,獲有法學學士學位,曾任律師兩年以上者,其考試方法包括筆試、演說和口試。筆試考民法、刑法、商法、行政法、法學史等;演說則是為了考察其口頭表達能力;口試包括民法、民事訴訟法、破產法、刑法、刑事訴訟法、法院組織法、社會立法等。

法國公務員的考任制與其教育體制相配合,低級人員招考初等學校的畢業生;中級人員招考中學畢業生;高級人員招考大學畢業生。

高級文官的考選

高級文官的考選,即國家行政學院的入學考試,則有第一種競爭考試與第二種競爭考試之分。前者以具有一定學位的學生為對象;後者以在政府機關服務一定年限的現職人員為對象。

在考試的內容方面:

第一種競爭考試以對學生在理論方面的知識為重;

第二種競爭考試以對在職者較為實際的知識為重。

考試的方法有二種:

一是預備考試,二是正式考試。

前者是應考人全體統一同時進行的考試;後者則分為若干部門課進行個別考試。

第一種競爭考試的應考資格是:

1.年齡在26歲以下經政府認可的大學或學院有關專業畢業並獲學士學位者。

2.具有同等學歷經國家行政學院認可的。

3.當事人提出科研或工作成果證明,國家行政學院的院長聽取學院會議的審查意見,依照規定授予特別報考資格。第二種競爭考試的報考資格為在政府機關或公營事業機構服務滿四年(包括服兵役期)年齡在20歲以上30歲以下的。考入國家行政學院的人員,在受訓期間,堅持理論與實務並重的培訓原則,並培養他們的創造力和適應能力。受訓期滿,考試及格後才能任用。

通過公務員錄用考試的人員,依成績予以任用,低級人員由各部委任;高級人員則報請總理任命;司、處長級以上人員則由總統任命。

趣聞

法國:省長與老闆評分

法國高級國家公務員都畢業於國家行政學院,因此和全國100多個省長都是同學。畢業前先有半年跟隨一個省長實習,再有半年跟隨一個國企老闆實習。省長和老闆的評價以及在校成績加在一起得出分數,成績高的先挑工作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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