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國一七九九年憲法,又稱《拿破崙憲法》、《共和八年憲法》。法國拿破崙統治時期的憲法。1799年霜月22日(12月13日)交五百人院和元老院通過,12月15日公布,25日生效,並經1800年2月全民投票通過。憲法共九十五條,規定:設立由三人組成的執政府,拿破崙任第一執政;第一執政獨攬大權,包括法律的創製權和公布權,第二、第三執政僅備諮詢,任期都是十年,連選得連任;議會由四院組成:參政院根據第一執政的提議草擬法案,保民院(一譯評議院)就法案進行討論,立法院不經辯論即行投票否決或贊成法案,元老院予以批准,最後由第一執政簽署公布;年滿二十一歲的男子都有選舉權;由市鎮、省和全國三級推選出來的“榮譽公民”,為第一執政提供任命參政院和元老院議員和官員的備選名單。憲法形式上保留共和制,實際上是君主專制。在拿破崙統治時期內歷經修改,但基本內容未變。1802年8月公布《共和十年憲法》(《法國一八○二年憲法》),改第一執政為終身職。1804年5月頒布《共和十二年憲法》(《法國一八○四年憲法》),宣告建立帝制。1815年百日王朝時,頒布《帝國憲法的補充法案》,議會僅設貴族院和眾議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