泊位租約

泊位租約,是任由承租人(通過發貨人/收貨人或者港口當局)去事後在合理時間內指定的泊位。

泊位租約(berth charter)
很明顯,“抵達”必須是船舶抵達約定裝卸的泊位,這地點可以是在租約說死了的具體泊位,也可以是任由承租人(通過發貨人/收貨人或者港口當局)去事後在合理時間內指定的泊位。該泊位一被指定就如同是雙方一早在訂約時同意了的具體泊位一樣,雙方再無權去更改,除非是承租人同意。
這一來,肯定對船東不利了,因為今天嚴重的延誤風險主要是在泊位擁擠,令船舶靠不了約定/指定的泊位,這也要船東去承擔,因為船舶還沒有抵達約定的目的地,這好像在航次半途遇上大風浪造成延誤或者半途要通過巴拿馬運河發生延誤的道理一樣。而在該特定的航次,船東只會是從承租人處收取一筆固定的運費,不會因為航次延誤而去追加運費。所以無法去起算裝卸時間,在船期價值十分高昂的今天肯定是會令船東十分關注。所以,雖然是今天經常見到泊位租約,但很少情況是船東不去爭取增加一些條文為了去提前裝卸時間的起算,或者用其他的方式把泊位擁擠的風險轉嫁到承租人的頭上。例如,最常見的是“不論靠泊與否”(whether in berth or not),“待泊時間照算裝卸時間”(time lostwaiting for berth to count as laytime)與指定一個“船舶一抵達即可馬上掛靠的泊位(”reachable on her arrival)等。這些條文會在本書其他章節逐一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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