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原縣法律援助中心

海原縣法律援助中心於2000年12月成立,當時無人員、無編制、無經費,法律援助工作也一直沒有開展。 直到2006年政府機構改革,將原來的律師事務所更改為法律援助中心,定編10人,性質為全額撥款的事業單位,法律援助工作逐步開展。 法律援助中心主要機構職能:(一)、貫徹國家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貫徹法務部制定的法律援助工作方針、政策、法規;結合實際研究起草我省有關法律援助工作的法律、法規、規章及規範性檔案;編制全省法律援助工作的中長期規劃、年度工作計畫並組織實施;(二)、指導監督全省法律援助工作及其開展情況;(三)、負責組織宣傳法律援助制度及對外交流活動;(四)、負責法律援助案件的受理、審查,指派或安排承辦法律援助案件,協調跨省、市(州)的法律援助案件;指導組織辦理有重大影響的法律援助案件;(五)、負責法律援助資源的吸收,負責法律援助經費的管理、使用;(六)、負責對全省法律援助人員的培訓;(七)、負責指導全省“12348”法律服務專線工作;(八)、負責法律援助表彰和處罰工作。

海原縣法律援助中心於2000年12月成立,當時無人員、無編制、無經費,法律援助工作也一直沒有開展。直到2006年政府機構改革,將原來的律師事務所更改為法律援助中心,定編10人,性質為全額撥款的事業單位,法律援助工作逐步開展。
法律援助中心主要機構職能:(一)、貫徹國家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貫徹法務部制定的法律援助工作方針、政策、法規;結合實際研究起草我省有關法律援助工作的法律、法規、規章及規範性檔案;編制全省法律援助工作的中長期規劃、年度工作計畫並組織實施;(二)、指導監督全省法律援助工作及其開展情況;(三)、負責組織宣傳法律援助制度及對外交流活動;(四)、負責法律援助案件的受理、審查,指派或安排承辦法律援助案件,協調跨省、市(州)的法律援助案件;指導組織辦理有重大影響的法律援助案件;(五)、負責法律援助資源的吸收,負責法律援助經費的管理、使用;(六)、負責對全省法律援助人員的培訓;(七)、負責指導全省“12348”法律服務專線工作;(八)、負責法律援助表彰和處罰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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